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门是否有“逆向”审批权?
【来自实践】
非公开招标方式转公开招标方式——
财政部门是否有“逆向”审批权?
■ 温朝文
案情回顾
某采购人办公楼在使用过程中,因工作需要采购智能化布线装修(与建设工程无关)项目,采购预算未达到当地政府采购目录公开招标的限额标准。采购人担心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引起争议,而又对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政策把握不准,遂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财政部门收到采购人关于非公开招标转为公开招标的申请后,批准该项目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问题引出
那么,财政部门是否有权批准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案例探析
笔者认为,财政部门无权批准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的规定。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进一步指出,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或者有需要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可以依法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综上,法律法规仅仅规定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此特殊情况是指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或者有需要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因此,财政部门仅有权审批由公开招标方式改为非公开招标方式,且应当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下无权)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法律法规并未授权财政部门可以逆向审批采购方式,即财政部门无权把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审批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作者单位:江西省石城县财政局)
小编有话说
本案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给出了答案,但非公开招标项目能否转为公开招标项目?公开招标才是最“保险”的采购方式吗?这是作者在文中没有阐释详尽的。欢迎读者朋友们进行探讨,给予更为饱满的依据和回答。
本报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中国政府采购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LIZHENG
点击排行
欢迎订阅中国政府采购报
我国政府采购领域第一份“中”字头的专业报纸——《中国政府采购报》已于2010年5月7日正式创刊!
《中国政府采购报》由中国财经报社主办,作为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服务政府采购改革,支持政府采购事业,推动政府采购发展是国家和时代赋予《中国政府采购报》的重大使命。
《中国政府采购报》的前身是伴随我国政府采购事业一路同行12年的《中国财经报?政府采购周刊》。《中国政府采购报》以专业的水准、丰富的资讯、及时的报道、权威的影响,与您一起把握和感受中国政府采购发展事业的脉搏与动向。
《中国政府采购报》为国际流行对开大报,精美彩色印刷;每周二、周五出版,每期8个版,全年订价276元,每月定价23元,每季定价69元。零售每份3元。可以破月、破季订阅。 可以破月、破季订阅。
欢迎订阅《中国政府采购报》!
订阅方式:邮局订阅(请到当地邮局直接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