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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等地试点园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新模式

栏目: 绿周刊,电子报 时间:2019-07-22 18:10:35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京津冀等地试点园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新模式

本报讯记者吴敏报道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园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决定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江经济带、粤港澳大湾区范围内的园区推行第三方治理。

《通知》指出,园区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阵地,由于各方面原因,部分园区污染治理能力不足,污染治理专业化水平不高,存在环境风险隐患。为提升园区污染治理水平,培育壮大节能环保产业,推动美丽中国建设,经研究,决定选择一批园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入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该政策实施范围涵盖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江经济带、粤港澳大湾区范围内的园区推行第三方治理。其中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重点在钢铁、冶金、建材、电镀等园区开展第三方治理,长江经济带重点在化工、印染等园区开展第三方治理,粤港澳大湾区重点在电镀、印染等园区开展第三方治理。

《通知》提出的主要任务有4项。第一,培育第三方治理新模式。园区依法委托第三方开展治理服务,提供包括环境污染问题诊断、系统解决方案,污水和固体废弃物集中处理处置、烟气治理、污染物排放监测以及监管信息平台等环境综合治理服务。鼓励第三方研发和推广环境污染治理新技术、新工艺。

第二,规范合作关系。园区或排污单位与第三方治理企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用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相应能力的第三方治理企业开展环境污染治理;参考《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合同(示范文本)》签订环境服务合同,明确委托事项、治理边界、责任义务、相互监督制约措施及双方履行责任所需条件,并设立违约责任追究、仲裁调解及赔偿补偿机制。

第三,推动第三方治理信息公开。构建第三方治理信息平台,公开第三方基本信息、污染治理效果,完善有奖举报制度和投诉受理机制。园区所在地有关部门可委托专业机构对第三方治理企业的污染治理效果进行评估,依法依规公布治理效果不达标、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综合信用差的第三方治理企业名单,并将第三方治理企业违法违规信息纳入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四,探索实施限期第三方治理。对因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或总量控制要求,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且自行治理污染能力不足或拒不自行治理污染的园区排污单位,有关部门可督促其在规定期限内委托第三方治理。

为了鼓励园区和第三方治理企业做得更好,《通知》也给出了政策支持的“大礼包”。一是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给予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对符合条件的园区和第三方治理企业给予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

通过以上一系列措施,国家希望通过开展园区第三方治理,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建立按效付费、第三方治理、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新机制;创新治理模式,规范处理处置方式,增强处理能力,实现园区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创新政策引导,探索园区污染治理的长效监管机制,促进第三方治理的“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整体提升园区污染治理水平和污染物排放管控水平,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做法和成功经验。

虽然国家大力支持开展园区第三方治理,但是为了保证财政资金的使用有效性,园区开展第三方治理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应符合以下条件:园区环境污染治理有明确的目标和规划,已在第三方治理方面进行了初步探索,具备开展深入推进的工作基础。园区申报的项目前期工作落实,配套条件较好,项目已开工或者能够确保按时开工建设。园区近五年未出现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群体事件。

符合条件的园区在现有工作基础上,还必须组织编制《园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实施方案(2019-2022年)》(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体现园区环境规划、环境质量监测、企业污染治理、园区公共环境基础设施等一体化治理,原则上不支持单纯新上园区监测能力建设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依法、公开确定第三方治理企业,双方签订环境绩效服务合同,明确责任义务。结合本园区污染物产生、收集及处理处置现状,规范企业排放、污染治理、排污者付费,提出园区污染治理的具体目标、主要任务和重点项目,明确项目建设必要性、可行性与可达性及其设计、建设、运营和维护方式、建设时序、保障措施等,阐述推进园区环境监管和信息公开体系建设的相关内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园区第三方治理企业招标、中标及合同(环境绩效服务合同)等相关文件;收付费标准;第三方治理企业情况;项目土地落实证明,已建成相关项目的竣工报告,在建或拟建项目的立项、环评、能评、开工建设等前期手续及资金来源和证明材料等;采用PPP模式实施的,需提供纳入PPP项目库的证明文件;以及上述材料的真实性承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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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877期第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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