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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栏目: 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电子报 时间:2019-04-11 17:04:41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第八百一十七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渠道类应用系统建设项目设备采购”(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GC-HG4181117)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北京易讯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开拓路1号1层1001

被投诉人: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西章胡同9号院

相关供应商:东华软件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东华股份)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紫金数码园3号楼15层1501室

当事人: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

地址:北京朝阳东三环南路23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国采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东华股份所投SAN存储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有关技术要求。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2019年3月27日

(第八百一十八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中国民航大学民航重要信息系统安全监控预警及应急处置主平台工程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0748-1811CA1276GQ/01)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北京安天网络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玉泉山闵庄路3号清华科技园?玉泉慧谷1号楼地上一层西侧、二层(地上两侧)

被投诉人1:中航材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北京市顺义区空港工业区天柱路乙8号

被投诉人2:中国民航大学(以下称采购人)

地  址:天津市东丽区滨海国际机场

相关供应商:北京启明星辰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明星辰)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21号楼启明星辰大厦102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启明星辰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存在重大违法犯罪记录,不符合资格条件。2.启明星辰不满足招标文件有关本项目与在建“民航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平台”实现“统筹设计、无缝融合”的要求,应扣除相应得分。3-5.启明星辰未明确应答招标文件“5.6.2.5等保测评管理系统”有关“*CPU处理器”“*内存”“*硬盘容量”的要求。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2、3、4、5属于无效投诉事项,驳回投诉。

鉴于本项目采购过程中出现了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废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限期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第(五)项、第(七)项的规定,责令代理机构限期改正。

2019年3月27日

(第八百一十九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北京徕资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徕资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顺义区临空经济核心区安祥路10号2层205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对“中国医学科学院基础医学研究所2018实验室设备采购项目(第六包)”(项目编号:TC18034GG/06)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北京徕资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北京徕资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罚款7245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2019年3月27日

(第八百二十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北京金康博餐饮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金康博餐饮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0号联合大厦B1层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对“全国农业展览馆职工食堂服务外包项目”(项目编号:GC-FG2180764W)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北京金康博餐饮有限公司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北京金康博餐饮有限公司作出罚款21561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2019年3月27日

(第八百二十一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北京资和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资和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永丰屯538号1号楼3层390室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对“中国医学科学院基础医学研究所2018实验室设备采购项目(第六包)”(项目编号:TC18034GG/06)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北京资和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北京资和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罚款7245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2019年3月27日

(第八百二十二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北京师范大学第二附属中学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师范大学第二附属中学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新外大街12号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对“‘中学现代教育技术培训中心’(通和大厦)机电改造项目制冷设备的采购与安装”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招标文件存在“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北京师范大学第二附属中学的相关申辩理由均不成立。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北京师范大学第二附属中学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19年3月29日

(第八百二十三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新华招标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新华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 北京市海淀区莲花池东路39号8层810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对“‘中学现代教育技术培训中心’(通和大厦)机电改造项目制冷设备的采购与安装”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招标文件存在“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新华招标有限公司的相关申辩理由均不成立。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新华招标有限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19年3月29日

(第八百二十四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中关村软件园区1-4号UPS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HSZT2018HC/351)作出的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1: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四街4号院

当事人2:北京华盛中天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甲43号B座1103室

当事人3:北京瑞云智信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云公司)

地  址:北京市门头沟区雁翅镇高芹路1号院YC-0991

二、基本情况

举报人反映:其报价合理,响应文件满足且部分优于磋商文件要求,但报价较高的瑞云公司却成为本项目成交供应商,违反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六条的规定。

三、处理结果

举报人反映的问题缺乏事实依据。

2019年4月3日

(第八百二十五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2018年修缮购置设备采购(第一批)第一包”(以下称项目一,项目编号ZRGY-CCGP-18090104)和“2018年修缮购置设备采购(第一批)第一包(二次)”(以下称项目二,项目编号ZRGY-CCGP-18090104-1)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1:国家康复辅具研究中心(以下称采购人)

地  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1号

当事人2:中融国远招标代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七区四号楼7层

二、基本情况

举报人反映:1.代理机构未按规定逐一答复质疑事项。2.采购人与代理机构违法改变项目一中标结果。3.采购人和代理机构通过修改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排斥潜在供应商。

三、处理结果

关于举报人反映的采购人与代理机构涉嫌违法改变项目一中标结果的问题。本项目重新评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关于采购人、代理机构除法定情形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的规定,同时,评标委员会认定佰惠联公司所投高压蒸汽灭菌器属于进口产品缺乏事实依据。本项目废标行为无效。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第(九)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就违法组织重新评审的问题限期改正。

2019年4月3日

(第八百二十六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南京优创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南京优创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南京市玄武区龙蟠路173号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对“南京海关网络存储设备采购项目”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南京优创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南京优创科技有限公司相关申辩理由均不成立。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南京优创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罚款7175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2019年4月3日

(第八百二十七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烟台东方电子衡器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烟台东方电子衡器有限公司

地  址:烟台开发区宝安路1号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对“海关总署2018年物证检验鉴定设备(一)采购项目(第一包)”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烟台东方电子衡器有限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烟台东方电子衡器有限公司的相关申辩理由均不成立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烟台东方电子衡器有限公司作出罚款6433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2019年4月3日

(第八百二十八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山东省鲁成招标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省鲁成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济南市经十东路10567号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对“山东大学齐鲁医院手术室数字化管理系统(腔镜及显示传输系统)采购项目”(项目编号:0676-184010010028)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山东省鲁成招标有限公司存在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采购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山东省鲁成招标有限公司的相关申辩理由均不成立。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山东省鲁成招标有限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19年4月3日

(第八百二十九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郑州铁路公安处网络设备及配件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GDC-20180611121696124)作出的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1:郑州铁路公安局郑州公安处(以下称采购人)

地  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西中和路8号

当事人2: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西章胡同9号院

二、基本情况

举报人反映:1.国采中心取消上海朗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朗寻)成交资格缺乏依据。2.国采中心暂停上海朗寻网上竞价资格三十六个月缺乏依据。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经审查,国采中心取消上海朗寻成交资格并暂停其网上竞价资格三十六个月缺乏法律依据。

责令国采中心就自行取消上海朗寻成交资格并暂停其网上竞价资格的问题限期改正。

2019年4月3日

(第八百三十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重庆大学ABC校区校园物业管理服务项目(第二次)”(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LSGZ-18-052)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珠海葆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珠海市保税区48号地4号厂房5楼503房

被投诉人1:重庆大学(以下称采购人)

地  址:重庆市沙坪坝区沙正街174号

被投诉人2:重庆联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重庆市北部新区翠云云柏路2号9层

相关供应商: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物业)

地  址: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环城南路5号坂田国际中心C2栋9楼、10楼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长城物业业绩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投诉事项成立。

鉴于本项目采购过程中出现了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废标。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七十八条第(十二)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综合评分法中价格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未保留每位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效得分的问题限期改正。

2019年4月3日

(第八百三十一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山东大学齐鲁医院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大学齐鲁医院

地  址:济南市文化西路107号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对“山东大学齐鲁医院手术室数字化管理系统(腔镜及显示传输系统)采购项目”(项目编号:0676-184010010028)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山东大学齐鲁医院存在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采购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山东大学齐鲁医院的相关申辩理由均不成立。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山东大学齐鲁医院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19年4月3日

(第八百三十二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山东大学齐鲁医院(青岛)医疗设备采购项目(第2包)”(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HYHAQD2018-0670)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济南凯瑞朗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9288号鲁商广场A座612室

被投诉人:海逸恒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汉峪金谷A2-3号楼18层

当事人:山东大学齐鲁医院(青岛)

地  址:青岛市市北区合肥路758号

相关供应商:青岛兴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华医疗)

地  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瑞昌路226号807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5为:兴华医疗投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相关技术指标要求。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1-5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2019年4月9日

(第八百三十三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山东大学齐鲁医院医疗设备采购(第八批)项目(B包)”(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HYHA2018-1519)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山东维森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201号创展中心221室

被投诉人1:山东大学齐鲁医院(以下称采购人)

地  址:济南市文化西路107号

被投诉人2:海逸恒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汉峪金谷A2-3号楼18层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为:招标文件存在限制、排斥国产产品的情形。投诉事项2、3为:招标文件存在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投诉事项4为:招标文件存在指向特定产品的情形。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3成立,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4缺乏事实依据。

责令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就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限期改正。

2019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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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849期第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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