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第一千零六十三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应急管理部森林消防局搜救专用设备采购项目(包1:小型手持式雷达生命探测仪)”(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CEIEC-2019-ZM02-0056)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湖南华诺星空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长沙高新开发区文轩路27号B7栋
被投诉人:中国电子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7号A座(6-23层)
相关供应商1:武汉特斯联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武昌区和平大道750号绿地国际金融城A01-1地块一期3号绿地楚峰大厦36楼3601室
相关供应商2:北京中安锐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中安锐盾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远大路20号F-204
当事人:应急管理部森林消防局(以下称采购人)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118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为:本项目评审过程存在打分不公,中标结果有失公允。投诉事项2为:中安锐盾公司产品投标报价太低,其产品质量无法保证。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成立。根据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废标。同时,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限期改正。
2020年6月28日
(第一千零六十四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上海三思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三思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上海三思)
地址:上海市闵行区疏影路1280号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对“新华社新闻大厦三四层环屏屏体改造项目”(项目编号:1941STC71580)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上海三思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上海三思作出罚款11931元的行政处罚。
2020年6月28日
(第一千零六十五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购置2019年灭火救援装备及训练器材项目(第1包)”(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1910-HXTC-IF1367)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1:北京市海淀区消防救援支队(以下称采购人)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镇旱河路168号
当事人2:北京宏信天诚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工业开发区云杉路289号
当事人3:济南洛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济南洛克)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华能路38号汇源大厦9层909-3室
二、基本情况
举报人反映:1.济南洛克不具有医疗器械销售资质。2.代理机构违规取消供应商投标资格、未按规定退还保证金。3.济南洛克投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相关技术指标要求。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举报人反映的济南洛克不具有医疗器械销售资质、代理机构未按规定退还保证金的问题成立。举报人反映的代理机构违规取消供应商投标资格、济南洛克投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相关技术指标要求的问题缺乏事实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废标。
责令代理机构就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审查、未按照规定退还保证金的问题进行整改
2020年6月28日
(第一千零六十六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外专和留学生公寓及学生公寓管理服务外包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1941STC42426)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北京阳起帆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院9号楼6层0705
被投诉人:中钢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8号
当事人:国际关系学院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坡上村12号
相关供应商:北京赛文斯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赛文斯塔)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杨树岗村151号
相关供应商:北京久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久好物业)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五里桥二街1号院7号楼1层0125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为:赛文斯塔与久好物业存在串通投标行为。投诉事项2为:赛文斯塔不具备投标资格。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2020年6月28日
(第一千零六十七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会议室高清视频会议系统和音频系统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C-HG4191281)举报案作出的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1: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天府大道北段966号3号楼
当事人2: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西章胡同9号院
当事人3: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四川君逸)
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三街288号1号楼13层2-7号
二、基本情况
举报人反映:1、2、3.中标供应商四川君逸所投数字会议系统主机、有线话筒等为进口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4.中标供应商四川君逸所投功率放大器未经过强制性产品认证。5.中标供应商四川君逸所投相关软件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中关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的相关要求。6.中标供应商四川君逸所投投影机相关参数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举报人反映的问题1、2、3、6缺乏事实依据,举报人反映的问题4、5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四川君逸中标无效。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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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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