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合理低价报价说“不”
【实践中来】
对非合理低价报价说“不”
■ 王志华 吴建国
2018年5月,江苏省东海县财政局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选聘投资评审服务中介机构备选库(第一批)。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投标人的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招标文件的相应程度(除价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审。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推荐10家投资评审服务中介机构入库。
第一次,在东海县海陵路提升改造工程竣工结算审计项目选聘投资评审服务中介机构过程中,要求库内成员就工程结算审核效益收费(核减收费)费率进行投标报价,投标报价费率不得超过净核减额的6.0%,江苏某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A按核减额的0.9%报价成交,此次服务采购价格较低,实践中给履约带来一定难度。
第二次,在东海县路灯管理处创卫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服务采购项目选聘投资评审服务中介机构过程中,要求库内成员就工程结算审核效益收费(核减收费)费率进行投标报价,投标报价费率不得超过净核减额的4.2%。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投标人报价相同时,采取现场抽签的方法确定中标人。为保证提供的产品质量或者诚信履约,投标人报价需为合理报价,投标人报价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平均报价的70%(例如:投标人报价0.6%,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平均报价为1%,0.6%<1%×70%)的即视为不合理报价,作无效投标处理。最终江苏另一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B按核减额的3.8%报价成交,此次服务采购价格较合理,双方正常按照合同履约。
东海县财政局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选聘投资评审服务中介机构备选库(第一批),入库企业都具有国家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是行业内择优选取的有能力、有经验、信誉强、责任心强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第一次审计服务采购,成交价格偏低。第二次审计服务采购较第一次而言,较为科学合理,既通过市场竞争机制择优选定成交人,又体现政府采购的公平合理原则。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通过确立依法采购的市场规则,建立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政府采购市场和规范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企业的行为,促进政府采购市场良性发展,有效规范了政府支出行为和政府采购市场交易秩序,进而促进整个社会诚信经营环境的建立有着重要的作用。
(作者单位:江苏省东海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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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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