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性案例32号——X局监管系统项目投诉案
【独家发布·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指导性案例】
指导性案例32号
X局监管系统项目投诉案
关键词
联合体形式/重大违法记录
案例要点
联合体一方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存在重大违法记录的,该联合体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
基本案情
采购人X局委托代理机构G公司就“X局监管系统项目”(以下称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2019年4月4日,代理机构G公司发布招标公告,后组织了开标、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推荐Y公司、M公司、R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以下称联合体B)为第一中标候选人。5月5日,代理机构G公司发布中标公告,显示中标供应商为“Y公司”。5月6日,供应商F公司提出质疑。5月16日,代理机构G公司答复质疑。
5月31日,F公司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代理机构G公司在开标时,只唱了Y公司报价,未唱出联合体B所有成员报价,中标公告未体现联合体B中标,也未发布补充公告说明是联合体B中标,违反了《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第十二条的规定,联合体B中标无效。2.联合体B在“1-12”“2-5”等15项技术评分项中不应得分。3.Y公司在本项目中没有承担相关工作,没有资格成为联合体B的牵头方,应取消联合体B的中标资格。4.联合体B成员M公司于2016年8月11日因不文明施工被F市城乡建设局处以10万元罚款及停工整治,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联合体B不是合格供应商,应认定投标无效。5.Y公司所投产品没有“3.1在线监测仪技术参数要求”对应的专利证书,涉嫌虚假响应。
财政部门依法受理本案,并向相关当事人调取证据材料。
采购人X局、代理机构G公司称:1.因受F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限制,未能在开标、中标公告环节体现联合体B的信息。根据招标文件有关规定,投标人为联合体的,应由联合体的牵头方完成F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的具体操作流程,因此系统自动生成的中标公告上只体现联合体B牵头方Y公司的信息。代理机构G公司在收到F公司质疑后,已书面告知其联合体B各方成员的信息。2.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联合体B在部分技术评分项中未得分,相关材料由联合体B成员R公司提供。3.投诉人的诉求缺乏法律依据。4.采购人X局已向F市城乡建设局去函核实M公司的行政处罚情况,未收到函复,其他诉求缺乏法律依据。5.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仅对是否具备恶臭气体混合器技术和肺式采样器技术的能力进行评价,并未要求以专利证书作为佐证材料。根据评审结果,评标委员会认为联合体B具备相应技术能力。
联合体B称:1.信息公告内容与联合体B无关,其在投标文件中已提供联合体协议,协议中明确说明了Y公司为联合体牵头方及各成员名称。2.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相应材料,评分结果无法知晓。
联合体协议已有明确分工,M公司承担设备安装指导、全套系统联调技术支持等工作,Y公司具备多年环境监测和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经验,为保证项目设备安装质量,与M公司组成联合体共同参与投标合理合法。在联合体协议中牵头方、成员方各司其职,并不存在将本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安装调试工作分包的行为。3.各方基于自愿互惠的原则形成联合体参与投标,F公司认为Y公司无资格成为牵头方的说法不合理也无依据。4.M公司曾因在F市承建的工程项目中违规施工,被F市城乡建设局处以10万元罚款,但上述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5.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但未要求提供相应专利证书。Y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F公司关于上述两项内容需要提供专利证书与招标文件要求相违背。
经查,F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尚未完善,如果是联合体参与投标、中标的,开标信息及中标公告中仅能显示联合体牵头方一家单位名称,无法显示联合体各方完整信息。
招标文件中商务部分3.1.18显示,“采用专业的恶臭气体混合器技术,确保进气样品稳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3.1.19显示,“具备肺式采样器技术,可扩展超标留样功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评审报告中技术部分显示,“4.3.2技术商务评分条款响应情况表”中评标项目 “1-13”“1-14”“1-15”“1-16”“1-22”“1-23”“1-24”“2-3”“2-5”得分情况为满分,评标项目“1-12”“1-17”“1-18”“1-19”“1-20”“1-21”“2-1”“2-2”“2-4”未得满分。
联合体协议显示,“Y公司提供招标合同包一中硬件建设内容、硬件建设内容的安装调试、整体系统软硬件联调及质保期的运维服务,并确保项目验收合格”“R公司:提供招标合同包一中软件建设内容、软件建设内容的安装调试、系统软硬件联调、软件平台保质期的运维服务,并确保项目验收合格;M公司:提供招标合同包一中设备安装指导、全套系统联调技术支持、运维服务技术支持”。
F市城乡建设局关于M公司重大违法行为核实情况的复函显示,“M公司于2016年8月11日被我局处十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理理由
关于投诉事项1,F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尚未完善,无法显示联合体B各方完整信息。中标供应商信息是中标公告的关键信息,代理机构G公司未依法及时采用发布更正公告的形式公布中标供应商联合体B的相关信息,虽不直接影响中标结果,但影响政府采购当事人对中标结果的判断和质疑权利的行使,责令代理机构G公司限期整改。
关于投诉事项2,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联合体B部分技术商务指标未得分,部分技术商务指标得分。
关于投诉事项3,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规定Y公司承担“提供硬件建设内容、硬件建设内容的安装调试”等工作,其作为联合体B牵头方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关于投诉事项4,经向F市城乡建设局核实,M公司于2016年8月11日被处以10万元罚款,属于建设行政处罚中的较大数额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重大违法记录。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联合体B不具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
关于投诉事项5,招标文件并未要求提供相关专利证书,联合体B投标文件中已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相应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审查后予以认可。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联合体B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2、3、5缺乏事实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投诉事项1成立,未直接影响采购结果;投诉事项4成立,影响采购结果。鉴于本项目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认定中标结果无效,由采购人X局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联合体B不服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认为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
其他应注意事项
1.重大违法记录中“较大数额罚款”的认定标准。
2.联合体资质应按各方分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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