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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评审专家几点善意的“忠告”

栏目: 实务操作(探讨),政采要闻,电子报 时间:2019-05-27 17:54:02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评审非小事评委别对付

对评审专家几点善意的“忠告”

■ 刘跃华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六十二条以“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作为要求,将着力点放在评审过程中评审专家和评委的个人主观行为上,其内容更加具体、明确,可操作性也更强。结合实践经验,笔者针对该条款逐项进行了分析。

别将空余时间用来私自接触投标人

该项条款是规范评标委员会成员(不论是评审专家或者采购人代表)在确定“身份”的那一刻起,便不能与投标人有任何的私下接触行为。关于评审专家的抽取,虽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四条规定:“除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以及异地评审的项目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抽取评审专家的开始时间原则上不得早于评审活动开始前2个工作日。”但对于评标委员会来讲却是一个相对宽松的时间,不排除他们中的某个人为了一己私利而与供应商私下接触。

一方面,有的采购人单位为了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一般在开标前才进行抽取,而且抽取过程采用电子语音方式,并不告诉评审专家是何项目,只告知何时何地参与评标。其弊端是效率低,有可能影响正常评审工作的开展。对于采购人代表,其在开标前由采购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临时确定,这样做可以防止其与投标人串通,弊端是采购人代表对评审项目工作一头雾水,不能有效发挥采购人代表的应有作用。另一方面,有的采购人单位放弃参加评标委员会的资格,只派纪检监察人员行使监督权,这样做的好处是使采购人失去了私下接触投标人的机会,但不足之处是不利于维护采购人单位的利益。

别提“无条件”的澄清或者说明

在项目评审中对某一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疑惑,评标委员会难以作出准确的判断,有必要请投标人代表对此进行澄清说明,以了解其中的原委,这是评审过程中一个重要环节,87号令第四十六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二)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但是这种澄清是有条件的。一方面,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接受投标人一方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有的投标人为获取项目合同,在发现自身的投标文件有瑕疵后,总是想方设法地补救自己的投标方案,以减少评审过程中的失分,如前面投标人是以A公司的名义进行投标,后面给出的详细清单却盖着B公司的公章,这时,AB两公司存在围标可能的迹象,不是简单用失误二字可以澄清的。像这类情形,不仅投标人不能提出澄清,而且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也不能提出澄清。

另一方面,87号令第六十二条又列出了可以澄清说明的范围,即,“本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其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如有的投标文件出现前后描述不一致的地方,前面开标一览表(报价表)说的是E0级板材,后面列出详细清单又是E1级板材,像这种前后矛盾的投标文件是由于投标的疏忽大意造成的,像投标人将之前项目的投标文件复制粘贴到新项目的投标文件上,没有进行校验造成的后果,此类情形应该依照87号令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进行修正。“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邀请投标当事人进行书面确认。因此,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审当中使用澄清“权利”时,必须依法行事。

别让自身意见带有倾向性

倾向性原指文学家、艺术家在作品中流露出来的对现实生活的爱憎情绪,引伸泛指对某方面的爱憎、褒贬倾向。在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中,应当指出评审专家就某一产品技术参数、理化指标的优劣所作出的判断而给出的分数,不应算作倾向性意见。笔者认为,此处所指的倾向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评审专家不能罔顾事实,发表(口头或书面)有损于项目真实性的倾向性意见,如在判别某IT设备先进性时,一评审专家明知A产品是具有领先行业标准的优质产品,该评审专家却硬说落后的B产品是优质产品,这种颠倒是非的意见应属倾向性意见。再如,评审过程刚开始,采购人代表反复讲某产品性价比最优,以此引导其他评委附合自己的意见,这也是倾向性意见的表现形式之一。二是在一些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项目评审中,评审专家为获得代理机构的好感,甚至为了让其多发一些评审劳务费,会主动征询代理机构的意见,因为这些项目的倾向性在开标前已经很明朗,一般情况下,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之间自然会达成某种默契。

别让专业判断掺杂协商评分

政府采购项目评分细则中一般包含有主观分和客观分,客观分是指对应采购需求中技术要求进行量化而作出用分值表示的符合事实的评判,客观分的分值基本是“对号入座”式的打分,如某设备采购的评分细则标明,能够满足A级要求给10分,能够满足B级要求给8分,能够满足C级要求给5分,能够满足D级要求给3分,没有响应的给0分。投标文件只要响应就应当给予相应的分值。主观分则是体现评审专家“自由裁量权”的评分,它没有对应的量化考核指标,只有模糊的或者说是宏观概念上的掌控,比如评判某设备的先进性,一般按照该设备的市场上的供求情况、客户的反映等几个层面作出判断,用优、良、一般、差四个等级进行打分。主观打分是因人而异,所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主观判断的评分由评标委员会的成员自主判断打分。但在实际评审当中,经常出现一个项目的主观打分出现两个方面的极端,打最高分或打最低分,出现这种情形的原因是一些评审专家没有把主观判断与客观实际结合起来。有的评标委员会为了省事,存在相互之间商量如何打主观分,这是违背评审纪律的行为。正确的做法是认真分析产品的市场情况,以及产品的性能、理化指标、采用新技术的比重等,由评审专家独立作出符合客观实际的评判。

别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

在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中,经常会有一些“耍大牌”的评审专家,要么迟到,要么中途退场,由于他们年纪较大、资格较老,他不到场,项目评审不能开始。一般情况下,代理机构也毫无办法。正确的办法是要补充评审专家队伍的新鲜血液,淘汰不守规矩的评审专家。

别把评标资料当成“自家财产”

政府采购评审过程是必须保密的,这在87号令的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六条中作了明确的要求。在实际工作中,一些代理机构将所有评审资料、评审表格(包括草稿纸等)按顺序编号发给评审专家使用,这样做可以避免将评审情况泄露。一些参加监标的采购人纪检监察人员总要求复制一份评审的相关资料,说是为了备查和向上级汇报。虽然纪检人员不是评审专家和评委,但这种做法损害了项目评审的保密性,应该加以阻止。

当然,87号令里还列举了其他一些不遵守评标纪律的行为,这里包括先前讲的回避情形、迟到情况,另外还有携带通讯工具进入评审现场,在评审现场议论与评审无关的问题、干预他人评审、不按评标细则和标准进行评分、采购人评委与评审专家相互串通等等。这些行为都属于评标过程中的禁止行为,应该切实引起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高度重视。

此外,87号令第八十一条还规定了对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违反其第六十二条的责任追究条款。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本办法第六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并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也对评审专家违纪行为列出了责任追究的规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对同一违法情形的处罚以《实施条例》为先。

(作者单位: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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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861期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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