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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好投标保证金这把“双刃剑”

栏目: 理论前沿,电子报 时间:2019-05-13 18:36:33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用好投标保证金这把“双刃剑”

■ 刘跃华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就投标保证金的交纳比例、交纳形式、退还要求等作了具体规范,《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对投标保证金逾期退还所要承担的责任、投标保证金转换成履约保证金等作了要求。目前来看,这两个法规规章是我国政府采购有关投标保证金的最具权威的规定。近期,湖北、浙江等地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引发业界关注和讨论。对投标保证金应如何妥善管理?是否要取消投标保证金?笔者谈一点粗浅看法。

提交投标保证金是国际惯例

笔者推测,投标保证金可能源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采购指南》,该指南系世界银行20045月出版,又经20088月再次修改。其对投标保证金的规定为“借款人可以选择是否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如果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应该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金额和格式提交。投标保证金应在投标有效期满后的4周内有效,以使借款在需要索取保证金时,有合理的时间采取行动。在与中标的投标人签订合同之后立即退还,应及时退还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如果不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借款人可以要求投标人签署一项声明,声明如果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或者修改其投标书,或者在授予合同之后不能签订合同,或不能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日期前提交履约保证金,该投标人的投标资格将被暂停一段时间,从而不得参与借款人有关的任何合同的投标”。这里的“借款人”是指采购人或者受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由此可见,投标保证金在国际上是有先例可循的。

投标保证金是把“双刃剑”

多年来,各地普遍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交投标保证金。然而实践表明,提交投标保证金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对于政府采购项目而言,依法设置投标保证金这道“门槛”,能够淘汰一批滥竽充数、浑水摸鱼的竞标者,有助于筛选出综合实力强的中标供应商,推进项目顺利实施。另一方面,由于投标保证金系“真金白银”,一些中小企业的实力有限,一时不能拿出更多的资金充当投标保证金,因此,投标保证金的设置无疑限制了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可能性。笔者认为,一般的非招标项目,因其采购预算金额较小,可以少设或者不设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要求。为防范投标人无故不签订采购合同或者拒绝履约,可在采购文件中约定要求其交纳履约保证金,或者按照《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采购指南》关于投标保证金的提交规定,要求中标供应商承诺,在签订采购合同后保证如期履约,否则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包括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

提交投标保证金比例的建议

《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从这一表述中不难看出,隐含了“招标文件未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前提,即提交投标保证金并非必要条件。加之规定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可将其看作一项“盖帽”但并没有“兜底”的要求,也就是说,有关部门在立法层面已充分考虑到投标保证金这把“双刃剑”的利弊,并给出了较为妥善的解决方案。随着当前政府采购“放管服”改革的深入,从优化营商环境、降低中小企业负担的角度考虑,笔者提出两点建议:

一是相关部门分档建立投标供应商信用库。对在五年内投标供应商无任何不诚信行为的标记为五星,四年为四星,以此类推。可根据投标供应商的星级等级,划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比例,即五星的供应商按照(采购预算×2%)×50%,四星的供应商按照(采购预算×2%)×40%,以此类推。

二是根据项目类别要求是否提交投标保证金。有观点认为,政府采购服务项目纯粹是提供服务的,不像货物采购项目那样可以一手给标的物一手给付价款,因而服务类采购项目不需要设立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条款,笔者认为恰恰相反,货物买卖可少设或者不设提交投标保证金,因为它有看得见摸得着的标的物,而服务项目是以服务周期来衡量项目成果的,且多以劳动密集型的方式来提供,如果缺少必要的投标保证金或者履约保证金,服务质量难以保障。此外,工程项目也应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保证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

(作者单位: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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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857期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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