中央防汛抗旱物资实行政府采购
财政部、水利部日前明确规定---
中央防汛抗旱物资实行政府采购
本报讯 记者李存才报道 中央防汛抗旱物资(以下简称中央物资)的采购将一律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这是财政部、水利部最新修订的《中央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做出的明确规定。
财政部有关方面负责人日前对记者表示,为保障抗洪抢险和抗旱减灾的需要,适应中央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工作需要,规范中央防汛抗旱物资储备、调用和经费管理,财政部、水利部对2004年制定的《中央级防汛物资管理办法》(财农[2004]241号)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管理办法》规定,中央防汛抗旱物资是指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由水利部负责购置、储备和管理,用于支持遭受严重洪涝干旱灾害地区开展防汛抢险、抗旱减灾、救助受洪灾旱灾威胁群众应急需要的各类物资。中央物资管理坚持“定额储备、专业管理、保障急需”的原则。中央物资的有关技术标准由水利部负责制定。中央物资购置、补充、更新经费和储备管理费,属于中央财政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财政部、水利部规定,中央物资储备定额由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国家防总)根据全国抗洪抢险、抗旱减灾的需要确定。储备定额的调整,由水利部商财政部后报国家防总批准。中央物资品种包括防汛物资和抗旱物资。
两部委规定,中央物资属国家专项储备物资,必须“专物专用”。未经国家防总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中央物资用于大江大河(湖)及其重要支流、重要防洪设施抗洪抢险、防汛救灾、以及严重干旱地区抗旱减灾的需要。防汛抗旱救灾需要的物资,首先由地方储备的防汛抗旱物资自行解决。确因遭受严重水旱灾害需要调用中央物资的,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向国家防总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调用。若情况紧急,也可先电话报批,后补手续。据悉,两部委发布的该《管理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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