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第八百八十四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民航运行管理中心和气象中心工程及民航情报管理中心工程机房精密空调工程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GC-HG4180973)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国通(北京)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苏州街18号院-4楼10层1007
被投诉人1: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称国采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西章胡9号院
被投诉人2:中国民用航空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称采购人)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12号
相关供应商:中瑞恒(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中瑞恒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10号楼6层6-06室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国采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23为:中瑞恒公司所投“101KW冷冻水型机房精密空调,下送上回”等7种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有关水侧压降、总风量、可靠性预计报告等16项指标要求,所投“机房专用湿膜加湿器”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有关风量、湿功比、机组尺寸等7项指标要求,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应当扣除相应分数。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23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鉴于本项目采购过程中出现了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废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六)、(七)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第(十二)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就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限期改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第(十二)项的规定,责令国采中心就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限期改正。
2019年7月3日
(第八百八十五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深圳市鸿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鸿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布澜路176号联大工业园C栋201A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对“深圳海关莲塘口岸会议系统工程项目”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深圳市鸿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与认证机构存档资料不一致,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深圳市鸿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相关申辩理由均不成立。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深圳市鸿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处以罚款7415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2019年7月3日
(第八百八十六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中国仪器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中国仪器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6号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对“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专项仪器购置项目第二批(第08包)”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招标文件存在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中国仪器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19年7月3日
(第八百八十七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北京云基致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云基致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密云区西田各庄镇雁密路99号601室-2059(西田各庄镇集中办公区)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对“公安部政府网站CDN及安全防御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1841STC40365)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北京云基致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且与比丽莱(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三纪互联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串通投标的情形。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北京云基致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罚款775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2019年7月3日
(第八百八十八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山东大学齐鲁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A包)”(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QLYL2019-002)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山东维森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201号创展中心221室
被投诉人1:齐鲁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天辰路1318号南楼三层303
被投诉人2:山东大学齐鲁医院(以下称采购人)
地址:济南市文化西路107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5为:招标文件评标细则中,存在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问题。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5成立,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评审标准中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问题限期改正。
2019年7月3日
(第八百八十九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北京三纪互联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三纪互联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右安门内大街65号12幢403室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对“公安部政府网站CDN及安全防御服务采购项目”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北京三纪互联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比丽莱(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云基致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串通投标的情形。北京三纪互联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相关申辩理由均不成立。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北京三纪互联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作出罚款780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2019年7月3日
(第八百九十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
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2018年集装箱/车辆检查系统(含配套)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HG18GK-A0101-D115)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中海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丙2号20B07室
被投诉人: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以下称海关采购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内大街6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海关采购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9为:招标文件相关技术指标要求及评审因素存在不公平性。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6、8、9缺乏事实依据。因招标文件中涉及投诉事项7的条款不合规,不再对投诉事项7进行审查。
鉴于本项目已经废标,责令海关采购中心就本项目文件编制不合规和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限期改正。
2019年7月3日
(第八百九十一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山东大学齐鲁医院2019年医疗设备采购(第一批)项目(B包)”(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HYHA2019-0074)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山东维森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201号创展中心221室
被投诉人1:山东大学齐鲁医院(以下称采购人)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文化西路107号
被投诉人2:海逸恒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汉峪金谷A2-3号楼18层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人认为:1.本项目招标文件缺少拟签订的合同文本。2.招标文件关于“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运行性能”的评分标准未细化量化。3.招标文件关于“设备的先进性”的评分标准未细化量化。4.招标文件关于“具备图像优化解析技术”的要求指向特定产品。5.招标文件关于“气动臂开放术野录像装置”的技术参数指向特定产品。6.招标文件关于“开放手术专用外视镜”的技术参数指向特定产品。
三、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2、3成立,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4、5、6缺乏事实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第(十二)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招标文件中未载明拟签订的合同文本及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限期改正。
2019年7月3日
(第八百九十二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
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海关总署2018年辐射探测设备采购项目(第01包)”(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HG18GK-A0000-D122)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中广核贝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艾溪湖三路135号
被投诉人: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以下称海关采购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内大街6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海关采购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招标文件相关要求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2019年7月3日
(第八百九十三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业务用房食堂设备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0747-1961SCCNM101)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威达豪(北京)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武兴路15号
被投诉人1: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被投诉人2:中化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A2号中化大厦
当事人:北京金丽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称北京金丽厨)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雷庄村村南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北京金丽厨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2.北京金丽厨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3.代理机构未在法定期限内实质性答复质疑。
三、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投诉事项3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
责令代理机构就质疑答复不规范的问题进行整改。
2019年7月3日
(第八百九十四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中国人民银行南平市中心支行发行库、营业用房1(会议室、电教室、机房等)维修改造工程设备采购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编号:[350700]NPGGZY[GK]2018027-1)作出的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1:中国人民银行南平市中心支行(以下称采购人)
地址: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八一路585号
当事人2:南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福建省南平市亿发商贸城7号楼2层
当事人3:南平市迅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迅飞公司)
地址:福建南平市延平区八一路123号(恒达商贸中心)B幢5层502室
当事人4:南平万翔网络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称万翔公司)
地址: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东溪路121号10幢
当事人5:南平世纪金秋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称金秋公司)
地址: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文体路338号武夷香榭小区A1楼8#店面
当事人6:福建省三杰特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三杰特公司)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北环中路2号屏山苑C区401
二、基本情况
举报人反映:1.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涉嫌指向特定品牌。2.本项目投标过程存在泄密。3.万翔公司、迅飞公司和金秋公司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涉嫌串通投标。4.采购人与万翔公司、迅飞公司和金秋公司恶意串通。5.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与福州丰捷电子有限公司签订政府采购合同。6.万翔公司、迅飞公司、金秋公司和三杰特公司投标文件中检测报告复印件涉嫌篡改。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举报人反映的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指向特定品牌,投标过程存在泄密、串通投标,采购人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三杰特公司提供虚假材料的问题,缺乏事实依据。
万翔公司、迅飞公司、金秋公司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废标。
2019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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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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