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程序管控上不断创新
【来自实践】
在程序管控上不断创新
■ 王 伟
竞争性磋商作为一种创新性的政府采购方式,其具有灵活方便的特点,但如何运用好这一采购方式,却是实践中需要回答的问题。事实上,竞争性磋商采购是一条完整的“流水线”,从供应商主体资格的认定到供应商主体的审查,再到后续的一系列流程,只有程序上严把关,采购活动上才能更畅通。
众所周知,《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并未就竞争性磋商的流程作出明确、完整的规定。然而,程序公正除了具有保证结果公正的意义外,其本身还具有独立存在的价值。因此,一个合法合规的磋商程序对于做好政府采购工作是不可或缺的,对于树立政府采购的公信力之作用也是不可低估的。基于此种认识,笔者所在的代理机构在重温相关政府采购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就某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的程序进行了认认真真的研究,在一无现成答案,二无可资借鉴的示范文本的情况下,几经打磨,终于编制完成了一整套适合于各类竞争性磋商政府采购项目的可复制的、完整合规的竞争性磋商政府采购流水作业程序。如,该代理机构在《湖北省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课题研究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次)中,其“确定参与磋商的供应商”与“最后报价”两个环节的流程被分别表述为:“在本采购项目实施的第一次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不足3家,表明本采购项目系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本次采购,竞争性磋商小组从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且计算无误或算术错误得以修正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竞争性磋商;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只有2家的,确定2家供应商参加竞争性磋商;合格的供应商不足2家的,在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后,进行下一轮磋商,磋商不成本次磋商终止。”“随机抽签确定磋商顺序,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磋商小组对照磋商文件与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分别就服务期要求和质量等进行磋商,并了解其报价组成情况。”“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2家。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只有1家的,本次磋商采购终止,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在研究过程中,有三个问题颇费脑筋:创造和使用什么样的相关术语?举行磋商大会有无必要?供应商的首次报价是否应该公开?众人周知,竞争性磋商并不是招标也有别于竞争性谈判,因此它不仅要在内容上与招标、竞争性谈判区别开来,而且也应当在诸如专业术语使用等外在方面区别于招标、竞争性谈判,这样才能显示其专业性和独特性。由于缺乏统一的规定,众多采购代理机构使用的术语可谓五花八门,无奇不有。为了找到最精准、最恰当的词或词组,笔者所在团队沙里淘金,查阅了大量的资料,又经过反复的斟酌,最终决定改“开标”为“磋商大会”,统一用“响应文件”替代“投标文件”,使用“磋商保证金”“响应文件有效期”等等来替代招标投标中的专有名词或术语。这是其一。第二方面,政府采购具有严肃性,接收响应文件亦是一个严肃的法律行为,响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更是一个重要的时间节点,因此应当像开标那样赋予其相应的法律仪式,而且这个仪式的名称也应区别于招标中的开标。关于是否在该“仪式”上公布各供应商第一轮报价的问题,当前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方法,一种是公开唱“标”,另一种是秘而不宣。在笔者看来,这两种方法都有一定的道理,但既然是竞争性磋商,笔者建议最好还是以不公开为宜,这样可增强竞争力。
(作者单位:湖北天成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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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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