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之下政采监管应思考哪些问题
疫情之下政采监管应思考哪些问题
■ 唐琳
开通紧急采购“绿色通道”;非紧急采购项目暂停、延期;实践“无接触”电子化开评标流程……当前新冠肺炎疫情下,政府采购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与风险,为确保“保疫情防控”和“促经济发展”两项重点工作顺利开展,笔者提出以下三点监管建议,期待政府采购因势利导,逐步呈现有序化、高效化、便利化的发展趋势。
规范紧急采购程序
财政部《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紧急通知》规定:“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作为首要目标,建立采购‘绿色通道’,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这条规定将“紧急采购”确定为疫情期间的一种采购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3条对“突发事件”的释义,我们可以将“紧急采购”解释为“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紧急状态下,为完成急迫任务而紧急进行货物、工程、服务的采购活动之行为。”这种方式无需经财政部门备案审核,采购人可直接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有效提升了采购效率,缓解了采购单位的急迫需求。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两大有关采购的法律依据中,并没有明确“紧急采购”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则,《政府采购法》第85条更是规定“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法”。我们看到1月下旬疫情发展至今,各地发生了一些哄抢物资、哄抬物价事件,物资最紧迫的时期,供需比例严重失衡,大量质次价高产品存在于市场之中,很多医疗卫生物资只能从个人手中高价买到,既无合同也无发票,更无法保障产品质量。云南省大理市发生违法征用防疫口罩事件,个别部门做出的地方保护行为阻碍了防疫工作的推进,却也从侧面反映出在“卖方市场”环境下,紧急采购方式无法及时缓解部分地区物资短缺的尴尬处境。市场亟需规范统一的紧急采购制度及程序,在具体操作方面兼顾性价比与采购速度。笔者建议:
将紧急采购分类纳入法律范畴,强化制度保障。为保证紧急情况下采购的高效性与适用性,建议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中必须招标的限额标准,将不同类别的紧急采购项目分别归入《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的管辖范畴。
以便捷高效作为首要目标,压缩项目流程。对于时间相对宽裕、技术复杂、对标的质量要求较高的项目,可以采用招标、谈判、磋商或询价等采购方式进行紧急采购。可以参考《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14条及《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12条的内容(产生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的三种方式),以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的形式邀请供应商或是在应急供应商库中选取供应商投标,取代最为常见的发布招标公告形式,可省去数日至20日报名及公告时间;考虑市场供需倾斜度的前提下,选择性地在招标文件条款中设置最高限价,用以限制个别供应商哄抬物价的行为;在线进行招标文件论证与项目评审,为投标供应商提供便利,节省路途时间。
公示紧急采购项目结果,体现透明原则。为避免紧急状态下产生中标供应商坐地起价、擅自降低质量标准以及在采购各环节中滋生腐败等情况的发生,将紧急采购中标供应商名称、中标金额与标的数量及参数及时在指定媒体进行公示,让社会和舆论监督在非常时期更好地发挥作用,也为项目后期履约验收工作的顺利开展做好铺垫。
强化采购人责任意识
特殊时期进行紧急采购看似简易,无需经过财政部门的审查与监督,但实际上,“自由度”的提升加重了采购人的角色分量,稍有差池采购人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全面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在全力打赢防疫攻坚战的当前,如何提升采购人的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忧患意识,成为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的重心。紧急情况下,应要求采购人在以下三点中引起注意:
建立单位紧急采购内控机制。“紧急采购”免除了采购单位向相关部门备案的程序,但采购单位的内部程序依然要按部就班地开展。采购人需要综合考虑采购程序、采购时效、资金使用效益三方面因素,在编制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环节兼顾灵活性与合法性,保证采购质量。
严禁模糊紧急采购项目界限。疫情期间采购人应依据项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执行紧急采购,避免出现与疫情防控不相关的项目或是采购时间较为充足的防疫项目规避备案、招投标程序,搭乘紧急采购“顺风车”的行为。
加强紧急采购项目资料的管理。疫情防控项目较普通项目获取的社会关注度更高,且前期未经过财政部门备案审核,疫情结束后或将成为纪检、审计及相关监管部门检查的重点。采购人需要留存采购文件、发票票据、采购合同、验收报告以及单位出具的项目执行紧急采购的说明,因时间紧张未能及时签订合同、开具发票的,可后期补充。
快速推进全流程电子化采购平台运行
按照财政部《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推进采购项目电子化实施,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线提供采购文件、投标文件,实行电子开标、电子评审等流程。当前,各地积极推进“无接触”服务模式,电子化采购平台在全国迅速铺开,不但减少了人员聚集,且有效解决了外地供应商参与现场投标困难等问题。如果可以充分利用电子化采购的途径,发挥电子化采购的优势,在社会经济秩序稳定时必然有助于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在紧急情况发生时更是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建立应急物资采购网络平台。疫情期间,多地在网上商城开辟了防疫物资专区,为疫情紧急采购供需信息的对接提供了渠道,大幅提升了采购效率,是值得推行的有效经验。国家可依托财政、发改部门指定网站等既有平台开通应急物资采购渠道,吸纳医疗、卫生、生活必需品等相关行业无不良失信行为的制造商及代理商入驻平台,保证各省市均有相对数量的供应商入驻,优胜劣汰、定期更新,形成数量充足且相对稳定的应急供应商库,保障紧急情况下的物资采购与调度。
以电子化带动政府采购优惠政策落实。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的背景下,将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发挥到位,尽快扶持企业复工复产、稳定经济社会形势是财政监管部门的重点工作。可以借助电子化途径,使各地支持脱贫攻坚、中小微企业、节能环保及产品创新等政府采购优惠政策通过电子识别得以实现,系统应当设置自动提示预留比例、价格扣除、优先采购及强制采购等功能,避免人为原因造成优惠政策未执行或出现计算错误等现象。
通过线上监管功能抵制不法行为。特殊时期下的政府采购项目往往“时间紧”“任务重”,必须要有较平时更为严格的监督管理举措,尽可能节约财政资金,避免采购过程中滋生腐败行为,防止出现对采购单位以及社会造成的损失与风险。开通线上监管功能,一方面,在程序上最大限度地做到公开透明和项目全流程追溯;另一方面,在技术上对违规行为实现实时预警,尽可能缩小采购当事人恶意串通、暗箱操作的空间。顺势而为,乘势而上,全流程电子化采购平台正向着科技化、高效化、精准化的方向快速迈进,为政府采购发展提供强大助力。
(作者单位:河北省沧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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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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