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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为网上商城采购行为立规矩

栏目: IT,电子报 时间:2020-05-11 16:12:23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哈尔滨为网上商城采购行为立规矩

本报讯记者程红琳报道近日,哈尔滨市财政局印发《哈尔滨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从采购当事人权责、供应商管理、商品管理、采购流程、监督管理等方面为该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政府采购行为立规矩。

《管理办法》明确指出,网上商城平台提供电商直购、竞价、订单需求等采购模式。采购人可通过哈尔滨市政府采购网进入哈尔滨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单品目年预算累计达到采购限额且单品目采购预算为20万元(不含)以下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直接选择商品进行电子下单采购(电商直购),商城现有商品无法满足的,采购人可通过“订单需求”功能实现;单品目采购预算为2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不含)以下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选择网上竞价进行采购。对单品目年预算累计未达到采购限额的项目,采购单位可自主选择通过网上商城或其他方式自行购买。

《管理办法》强调,采购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网上商城采购工作,按规定做好用户账号、CA电子签章、工作流程及操作权限的配置维护。采购人应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控机制,强化内部审批管理,根据实际需要,科学合理选择网上商城采购模式,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购价格低的商品,实现物有所值目标。采购人应按照年度公布的网上商城品目目录和限额标准,通过哈尔滨市政府采购网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并选择对应的采购方式。需要注意的是,“电子卖场-网竞”采购方式的采购计划只能包含一个品目。

在网上商城供应商监督管理方面,《管理办法》同样强调供应商应指定专人负责网上商城交易业务工作,包括商品及服务信息维护,采购订单受理、确认及报价,商品及服务咨询、退换货及纠纷处理等;对商品上架和日常信息更新维护,确保上架商品信息全面、真实、准确、有效。商品信息应当与自有电子商务平台销售的商品信息一致。此外,《管理办法》还明确了11种供应商的违规情形。包括售卖的“特供”“专供”商品、商品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格水平、在质保期内推诿质量和售后服务责任、安装调试过程中超出有偿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等。存在以下情形,则直接取消网上商城供应商资格并计入诚信档案:由其他供应商代替开展交易活动或与其他供应商串通围标、串标谋取成交;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或者拒不履行合同;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提供假冒产品;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在检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等。

针对网上商城商品管理,《管理办法》同样做出了详细的要求。《管理办法》要求网上商城销售的商品及提供的服务应当是在电商自有电子商务平台公开销售的非进口自营商品,不得推送非自营商品、进口商品或网上商城目录外的商品;上架商品的价格不得高于其投标时承诺的自有平台同期销售价格的折扣价格,不得高于其厂商官方网站同期对外公布的价格,也不得高出该市采购中心委托第三方机构调研的市场参考价;商品安装调试或提供服务中涉及另行购置配件或支付服务费用的,应当公开有偿收费标准,未公开收费标准的,不得要求采购人另外支付;商城销售的商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自采购人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免费退换货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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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954期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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