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清单读出采购人的责任行为
一张清单读出采购人的责任行为
■ 黄钢平
为进一步增强政府采购领域依法行政意识,强化采购人的主体责任,提高行政效能和采购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和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及财政部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笔者梳理出采购人在政府采购中的57项责任行为,供采购单位参考。
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
采购人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对此,《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六条、《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都是有明确规定的,具体内容可参照上述法规规章。
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编制采购预算是采购活动的前置程序,需认真严格完成,《政府采购法》第六条、第三十三条,《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均有相关规定,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本级财政部门汇总。部门预算的审批,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
但这一环节应当注意防范法律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编制、报送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部门预算、决算以及批复预算、决算的。另外,《预算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还明确,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一)未将所有政府收入和支出列入预算或者虚列收入和支出的。上述内容在实践中应注意。
依法合规选择代理机构或自行采购
《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规定,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另外,《政府采购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实施条例》第四条,87号令第九条对采购人委托集采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的具体事宜作了相关规定。
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并到财政部门进行备案
编制政府采购计划这一行为要求主要依据的是《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即,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依法组织实施采购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与此同时,采购人还要依法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那么,该如何针对不同的项目依法选择合适的政府采购方式呢?笔者认为,应当把握以下两点:一方面要注意限额标准。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项目应当采购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未达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项目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包括: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另一方面要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虽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但因项目的特殊性不能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而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采购的,应获得设区的市以上财政部门批准后才能实施。因供应商的唯一性等原因,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需经论证、公示无异议后,不受限额标准限制都可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按《关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适用等问题的函》(财办库〔2015〕111号)执行。
严禁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对此作了详细说明。
申请政府采购方式审批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对采购人变更采购方式的审批有明确规定,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以下简称“74号令”)第五条对此也有规定。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单一来源应依法公示
《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指出,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政府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将采购项目信息和唯一供应商名称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74号令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据此有更加细化的规定。
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政府采购不是简单的买与卖,采购人需依法执行相关的政策,促进政府采购发挥相应的政策功能。《政府采购法》第九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另外,《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实施条例》第十一条,87号令第五条,《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第四条、第七条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四条、第五条 ,《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对于政府采购政策的执行也都作出了更加细化的规定。
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一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正廉洁,诚实守信,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建立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另外,《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87号令第十条也都更加细致地规定了采购人需依法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公共服务项目应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另外,《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也规定,对于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除按有关规定公开相关采购信息外,采购人还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在指定媒体上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并将验收结果于验收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
科学合理编制采购文件
前期工作准备就绪,采购人就要依法科学合理地制定采购文件了。《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87号令第二十条、二十一条,74号令第十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以下简称《磋商办法》)第八条分别对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以及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编制提出了具体要求。
资格条件不得列为评分因素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第四条明确规定,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得列为评分因素。
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与87号令第五十五条第三款都指出,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
禁止歧视性或倾向性待遇
对供应商是否实行了歧视性或倾向性待遇是政府采购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采购人应对此提起高度重视。多个法律法规对此均有规定,如,《政府采购法》第五条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还指出,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四条要求,货物或者服务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还规定了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87号令第十七条明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87号令第十九条还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实施要求,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如未载明,不得拒绝联合体投标。另外,74号令第三十一条、《磋商办法》第十九条也都提出了相应要求。
依法对采购文件进行修改、澄清和变更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另外,87号令第二十七条、7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磋商办法》第十条也都针对不同的采购方式作出了采购文件修改、澄清、变更的要求。
发布采购信息公告(包括招标公告、采购文件)
采购人应依法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其中包括招标公告、采购文件(含采购项目预算)。《政府采购法》第十一条和《实施条例》第八条都规定,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以下简称“19号令”)第八条以及《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还对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和询价公告的公告期限等作出了规定。
严禁串通或排斥其他供应商
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作者单位:广西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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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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