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第一千零七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 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瑞安市气象局微波辐射计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RACG201907037)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绮耘科技(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镇海大道中段417号(新城核心区)
被投诉人1:瑞安市气象局(以下称采购人)
地址:瑞安市东山街道滨江大道368号气象防汛大楼17-18号楼
被投诉人2:浙江瑞扬工程咨询招标代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址:瑞安市安阳街道安福路公用事业气象局综合楼202室
相关供应商1:上海清江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称清江实业)
地址: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7001号2幢3楼Z3098室
相关供应商2:上海联赣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联赣光电)
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静塘路988号2幢J540室
相关供应商3:常州感通威视微波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感通威视)
地址: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常武南路588号天安数码城16幢507-2室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2为:中标供应商清江实业未按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要求加入“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和“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不具备投标资格和中标条件。投诉事项3、4为:中标供应商清江实业与供应商联赣光电、感通威视涉嫌恶意串通,向采购人、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以及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4缺乏事实依据。
鉴于本项目采购过程中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影响采购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废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限期改正。
2020年3月5日
(第一千零八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西南民族大学航空港校区综合实践机房设备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GC-HG4190859)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成都十方青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成都高新区西芯大道5号2栋6层1号
被投诉人: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称国采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西章胡同9号院
当事人:西南民族大学(以下称采购人)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四段16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国采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4为: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未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其所投产品满足招标文件有关“机架式服务器1 CPU类型”、“GPU并行运算服务器CPU类型”、“机架式服务器2 CPU类型”、“GPU并行运算服务器的GPU类型”的指标要求,应得满分而未得满分,评审有误。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由于本项目招标文件编制存在明显违法问题,对投诉事项1-4不再进行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废标。
责令采购人和国采中心就招标文件编制问题限期改正。
2020年3月5日
(第一千零九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
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关设备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BH-TJHG2018539)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天津世通金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劝业场街张自忠路156号C-1-2001
被投诉人:天津海关后勤管理中心(以下称采购人)
地址:天津开发区宏达街15号
被投诉人:天津博汇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新浦路2号远洋国际商务中心602室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5为:招标文件相关技术指标指向特定品牌。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成立,投诉事项2-5缺乏事实依据,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招标文件技术要求指向特定产品的问题限期改正。
2020年3月5日
(第一千零十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福建省气象现代化提升工程气象大数据支撑系统建设项目之气象大数据应用支撑系统建设”(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GC-HG4191061)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厦门商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厦门市思明区天湖路48号C单元之二
被投诉人: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称国采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西章胡同9号院
相关供应商:北京中达恒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中达恒业)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西路41号院1号楼二层C006室
当事人:福建省气象信息中心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乌山路108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国采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中达恒业涉嫌提供虚假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140001:2015认证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18001:2007认证。2.中达恒业涉嫌提供虚假的服务网点和服务人员信息。3-7.中达恒业所投存储服务器、服务器、交换机相关参数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7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2020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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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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