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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夯实部门集采管理基础

栏目: 全国政采新闻联播,电子报 时间:2019-05-30 18:41:03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乌鲁木齐:夯实部门集采管理基础

本报讯记者杨文君报道日前,乌鲁木齐市财政局印发通知,对市本级部门集中采购范围、部门集中采购工作职责、部门集中采购程序以及监督检查事项进行了规定,夯实管理基础,促进采购人做好政府采购工作。

根据《关于加强乌鲁木齐市本级部门集中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采购人应从多方面严格执行部门集中采购程序、填写好相应的审核表、申报表等。《通知》提出,采购人应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及时做好市场调研、需求整理、专家论证、内部审核等相关工作。市各部门应对本单位和所属单位实施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进行初审和汇总,向财政部门报送《部门集中采购审核表》《乌鲁木齐市本级单位政府采购计划执行申报表》,经财政局对口业务处室审核确认资金后,报本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备案。涉及使用自筹资金的,由采购人出具《政府采购自筹资金落实、支付承诺函》,报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备案。采购人在报送部门集中采购审核表时应经主管部门同意后选择采购活动组织形式,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市政府采购办公室根据单位提供的申报表和审核表,向采购人出具部门集中采购回执。采购人于采购活动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采购办公室报送《乌鲁木齐市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信息备案表》。

在监督检查方面,《通知》明确,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处罚。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开标前泄露标底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另外,对不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制度要求履行部门集中采购程序、不按要求报备和留存项目资料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予以警告、通报,累犯或情节严重的,暂停其政府采购业务,并将有关问题线索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通知》还明晰了部门集中采购各参与主体的工作职责。乌鲁木齐市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收集部门集中采购备案资料,对部门集中采购实施监督检查。市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进行初审、汇总、监督和督促落实。采购代理机构对采购人委托本机构的采购项目承担组织实施责任。此外,《通知》中的部门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采购部门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之内的项目,由采购人自行组织或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的采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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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862期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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