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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部门启动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

栏目: 政采要闻,全国政采新闻联播,电子报 时间:2019-08-29 18:41:41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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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部门启动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

本报讯记者乐佳超报道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8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并于即日起至1215日,在全国开展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

《方案》明确,本次专项整治的范围包括:各地区、各部门现行涉及工程项目招投标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以及没有体现到制度文件中的实践做法;201861日至20191120日期间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按照《方案》,专项整治的内容为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清理、排查、纠正在招投标法规政策文件、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以及招投标实践操作中,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重点针对18类问题,包括:违法设置的限制、排斥不同所有制企业参与招投标的规定,以及虽然没有直接限制、排斥,但实质上起到变相限制、排斥效果的规定。违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设定企业股东背景、年平均承接项目数量或者金额、从业人员、纳税额、营业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设置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授信额度等财务指标。设定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过高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要求。将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在国家已经明令取消资质资格的领域,将其他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

将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将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机构对投标人作出的荣誉奖励和慈善公益证明等作为投标条件、中标条件。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供应商或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除外)。要求投标人在本地注册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定投标报名、招标文件审查等事前审批或者审核环节。对仅需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证照、证件复印件的,要求必须提供原件;对按规定可以采用“多证合一”电子证照的,要求必须提供纸质证照。在开标环节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到场,不接受经授权委托的投标人代表到场。评标专家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打分畸高或畸低,且无法说明正当理由。明示或暗示评标专家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评标标准、实施不客观公正评价。采用抽签、摇号等方式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限定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只能以现金形式提交,或者不按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简单以注册人员、业绩数量等规模条件或者特定行政区域的业绩奖项评价企业的信用等级,或者设置对不同所有制企业构成歧视的信用评价指标。不落实《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违法干涉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等工程建设单位发包自主权。其他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不合理限制和壁垒。

在整治方式上,《方案》明确,主要采取法规文件清理、随机抽查、重点核查等整治方式。其中,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监管职责分工,组织对整治范围内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开展事中事后随机抽查,抽查项目数量由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自行确定,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整治范围内招标项目总数的20%

此外,《方案》还提出,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各地报送的实施方案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对工作部署不力、社会反映强烈、整治效果不明显,特别是不按期报送材料或者报送“零报告”的地区进行重点督导;对存在严重问题的单位和个人,通报地方政府严肃问责。各地区、各部门对随机抽查、重点核查过程中发现的限制、排斥不同所有制企业招投标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理。对尚未截止投标的项目,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设置限制、排斥不同所有制投标人内容的,责令及时改正,取消不合理的条件限制;对已截止投标但尚未确定中标候选人的项目,视违法情节严重程度责令改正;对已经完成招标的项目,也应严肃指出违法情形,责令承诺不再发生相关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严重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记入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信用记录,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公开。对地方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严肃处理。对地方各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进行严肃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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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888期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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