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
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
■ 宋军
自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试行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以来,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朝着法制化、规范化、国际化和市场化的方向发展,一套有中国特色的政府采购制度体系逐渐建立完善。然而,多方因素制约着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深入以及与国际的接轨。近期,财政部发布《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为构建更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打下良好基础。38号文亮点多多,具有很强的实际指导意义,且操作性强。
指出了存在的问题
我国近30年的政府采购改革实践中,由于法规体系尚不完善,缺乏操作实施细则,政府采购当事人在实际操作中都是以自己对法规的理解执行采购政策,在细节上难免出现一些偏差,有些做法看似“创新”,却无形中阻碍了公平竞争和充分竞争。如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单库和资格库等,强制要求采购人采用抓阄、摇号等随机方式或比选方式选择采购代理机构等。38号文将目前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一一列出,并将其列为禁止性事项,为今后的采购实务提供了依据。
优化了采购程序
我国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之初,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过于注重程序和合规性采购,使得政府采购的操作过于复杂。典型表现为,有些程序并非是法规所要求的,但人们为了突出程序的合规性、减少或降低自身的风险,增加了一些不必要的程序,无形中加重了供应商的负担,阻碍了政府采购市场的公平竞争。38号文针对目前有些地方操作程序复杂、提供证明(资料)多、审查过于苛刻等问题,进一步优化采购程序,要求凡是能够通过现代互联网技术查询的信息,无需供应商提供原件等,极大减轻了供应商的负担。
规范了操作行为
针对目前政府采购活动中操作不规范的问题,38号文作出明确规定。一是明确了政府采购法规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有效性。二是规范了投标保证金的收取与退还,要求采购人、代理机构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的,采购人、代理机构约定的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应与投标(响应)截止时间一致,并按照规定及时退还供应商。三是完善了供应商利益损害赔偿和补偿机制。长期以来,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一直处于劣势地位,其权益受到损害或侵害后总是选择“忍气吞声”,而38号文规定,对于因采购人原因导致变更、中止或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应依照合同约定对供应商受到的损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提出了明确要求
对于采购实践中出现有损公平竞争或信息不对称等问题,38号文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一是要求采购人及时支付采购资金。一些中小微企业融资原本就较为困难,加之采购文件中对支付的苛刻要求以及人为因素等,导致供应商结账时手续多、收款难,影响了供应商的回款和正常经营。38号文明确要求,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自收到发票后30日内将资金支付给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各种理由拖延。二是再次强调了信息公开、透明的重要性。一方面要求政府采购信息最大程序的公开;另一方面将开标现场对公众开放,接受更广泛的监督。三是明确了推进采购意向公开的时间表。38号文要求,自2020年起,选择部分中央和地方开展公开采购意向的试点工作,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各级采购人采购意向公开。采购意向的公开,不仅能使供应商更加公平地获取得采购信息的机会和公平参与竞争的机会,也为供应商做好生产计划、降低生产成本打下良好基础。四是明确了供应商保障自身权益的相关权利。38号文首次明确规定,供应商有告知权、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等权利。政府采购监督部门对违规供应商的处罚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几点建议
可以说,38号文的出台十分及时,且十分接地气,对采购实践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在此,笔者提出几点意见建议,以期助推其更好落地。首先,影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因素很多,既有政府采购制度设计的问题,也有整个市场环境不健全的问题;既有采购人的问题,也有其他当事人的问题。因此,必须进行综合整治。其次,建议组织力量尽快完善政府采购制度体系,特别是制定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等各方当事人的行为。最后,树立尊重供应商的正确理念。目前营商环境之所以存在问题,很大程度上是因为部分采购人和监管部门的人员认为自己“高人一等”,处于强势地位,面对供应商群体,没有树立正确的服务意识,应扭转这种错误观念,提升采购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
(作者单位:湖北省荆门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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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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