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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应民意,财政部将为政采支持中小企业加力

栏目: 全国政采新闻联播,政采头条,电子报 时间:2019-08-19 18:53:21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顺应民意,财政部将为政采支持中小企业加力

财政部在答复全国人大代表建议时表示,将从修订《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加强执行监管三方面入手,继续运用好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本报讯记者乐佳超报道财政部近日在答复全国人大代表建议时提出,将通过修订《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细化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等举措,继续运用好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并会在条件成熟时,研究向国务院提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体现政府采购中小微企业有关数据的建议。

据了解,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朱明跃向大会提交了《将政府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占比30%以上预算的政策落到实处的建议》。其中指出,在落实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政策过程中,全国各地财政部门都在积极行动,但效果却不尽人意。为让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真正落实到实处,他提出三项建议:一是将政府采购中小微企业的数据公开并纳入政府工作报告中。各级政府定期向社会公开政府采购中小微企业的数据,并将采购数据纳入到各级政府工作报告中,作为政府工作报告重要部分,相应披露到相关媒体,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二是建立政府采购中小微企业的目标考核监管制度。将政府采购中小微企业项目的指标,纳入政府考核指标进行监管,保证政府部门和采购主体执行力度。如果没有实现本年度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的目标,还应主动向上级有关部门进行说明,明确次年达到这个目标的计划。三是优化中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市场竞争环境。不能人为擅自提高采购门槛,给与中小微企业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竞争机会,并且在同等条件之下给与中小微企业适当的优先考虑。

对此,财政部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3536号建议的答复》中表示,目前政府采购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等政策落实还不到位,对中小企业的支持还主要体现在评审环节对中小企业产品实施价格扣除。究其原因,主要是采购项目范围广、类型多、需求差异大,预算单位的采购计划还不够细化,其工作人员对市场状况不够了解,难以准确判断哪些采购项目适合预留给中小企业,需进一步提高政策措施的可操作性。下一步,财政部将继续运用好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主要从三方面入手:一是会同有关部门对2011年制定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进行修订,细化和完善预留份额、价格扣除、分包采购等政策措施;建立预付款保函制度,对提供预付款保函的中小企业,采购单位可提前支付部分合同款项。二是做好信息公开工作,继续督促各地区、各部门依法及时公开政府采购合同等信息,鼓励金融机构依据政府采购合同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贷款,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三是加强执行监管,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在2019年内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依法对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对待,再次强调不得设置供应商规模或业绩门槛,限制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进一步细化关于保证金退还、资金支付的规定,防止发生拖欠。

针对公开政府采购中小微企业数据并纳入政府工作报告的建议,财政部称,目前,中央预算单位向中小企业采购情况已随部门决算信息公开。但因管理水平和数据统计工作存在差异,各地公开情况还不平衡。财政部将进一步细化工作举措,明确执行要求,加大对地方的指导和培训力度,提升信息公开程度。待条件成熟时,研究向国务院提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体现有关数据的建议。

此外,财政部还介绍了近年来为提高中小企业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份额采取的多种措施,包括:实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财政部会同工信部从2011年开始通过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给予评审优惠、鼓励联合体投标、鼓励分包等措施,提升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竞争力。优化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市场竞争环境。明确规定严禁以供应商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规范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收取,要求采购单位以非现金形式收取保证金,限定保证金收取比例和退还时间,减少中小企业资金占压。积极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合同融资。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相关工作方案,鼓励中小企业在签署政府采购合同前明确融资需求,金融机构开展融资服务时通过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核对合同信息等方式确认合同真实性,原则上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担保。据统计,政府采购合同授予中小企业金额占采购总规模的比重达到70%以上,对于助力中小企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朱明跃此前在接受《中国政府采购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政策效果不尽人意,究其原因,一方面,缺乏相应考核监管和信息披露制度,导致政策贯彻落实大打折扣。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在落实中,因为没有针对政府采购扶持中小微企业相关指标进行考核监督,以致政策执行得不到保障,即便简单的相关数据信息也未公开。在这一方面,美国及欧盟等国家和组织均制定了相应的制度。比如,美国搭建起“联邦采购数据系统”来保证信息披露的透明高效,它要求每个联邦部门都要动态地通过该系统汇报各自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情况,还要在财年结束时出具相应报告,一旦没有达成向中小企业的采购目标,还需要向对总统直接负责的“联邦小企业局”提交说明并承诺次年的支持目标,联邦小企业局通过该系统来监督各部门完成《小企业法》中规定的每年不低于23%的订单金额比例;德国建立起由内务部统一管理的采购中心,配合欧盟的泛欧采购在线电子平台,在政府采购源头保证合同总量的50%,合同金额的30%向中小企业倾斜,同时将从招投标、谈判到履约的全过程向社会公布。目前,我国有90%以上的中央部门公开了政府采购预算,70%左右的中央部门公开了政府采购决算,但和国外相比,我国在公开和监督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情况方面仍有差距。另一方面,采购条件设置偏高,变相限制或排斥小微企业参加政府采购,致使中小微企业无法满足条件,参与度不高。比如,违背采购项目所属行业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在采购项目时,设置的供应商注册资金、年利润额和人员数量等规模条件超出了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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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885期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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