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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也应得到“消费品召回”的保护

栏目: 政采要闻,绿周刊,电子报 时间:2020-01-13 18:22:03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政府采购也应得到“消费品召回”的保护

■ 本报记者 张明柳

2020伊始,消费品行业便迎来一场“大考”。

11日起,《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召回规定》)正式实施。一直处于消费品投诉“重灾区”的家电产业,将“首当其冲”。业内资深人士认为,《召回规定》实施后,将起到规范生产、倒逼研发、品质控制的作用。

史上最严

家电行业“首当其冲”

《召回规定》颁布之前,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体系涉及的领域有汽车、儿童玩具、视频和药品四大类。虽然召回工作在不断完善,但与发达国家相比,国内消费品行业的召回存在明显不足。

根据中国消费者协会数据显示,2019年三季度,全国消协组织受理商品类投诉103219件,其中家用电子电器类共31395件,占商品投诉总量的30.42%,位居商品类投诉第一,其中1/3是质量问题相关投诉。

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则是屈指可数的召回案例。相关数据显示,2015年至今国内家电大规模召回案例不足10起。

事实上,对于缺陷家电产品的召回,相关部门早在20107月就发布过《家用电器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征求社会各方意见。但在随后的长达9年多的征求意见后,家电召回制度一直未推出实施。201611日《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实施,但这一办法属于部门规范性文件,并非国家强制性标准,法律效力层级较低,仅在实践中起到指导规范作用,缺少强制力。在没有相关法律条文制约下,产品遇到问题时,很少有企业主动承担责任。

千呼万唤中,《召回规定》始出台。一经发布,便被业内人士打上“史上最严”的标签。《召回规定》在具体适用产品上,取消了现行消费品召回的目录制管理方式。

关于召回标准,《召回规定》也没有对缺陷定义做出界定。参考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通常将缺陷界定为两类,既包括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导致的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形,也包括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换言之,即使该产品在指标上符合相关标准,但只要被认定为存在缺陷,或者消费者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就应该召回;且“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的信息。”

根据《召回规定》要求,接到召回计划报告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通过消费品召回管理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生产者报告的召回计划。《规定》还要求生产者应当自召回计划报告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召回信息,并接受公众咨询。此外,其他经营者应当在其门店、网站等经营场所公开生产者发布的召回信息。

违规处罚方面,《召回规定》指出,生产者和其他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的,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倒逼企业

消费和采购者受益

尽管从表面上看,《召回规定》的实施,意味着家电行业大考如期而至,可能导致生产企业经营成本的增加,但从实施的积极意义来看,这也势必将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倒逼企业升级。

相关业内人士向记者介绍,召回制度把质量监管和治理贯彻到了生产至消费的全过程。以前质量监督发现不合格产品,仅仅对企业进行处罚,消费端不了解,对于流通到消费者手里的不合格产品并没有说法,安全风险没有解除。实施召回制度不仅能消除产品安全隐患,避免了缺陷产品可能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害,还能倒逼企业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管理,不断改进产品设计和制造,保障了产品质量的不断提高,这样才真正形成了工作闭环。“现在的很多家电产品的结构越来越复杂,很多产品有着更大的信息技术含量,出现的问题可能不是个别问题,而是产品的设计问题,召回制度能帮助企业完善自身的研发和设计体系。”上述人士补充。

企业不断升级优化产品,最终受益的一定是消费者。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前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现有《召回规定》,可谓“呵护百倍”。

那么政府采购作为集团消费,项目中涉及的家电产品,是否也应纳入召回范畴?

《召回规定》关于“消费品”的定义为“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的产品”,并未涵盖政府采购,但政府采购专家、上海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王周欢认为,如果政府采购买到了缺陷产品,也应该适用该召回政策。“目前政府采购遇到产品质量问题,一般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法律来处理。虽然《召回规定》定义上限定为‘消费者’和‘生活需要’,但如果从产品质量角度来衡量,也应将政府采购纳入保护范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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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925期第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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