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背景下如何健全紧急采购内控机制
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背景下如何健全紧急采购内控机制
■ 黎光地
为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财政部于1月26日紧急发布了《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就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采购相关事项实施应急采购、建立采购“绿色通道”等内容进行了及时的工作安排,充分反映了财政部在疫情面前勇于担当、迅速作为的精神。
众所周知,政府采购使用的是公共资金,因此政府采购立法的目标有两点:一是尽可能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二是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为了实现这两个目标,财政部配套制定了一系列包括政府采购行政审批、政府采购形式选择、供应商确定、信息公告等在内的管理规章制度。实施这些规章制度,不可避免地带来时效上的延迟。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五条特别强调了:“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法。”今年,我国突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为了紧急应对该疫情防控采购相关事项,财政部及时发布的《通知》为参与疫情防控的各机关事业单位打开了便利之门。《通知》要求,“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尽管《通知》中表明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可无须财政部门审批,但是财政部在《通知》中也明确提出了“各采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紧急采购内控机制,在确保采购时效的同时,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采购质量”的要求。
如何在紧急情况下特殊采购活动中进行内部控制?本人认为,有以下几点应当注意:一、政府采购的货物、工程及服务确为疫情防控需要,尽可能避免无关采购搭便利采购快车;二、《通知》的关键要点是实施正常采购无法满足时效性要求,对一些虽与疫情防控相关,但并不特别紧急,或通过正常采购程序可以达成的标的物,应尽量避免不执行采购程序;三、实施紧急程序,不等于没有程序。《通知》的主要法理意义是免除了采购单位以外相关部门的监管程序,单位内部的程序并没有免除,当然内部程序的制定权在于采购单位本身。采购单位内部应当在可操作的情况下,从内控原则角度,尽可能把采购需求制定、采购执行、采购验收环节分开,并适当进行信息公开;四、根据《通知》要求“各采购单位应当加强疫情防控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和凭据的管理,留存备查”。哪些属于采购文件和凭据?一般来讲,各单位在实施紧急采购中形成的会议纪要、内部审批件、合同、发票、货物入库、工程竣工、服务验收等文件,均应尽可能留存,对事前来不及整理的,应尽可能保留原始记录,以备事后整理记录。总之,实施紧急采购,就是在疫情面前全力以赴,灵活处理,把确保防控目标实现为首要任务;与此同时,各采购人在紧急采购实施过程中,尽力保证采购活动的真实性、必要性、合理性,把好事办好,经得起时间的检验。
(作者单位:北京真内控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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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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