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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支持制定统一的政府采购法

栏目: 全国政采新闻联播,政采头条,电子报 时间:2019-09-09 16:29:39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财政部支持制定统一的政府采购法

财政部在答复全国人大代表关于修改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维护法制统一的建议时表示,支持遵照国际规则和惯例,结合我国采购实践经验,制定统一的政府采购法。下一步将重点围绕政府采购主体责任等方面,提出修法建议,积极推进政府采购法修订

本报讯记者乐佳超报道财政部近日在答复全国人大代表建议时表示,支持遵照国际规则和惯例,结合我国采购实践经验,制定统一的政府采购法。考虑到立法体制、管理体制等现实情况,如短期内整合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不具备条件,财政部将加强研究,提出与国际接轨的国内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建设方案。

据了解,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王玲提出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维护法制统一的建议。对此,财政部答复称,诚如代表所言,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不协调的问题。招标投标法适用于在我国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涉及采购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采购资金(财政性资金)和采购对象(货物、工程和服务),只有三方面都符合法律的规定,才纳入政府采购法的调整范围。由于招标投标法制定在前,工程招投标已由招标投标法进行规范,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2012年实施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2015年实施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工程的法律适用作了衔接,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律制度,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律制度。通过两法实施条例在制度上的衔接,在一定程度上厘清了两法的“楚河汉界”。但在实践中,由于相关部门和采购单位对两法的理解存在差异,导致法律适用问题上仍存在一定的障碍。

针对各方关注的出台新的公共资源交易法或以招标采购法融合现有两部法律重点内容的问题,财政部表示,正如王玲代表所说,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两套法律体系的存在,造成同样是招标投标,不同体系下对于采购方式、采购程序、评审专家和代理机构的管理、投诉质疑、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存在诸多差异。从国际上看,各国大多只有政府采购法,遵循统一的采购规则,而无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则都服从和服务于政府采购。财政部支持遵照国际规则和惯例,结合我国采购实践经验,制定统一的政府采购法。

考虑到立法体制、管理体制等现实情况,如果短期内整合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不具备条件,财政部将加强研究,提出与国际接轨的国内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建设方案。

在监管主体方面,财政部坦言,早期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确实存在监管主体重叠、监管内容交叉的问题。值得说明的是,2012年实施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于监管权的配置做了进一步明确,其第四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权由发展改革部门行使,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两法监管权的冲突问题。关于王玲代表提出的管理权和监督权相分离的意见,财政部十分赞同,并在答复中表示,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设置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基本形成“管采分离、机构分设、政事分开、相互制约”的管理体制。在财政部门内部,政府采购监管职责和采购职责由不同机构行使,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等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避免“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情形下的不公正问题。

此外,财政部还介绍了政府采购法的修订情况。答复中称,随着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已经实施了十六年的政府采购法已经不能很好地适应实践工作的需要,2015年出台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囿于上位法的既有规定,在有些方面也无法实现有效的突破和修正。近年来,无论是理论界、实践界,还是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都以不同方式提出法律修改建议,修改政府采购法已成为各方共识。20181114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对完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提出明确要求。财政部已将修订政府采购法列入财政部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中的研究项目。下一步,财政部将根据立法计划安排,结合改革方案实施情况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定》谈判工作需要,重点围绕政府采购主体责任、交易机制、需求管理、履约管理、责任追究等方面,提出修订法律的建议,积极推进政府采购法修订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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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891期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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