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是根本意向公开促透明
【聚焦政府采购意向公开】
信息公开是根本意向公开促透明
■ 朱士龙
近日,财政部出台了《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以下简称“10号文”),并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做好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此外,财政部还发布了2019年政府采购透明度第三方评估结果,采购的公开力度和范围在进一步加大。结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笔者谈谈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政府采购意向公开的看法。
公开透明是阳光下交易的基石
政府采购被誉为“阳光下的交易”,主要原因在于公开透明是政府采购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规定了政府采购遵循的基本原则,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即“三公一诚信”原则,该原则基本涵盖了国际上通行的准则。政府采购确立的“三公一诚信”原则是立法宗旨的具体体现方式,其中,公开透明原则为第一“公”,即公开透明既是政府采购的前提,也是具体体现,可见信息公开透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重要性。
2014年8月31日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其增加了一条作为第十四条并明确,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在第九十二条中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即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法规定对有关预算事项进行公开和说明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从法律层面上对预算信息公开进行了强制约束。
信息公开力度将进一步加大
信息公开是确保政府采购公开透明基本实现形式,也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重要途径,信息公开将成为常态,不公开将成为例外。因此,信息公开的力度只会进一步增强、范围也会进一步扩大,除涉密信息外,其他政府采购信息都将逐步实行提前公开、主动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其一,信息公开的内容将进一步规范。按照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同时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收集、分类和整理,并逐步推进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其二,信息公开的渠道将会进一步畅通。打破信息孤岛、信息壁垒,打通信息“最后一公里”是当前最为紧迫的任务,下一步将进一步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相关政务服务平台对接和融合,将分散在各个平台中的政府采购信息进行整合和利用,实现信息的纵向上下贯通、横向互联互通,提高政府采购信息大数据的收集、整理、分析以及开发和利用,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其三,信息公开将向两头延伸。在依法落实现有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规定的基础上,政府采购的信息公开将向两头延伸,一方面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意向公开,从源头上落实公开采购信息,解决钱是哪来的,预算资金是多少,准备购买什么的问题;一方面完善和增强验收结果、绩效评价公开的力度,通过结果导向和绩效管理,解决形成多少资产,产生多少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等问题,最大限度地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注意的问题
10号文规定,政府采购意向由预算单位定期或者不定期公开。部门预算批复前公开的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二上”内容为依据;部门预算批复后公开的政府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为依据。预算执行中新增采购项目应当及时公开政府采购意向。笔者认为有三层意思:一是部门预算批复前公开的政府采购意向的依据,以“二上”内容为准,也就是说在部门预算“二上”后就可以公开采购意向;二是部门预算批复后公开的政府采购意向的依据,以部门预算为准,此时预算金额、采购标的、采购数量相关功能等已经确定,相关信息应当完整、明确;三是年中新增的预算要及时公开,这里的“及时”就是大家通常认为相对合理或者都能接受的时间,也就是说新增预算或者预算调整批复后就应当公开政府采购意向。
10号文规定,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公开。因预算单位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可不公开政府采购意向。笔者认为,在提高采购效率同时,实现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之间的有效竞争,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应当尽早公开,因为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后到实施采购活动前还有不少于30日的时间,因此,应当避免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晚了而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开展问题的发生。
10号文规定,除以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方式实施的小额零星采购和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外,按项目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均应当公开采购意向;采购意向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并提供了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参考文本。因此,政府采购意向公开的内容不能少,也不能随意填写,不能应付了事,不能为了公开而公开,应当按照批复的预算金额,采购标的需实现的主要功能或者目标,采购标的数量,以及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服务、安全、时限等如实填报并按规定进行公开。
10号文规定,政府采购意向应当尽可能清晰完整,便于供应商提前做好参与采购活动的准备。虽然政府采购意向仅作为供应商了解各单位初步采购安排的参考,采购项目实际采购需求、预算金额和执行时间以预算单位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但政府采购意向不完整或者内容存在歧义,往往因询问增加工作量,造成各项成本的增加。目前政府采购意向公开还处在试点过程中,但按照财政部的要求,2021年1月1日起省级将实施政府采购意向的公开,也就是在今年下半年部门预算编制明年的预算时,在“二上”后就要实施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时间有限,未雨绸缪提前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及时安排部署并统筹协调开展,方能做到不遗漏、不延误,确保本地区各级预算单位按要求完成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
(作者单位:青岛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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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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