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采购拟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应注意的事项
工程采购拟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应注意的事项
■ 周景超
目前依法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可以适用的采购方式包括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三种。其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以其“先明确采购需求、后竞争报价”的两阶段采购模式、倡导“物有所值”的价值目标而备受采购人青睐,其适用范围也被不断泛化,甚至有些采购单位改造维修院墙也采用这一方式,直接导致采购效率的低下和采购资源的浪费。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磋商办法》)有其制度设计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特别是针对货物、服务项目的具体磋商程序作出了详细规定,且明确了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然而,其对工程类项目的磋商程序及工程类项目如何设定价格分值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根据《磋商办法》第三条第五项,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然而,这一规定过于笼统,加上部分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对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理解存在偏差,易造成磋商采购方式的误用、滥用,工程类项目磋商程序不规范,招致社会对政府采购的质疑。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拟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的,需注意哪些事项?笔者谈谈自己的观点。
首先,应严格按照《磋商办法》规定的适用范围,依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合理确定采购方式,避免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被滥用。对于采购需求明确、技术相对简单且不存在特殊性的工程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更适合。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情形的工程项目,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工程项目,可选择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
其次,非招标工程项目拟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应根据《磋商办法》有关规定开展各环节工作,如成立磋商小组、制定磋商文件、确定邀请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名单、开展磋商、综合评分、确定成交供应商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工程项目拟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将采购项目的相关书面说明以及选择竞争性磋商方式的理由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依法向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最后,对于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的工程项目,采购人无法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提出具体、明确的采购需求的,需要经过与供应商的反复磋商,最终确定详细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明确的采购需求。磋商过程中,供应商应根据相关要求修改完善其响应文件,最终实现三家以上供应商的响应方案满足要求。采购人应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竞争性磋商文件,充分考虑采购需求与供应商响应之间可能出现的偏离,以及对这种偏离的接受程度,合理设定评审因素。评审因素的设定应符合以下几点:要准确反映工程项目的需求重点;强调与报价相等的质量和服务,通过横向比较,让技术优、服务好的供应商脱颖而出;评分标准的分值必须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采购项目中含不同采购对象的,在确定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时,可参考《磋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其项目属性。
(作者单位:河南省西峡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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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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