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存在重大缺陷,不可“讳疾忌医”
【案例看台】
招标文件存在重大缺陷,不可“讳疾忌医”
■陈晔梅致远
案情回放
某单位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对一批仪器设备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评审方法为最低评标价法,A公司被评标委员会推荐为中标候选人。采购结果一经公示,B公司便提出质疑。质疑人认为,A公司所投产品的参数未能响应招标文件参数,且为负偏离。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函后,经初步组织项目评审专家核实,发现A公司的确存在部分参数负偏离,但评审委员会无法据此改变评审结果。
探讨与分析
本案质疑投诉产生的主要原因是,发布的评标文件中,采购人、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均未注意到招标文件存在重大缺陷,即未设置实质性参数和要求。经专案分析主要存在以下三方面的问题:
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存在重大缺陷。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而本项目没有用确定清晰的方式标明实质性要求,导致重大缺陷的出现。一方面可能是因为采购人不熟悉政府采购政策,认为最低价就应当所有参数都满足,否则就应该废标。另一方面是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粗心大意,未对采购人的采购需求进行认真审核。如果能及时发现需求编制中存在的问题,提醒采购人提出实质性要求,而不是采取简单复制粘贴的方式,质疑投诉情况也会避免。
评审委员会没有及时发现采购文件存在歧义和重大缺陷而停止评审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的规定:评审委员会发现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或者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要停止评审工作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组织采购活动。应该说评审委员会没有发现并提出这个问题,及时停止评审工作,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交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按规定进行处理。
中标人的投标描述存在前后不一致、与证明材料不同或多份证明材料之间有差别的情形。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经原评审委员会复核发现,其投标描述存在前后不一致、与证明材料不同或多份证明材料之间相异的情形。如,偏离的参数全部承诺无偏离或正偏离,而证明材料或多份证明材料之间却大有差别,有些是很明显的负偏离,但在评标中未能发现。本项目采购招标文件属福建省政府采购电子采购,福建省政府采购电子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描述(即投标文件中描述的内容)的规定:若中标人的投标描述存在前后不一致、与证明材料不一致或多份证明材料之间不一致情形之一但在评标中未能发现,则采购人将以投标描述或证明材料中有利于采购人的内容进行验收,中标人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及费用。采购单位明确表示,该项目将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以有利于采购人的内容进行验收。而中标人回复无法按有利于采购人的参数要求提供产品。
处理结果
在听取了投诉人及被诉人的意见后,该项目评审委员会作出以下认定:A公司存在投标描述前后不一致的情况,该项目原评审结果无效,由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重新组织采购活动。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十六条: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此结果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经公示后,在公示质疑期内,有关各方未提出疑异。
(作者单位:陈晔,武夷学院;梅致远,福建翔远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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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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