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截止前,资格预审结果“透明化”合法吗
【一家之言】
投标截止前,资格预审结果“透明化”合法吗
■ 张联成
近期,笔者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看到,有些政府采购项目的资格预审结果在项目投标截止、确定中标人或项目开标评审前已在相关媒体公开发布、广而告之了,其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居多,发布公告的主体有省级政府采购中心、市级政府采购中心和社会代理机构。根据2018年以来的项目公示情况,据初步、不完全统计,该种情形和现象约占项目数量的40%。那么,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资格预审结果在确定中标人前就公开发布合法吗?
相关媒体公示项目资格预审结果无法可依
经查相关媒体,其引用的依据(即为什么要公开)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以下简称“19号令”)、《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某些省政府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及关于进一步鼓励、支持民营资本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实施意见等规定,但均未引用具体条款。之所以没有详细的法律法规内容,是因为相关媒体公示项目资格预审结果本就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公开资格预审结果的原因分析
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曲解。公开透明是政府采购活动需遵循的一个重要原则,《政府采购法》第十一条还就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公开作出规定,但上述规定并不是表明所有的政府采购信息都必须公开。换言之,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切实做好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采购项目信息公开工作,实现政府采购项目的全过程信息公开。对于采购项目预算金额、更正事项、采购合同、公共服务项目采购需求和验收结果等信息公开薄弱环节,应当进一步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切实履行公开责任,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完整公开投诉和监督检查处理决定、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以及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监管处罚信息。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等信息和涉及供应商商业秘密的信息,就不应当公开。
对19号令中政府采购结果公开的规定理解错误,因而片面将资格预审结果作为项目采购某一环节的结果而予以公开,忽视或错解了采购结果的含义和范围。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有清楚的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此外,《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文件对“应发信息公告而未发”的行为作了法律责任说明,但没有对“公开不该公告的信息”行为作处罚性规定,因而造成部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宁滥勿少”的怪象。
正本清源,看清信息公开的本质和本意
在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要求方面,《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19号令对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开的指定媒体、资格预审公告、公告内容及时间等方面都作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
对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部印发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号)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资格预审结果应当告知所有参与资格预审的社会资本,并将资格预审的评审报告提交给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备案。该规定明确的是资格预审结果应当告知所有参与资格预审的社会资本,并没有表示采用公开或公示的方式去告知。
另外,按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17]1号)第七条,项目采购阶段的信息公开应遵照政府采购等相关规定执行,应当公开的PPP项目信息包括项目资格预审公告(含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及补充公告(如有)等。虽然资格预审评审及响应文件评审结论性意见是应当公开的PPP项目信息,但该通知第十条指出,PPP项目信息公开的方式包括即时公开和适时公开,其第十二条还规定,适时公开是指在录入本办法规定的相关信息时不自动公开,而是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选择在项目进入特定阶段或达成特定条件后再行公开。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项目识别、准备、采购阶段的信息,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选择在项目进入执行阶段后6个月内的任一时点予以公开;项目执行阶段的信息,由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选择在该信息对应事项确定或完成后次年的4月30日前的任一时点予以公开。前述期限届满后未选择公开的信息将转为自动公开。这更加说明公开或公示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名单及其他结果应当在进入项目执行阶段后6个月内适时公开,而不是在项目采购阶段特别是在投标截止时间前。
事实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对信息公开也有规定。其第二十二条明确,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其第五十二条又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指出,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可见,以上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均明确规定了在投标截止前,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潜在投标人的名称等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
投标截止前透露投标人信息是违法行为
在投标截止前,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均不得透露潜在供应商或投标人的信息,否则是违法行为。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政策进行学习、把握和通盘考虑,不能因为公开透明是政府采购活动遵循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把所有的政府采购信息都公开。一定要遵纪守法,不能顾此失彼,否则会给国家、社会、采购人或项目等造成无法弥补及挽回的损失,可能导致某些投标人或供应商的质疑、投诉,甚至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影响项目的顺利进行。
(作者单位:河南永正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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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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