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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保守住评标的“秘密”

栏目: 实务操作(探讨),电子报 时间:2019-05-09 18:35:13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案例看台】

应保守住评标的“秘密”

■ 吴小明

案情概述

案例1

某采购代理机构对体育健身器材采购项目组织公开招标。该项目采购预算金额近4000万元。经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评审,推荐了3名中标候选人。Y公司被评标委员会推荐为第三中标候选人。评标结果公布后,Y公司就评标过程和评标结果提出质疑。因对代理机构质疑答复不满意,遂向财政部门投诉。

投诉人认为,其报价最低,根据招标文件评分办法,价格得分应排名第一;其产品质量好,在全国有一定知名度,综合得分应该也不会低,但结果总分排名才位列第三。投诉人指出,评标过程存在不公正现象,要求财政部门对评标过程再次进行审查,并要求公开详细的评标分数和具体的评分标准,出示现场录像、录音等资料。

案例2

某代理机构组织对检测仪器及相关服务采购项目组织公开招标。经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评标,H公司被评标委员会推荐为中标人。J公司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因对代理机构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门投诉。

投诉人认为,评委的评分不公平,要求知道评委是否按照招标文件的评分办法进行评分,并要求公布各投标厂商各项得分情况及综合得分排名。

点评分析

上述两个案例反映了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对政府采购评标方法的误解,认为投标价格最低就应当中标。同时供应商对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开规定的理解也存在误区,不了解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公开哪些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值得讨论的问题是,投诉人认为评标过程存在不公正现象或对中标结果不满,要求公开现场评审资料的投诉请求是否合法?评委的具体打分情况、各投标人的各项得分情况及综合得分排名是否应当公开?

报价不是唯一的评审因素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五十五条规定,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87号令第五十七条还指出,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综上,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在评审过程中,价格只是评标因素之一。评标委员会要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对供应商进行综合评价,合格供应商中,报价最低的,价格得分会最高,但汇总其他评审因素的综合得分不一定最高。

针对第一个案例,经查阅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明确规定,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并事先规定了评分的主要因素及相应比重。招标文件中还公布了具体评分标准,投标价格只是评审因素之一。

通过查阅“评委打分明细表”和“评委打分汇总表”后发现,投诉人的投标报价得分高于第一中标候选人和第二中标候选人,但根据综合评分法汇总货物质量与功能、技术参数响应情况、配置情况、售后服务与培训、企业财务情况、经营业绩及信誉情况等其他因素的得分后,投诉人评标总得分列第三名。

经查,本项目评标委员会由招标采购单位依法组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评标,并根据评标总得分推荐中标候选人,未发现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

针对案例2,该项目评标委员会由招标采购单位依法组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评标,并根据评标总得分推荐中标候选人,未发现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

依法可公开的政采信息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其第十一条还规定,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关于信息公开的内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以下简称“19号令”)第十条规定,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二)招标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三)供应商资格要求;(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五)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六)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19号令第十二条还明确到,中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二)采购项目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三)定标日期(注明招标文件编号);(四)本项目招标公告日期;(五)中标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六)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七)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经查,本项目依法应予公告的内容均已公告,投诉人要求知道评委评审打分情况,不属于法定公开的内容,投诉人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

另外,关于未中标人的得分及排序情况,87号令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令”)在这方面的规定亦有区别。根据18号令规定,供应商的具体得分情况与排序不在告知的范围,不属于必须公开的内容。根据87号令,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应当告知未中标人的得分与排序。87号令第六十九条规定,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87号令已于2017101日起实施。

评审情况应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明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87号令第六十六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有关人员对评标情况以及在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八条规定,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确保评审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在采购结果确定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评审委员会名单负有保密责任。评审委员会成员、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相关监督人员等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对评审情况以及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本案中,投诉人认为应向其公布评委评审打分情况,这不属于依法应当公开的内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综上分析,财政部门认为,两个案例投诉人的投诉均缺乏依据,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对上述两个投诉均作出了驳回的投诉处理决定。

(本案例节选自《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实务操作与案例解析》<吴小明编著>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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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856期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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