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采购报社主办 财政部指定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当前位置:首页 >>供应商 >> 汽车电子报 >> 将进一步放宽新能源车企准入门槛

将进一步放宽新能源车企准入门槛

栏目: 汽车,电子报 时间:2020-04-09 13:58:15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工信部对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将进一步放宽新能源车企准入门槛

本报讯记者孙冉冉报道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官方网站上发布了《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准入规定》)部分条款进行修改。从修改内容来看,我国新能源汽车企业及产品准入门槛将进一步被放宽。

据悉,为了落实发展新能源汽车的国家战略,规范新能源汽车生产活动,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20171月,工信部发布了《准入规定》,并于20177月起开始实施,,是新能源车企产品上市销售必须符合的准入条件。《准入规定》发布实施以来,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能力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有效提升,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取得积极进展。据工信部相关负责人介绍,本次对《准入规定》部分条款进行修改,是为了进一步放宽准入门槛,激发市场活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以更好地适应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需要,促进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

《征求意见稿》的修改主要包括4个方面。一是删除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有关“设计开发能力”的要求。为更好激发企业活力,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给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更大发展空间,《征求意见稿》删除了《准入规定》第五条以及《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等附件中有关“设计开发能力”的相关内容,降低企业准入门槛。同时,强化对企业生产一致性和售后服务保障能力的要求。

二是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停止生产的时间由12个月调整为24个月。《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生产企业连续两年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特别公示。《准入规定》关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特别公示的要求应与其保持一致。

三是删除有关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申请准入的过渡期临时条款。过渡期临时条款主要适用于《准入规定》实施前已获得准入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要求其在201771日至2019630日期间遵守有关过渡性规定,目前过渡期已经结束。

四是删除新建纯电动车乘用车生产企业应同时满足《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管理规定》的条款。国家发展改革委已于2019年实施《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新建纯电动乘用车投资项目需遵守该规定,《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管理规定》不再予以适用。

此外,根据上述4方面的修改,《征求意见稿》对《准入规定》的部分附件也作出相应修改。




本报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中国政府采购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946期第5版
欢迎订阅中国政府采购报

我国政府采购领域第一份“中”字头的专业报纸——《中国政府采购报》已于2010年5月7日正式创刊!

《中国政府采购报》由中国财经报社主办,作为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服务政府采购改革,支持政府采购事业,推动政府采购发展是国家和时代赋予《中国政府采购报》的重大使命。

《中国政府采购报》的前身是伴随我国政府采购事业一路同行12年的《中国财经报?政府采购周刊》。《中国政府采购报》以专业的水准、丰富的资讯、及时的报道、权威的影响,与您一起把握和感受中国政府采购发展事业的脉搏与动向。

《中国政府采购报》为国际流行对开大报,精美彩色印刷;每周二、周五出版,每期8个版,全年订价276元,每月定价23元,每季定价69元。零售每份3元。可以破月、破季订阅。 可以破月、破季订阅。

欢迎订阅《中国政府采购报》

订阅方式:邮局订阅(请到当地邮局直接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