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发布省级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山东发布省级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涵盖采购四方主体,从采购各环节入手,逐一筛查,不留死角
本报讯记者张明柳通讯员宋志涛报道为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近日,山东省财政厅发布《山东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明确42类137项禁止行为。涵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等各类政府采购参与主体。
负面清单明确93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禁止行为。包括在设置资格条件时,禁止设置企业规模、经营年限等歧视中小企业的门槛;在设定采购需求时,严禁提出超预算、超资产配置标准、超办公需要的需求;在设置商务条件时,严禁要求供应商提供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在设置评审因素时,严禁设置优、良、中、差等未细化、量化的评审因素;在评审过程中,严禁非法干预评审活动;在采购执行中,严禁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备案、监管、处罚、收费等事项;在签订合同时,严禁不按时签订合同、不及时支付资金等。
负面清单还明确了15项评审专家禁止行为。包括在入库时,严禁评审专家提供虚假材料。在评审开始前,严禁评审专家私自接触供应商,获取不正当利益。在评审过程中,严禁评审专家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在评审结束后,严禁评审专家泄露评审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公信力的活动等。
负面清单还明确了29项供应商禁止行为。包括在采购过程中,严禁供应商违反公平竞争的原则,提供虚假材料、与其他供应商围标串标谋求中标。在中标后,严禁供应商不及时签订合同,或者不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合同,或者虚假、恶意投诉等。在合同签订后,严禁供应商不按合同履约、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等。
山东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制定负面清单主要是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各方主体的行为,从政府与市场两个维度发力,营造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负面清单本身是一个载体,用来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做法,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政府采购的负面清单并不同于其他行业负面清单,它没有行业准入的性质,只是明确了红线,让各参与政府采购主体明确了哪些是禁止的行为,是不应触碰的底线。”该负责人如是说。
值得关注的是,同其他已出台负面清单的省市相比,山东版本的负面清单有诸多亮点,负责人向记者做了一一介绍。一是坚持依法合规。“我们的负面清单都是以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规章为依据,严格遵循上位法的精神,确保每一条禁止行为背后都有法律依据作支撑,经得起推敲。”
二是覆盖各参与主体。“负面清单以参与主体作为分类标准,逐一列明每个参与主体的禁止性行为。负面清单中的禁止行为尽管已经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中明令禁止,但由于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较多,以参与主体作为分类标准有利于各参与主体明确自身禁止行为,便于操作执行。”
三是贯穿整个采购过程。“政府采购环节多、链条长,每一个环节都有规范要求,负面清单贯穿了采购需求、资格条件、商务条件、评审因素、采购执行、合同签订、验收支付整个采购流程,细化了政府采购活动各个环节的要求,清晰采购流程,不遗漏采购环节。”
负面清单制定后,落地实施是关键。据介绍,接下来山东省财政厅将从信用管理和监督检查两方面入手,推动负面清单的实施。一方面计划出台信用管理制度,搭建政府采购信用管理平台,以负面清单中明确的事项作为评价内容,实现政府采购各主体之间互相进行信用评价,逐步构建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政府采购新型监管机制。另一方面,将以监督检查为保障。在年度开展的代理机构监督检查以及采购人的内控检查中,着重检查是否存在负面清单中的禁止事项。同时,要以处理投诉、举报事项为契机,适时启动监督检查程序,检查各相关当事人行为是否规范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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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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