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第九百九十二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海坨山区冬奥三维气象综合探测能力建设项目09包”(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0733-19190711/9)作出的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1:北京城市气象研究院(以下称采购人)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44号
当事人2:中信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2号楼A栋8层801、802、803室
当事人3:杭州浅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长河路475号2幢13层1301室
二、基本情况
举报人反映:1.公开招标时因招标文件技术指标具有指向性,三家投标人的投标产品相同,不应该以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不足三家为由废标。2.公开招标废标后应修改招标文件不合理的技术指标重新招标,不应未经财政部门审批转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采购,且最终成交价为120万,并非最低价。3.本项目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的内容缺少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举报人反映的公开招标废标后不应未经财政部门审批转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的问题,属于采购人未按项目需求依法选择采购方式的情形,其余问题缺乏事实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就未按项目需求依法选择采购方式的问题限期整改。
鉴于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采购活动违法,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2020年02月12日
(第九百九十三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政府网站2019年度互联网带宽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Z19-2001)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北京欧兰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北京市顺义区空港街道安华大街1号1幢1层3833号
被投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以下称采购人)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采购人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2为: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须具有《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且供应商不得通过授权获得,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2成立,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责令采购人就“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问题限期改正。
2020年02月12日
(第九百九十四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国家奥林匹克体育中心园区及场馆保洁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GC-FG2190303)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柏森鸿鑫物业管理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小营桥西北侧C002、D002、D003室
被投诉人: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称国采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西章胡同9号院
当事人:国家奥林匹克体育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1号
相关供应商:上海悦管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悦管家公司)
地址:上海市闵行区莘松路380号7层709室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国采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悦管家公司投标文件中的《承诺函》未加盖有效的电子签章,其投标无效。2.本项目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结论不能成立。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责令国采中心就评标系统显示错误等评审系统不完善的问题限期改正。
2020年02月12日
(第九百九十五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四川大学华西口腔医院口腔内窥镜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SCIT-ZG(Z)-2019080009)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广州橙点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花湾路600-636号A3栋3层349房
被投诉人: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四街66号1栋17层1号、2号、3号、4号、5号
相关供应商:成都骏安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称成都骏安)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29号5层502号
当事人:四川大学华西口腔医院
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3段14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成都骏安提供伪造的授权书。2.成都骏安所投产品没有对应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成立,成都骏安中标无效,不再对投诉事项2进行审查。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的,采购人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2020年02月12日
(第九百九十六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
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国家地震烈度速报与预警工程项目定制软件全过程测评技术服务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TC1901AWP)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北京中天信逸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永澄北路2号院1号楼C座3层3363室
被投诉人: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2号院1号楼6层(601-615室)、9层(903-915室)
当事人:中国地震台网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横街5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2为:招标文件中对项目经理和测试团队成员限定学历以及社保缴纳证明,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2成立,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问题限期改正。
2020年02月12日
(第九百九十七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山东省鲁成招标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省鲁成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济南市经十东路10567号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对“山东大学第二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包1)”投诉案处理过程中,发现存在“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山东省鲁成招标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山东省鲁成招标有限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0年02月12日
(第九百九十八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四川测绘地理信息局国家测绘成果档案存储与服务设施项目国家级四川备份馆设备采购项目(第二包)”(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ZY20190735ZC-C)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成都四强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二段17号
被投诉人1:四川测绘地理信息局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九兴大道7号
被投诉人2:四川中意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址:成都市青羊区青龙街27号1幢3单元18楼1415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2为:招标文件中的要求指向特定产品,涉嫌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2020年02月12日
(第九百九十九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华东师范大学“配套打印机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0811-DSITC191711)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南京木木西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南京市秦淮区中山南路230号706室
被投诉人:上海东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木镇高科西路1862号
当事人:华东师范大学
地址:上海市中山北路3663号
相关供应商:上海汉邦联航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上海汉邦)
地址: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525号30号楼1层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2、3、4、5、6、8为:上海汉邦投标产品不满足采购文件7项技术要求。投诉事项7为:上海汉邦投标产品近三年没有相关业绩,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8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2020年02月12日
(第一千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B737-800飞机维护仿真教室建设项目(重招)”(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1210-1941YDZB2019-1)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中山艾福莱航空仿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康乐大道4号华景花苑华生阁11卡之三
被投诉人1: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称采购人)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机场路向云西街10号
被投诉人2:广东有德招标采购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689号1506自编之一、之二房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4为:招标文件中相关技术要求涉嫌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投诉事项5为:招标文件中相关评分设置,属于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4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5成立,认定本项目中标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同时,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采购文件编制问题限期改正。
2020年02月12日
(第一千零一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B737-800飞机维护仿真教室建设项目(重招)”(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1210-1941YDZB2019-1)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昆山航理机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昆山市淀山湖镇翔云路西侧(昆山航空产业园内)
被投诉人1: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称采购人)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机场路向云西街10号
被投诉人2:广东有德招标采购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689号1506自编之一、之二房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2为:招标文件中相关技术要求涉嫌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2020年02月12日
(第一千零二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国家邮政局邮政业安全中心邮政寄递渠道安全监管‘绿盾’工程建设(一期)省市级安全监控中心(第一批)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GC-HG4190361)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航丰路9号10层1002号[园区]
被投诉人: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称国采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西章胡同9号院
相关供应商:北京浩普诚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浩普诚华)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B座7层B812
当事人:国家邮政局邮政业安全中心(以下称采购人)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挂甲屯5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国采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浩普诚华所投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相关技术指标要求。2、3.浩普诚华投标文件中检验报告的真实性与有效性存疑。4.浩普诚华的服务网络标准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5.浩普诚华人员资格标准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6.原评标委员会复核后认定投诉人投标文件中的证明材料无法证明其投标产品符合招标文件相关技术指标要求的结论不正确。7.浩普诚华非法查看或者获取了投诉人的投标文件。8.原评标委员会复核打分不合理。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6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7、8属于无效投诉事项。
2020年02月12日
(第一千零三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电子科技大学网络教育考试信息化处理及试卷印刷服务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0773-1941GNSCFWGK3311)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川印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成都市蒲江县寿安工业集中发展区(寿安镇青蒲路东段45号)
被投诉人:中金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21号久凌大厦15层
当事人:电子科技大学(以下称采购人)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西区)西源大道2006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就代理机构对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本项目未将“供应商应具有《印刷经营许可证》”作为资格条件,涉嫌违法。2.采购人将两个不同的政府采购品目合并采购,属于未按规定编制采购需求。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成立,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根据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投诉事项2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
2020年0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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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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