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完善县级采购工作的建议
新形势下完善县级采购工作的建议
■ 贺涛
近些年来,随着《政府采购法》以及其他配套政策法规的颁布实施,我国政府采购范围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管理制度逐渐完善,县级政府采购活动朝着更加规范化和科学化的方向发展。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县级政府采购工作中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县级政府采购工作现状分析
现阶段,随着行政体制改革的持续深化,县级政府采购活动涉及到的资金支出日益增多,这表明基层政府服务社会的范围进一步拓展,公共服务成本持续提升,政府采购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得到有效发挥。与此同时,县级政府采购工作中仍有很多需要完善之处,还存在一些违规操作的现象,必须对采购活动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
县级采购包括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站在机制建设的角度来说,目前县级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基本建立完善,多地县级政府建立了政府采购管理组织和执行机构,但政府采购政策制度的执行还需进一步加强。
进一步完善采购工作的建议
完善预算管理与监管机制。政府采购预算作为部门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政府采购工作的基础和重要环节,也是政府采购工作中最关键的部分之一。首先,应对采购预算管理工作予以规范,落实全面预算管理,把使用财政资金的采购项目真正纳入到政府采购范畴。督促采购人按照“应编尽编”的要求在部门预算中编列当年需要采购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落实采购项目资金来源、明确采购需求、细化采购品目。未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一律不得实施政府采购。其次,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创新监管手段和监管方式,构建常态化监管制度,着重对政府采购项目的立项、招标、采购以及资金拨付等流程进行规范化管理,确保采购活动依法依规进行。最后,建立完善采购信息大数据共享、采购项目成交比对机制,增加采购活动的透明度,为今后编制采购预算、合理确定中标成交价格提供数据支撑。
做好分散采购管理工作。分散采购属于县级政府采购工作的重要组织形式。很多人对分散采购存在误解,分散采购并非盲目任意的采购,应当严格根据采购流程进行。根据《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分散采购活动可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分散采购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组织实施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开评标和定标、合同签订等应符合《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采取非公开招标方式组织实施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其采购方式确定、采购文件编制、信息发布、供应商选择、评审、确定中标供应商、合同签订、履约验收等应符合《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的规定。然而,现阶段县级政府分散采购项目的执行未严格依据相关规定,加之常用办公设备审批流程较为繁琐,常出现随意采购、采购活动不规范等问题。对此不应放任,要保证分散采购在有效的监管下开展,真正做到采购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此外,还需做好采购内控管理,制定清晰的工作流程。对于分散采购工作而言,采购需求制定和审核、采购合同签订与验收岗位都必须保持独立分离,建立有效的制衡体系,从制度上与实践上对分散采购活动予以规范。
强化履约验收管理。严格规范开展履约验收是加强政府采购结果管理的重要举措,是保证采购质量、开展绩效评价、形成闭环管理的重要环节,对实现采购与预算、资产及财务等管理工作协调联动具有重要意义。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的规定,采购人是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的责任主体。采购人应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自行组织项目验收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验收。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项目特点制定验收方案,明确履约验收的时间、方式、程序等内容。严格按照采购合同开展履约验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成立验收小组,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时,应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验收结束后,应出具验收书,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验收结果应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及履约保证金返还条件挂钩。同时,还应对资金成本、政策效能和专业化程度等展开客观评价。切实把好履约验收这道“关口”,确保采购项目“物有所值”。
加快研发推广电子采购系统。首先,应做好电子化采购信息的管理工作,建立完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机制,把采购信息公开作为关键性考核因素,进一步扩宽采购信息发布渠道,提升采购活动的透明度。其次,搭建系统、完善的电子采购平台,尽快实现采购工作计划、审批、备案和支付等流程的网上办理,推行“马上办”“网上办”,提高采购效率和服务满意度;最后,加快研发电子询价竞价系统,增强小额零星采购项目的便利性和灵活性,提升采购人、供应商的采购体验,实现更好的监管。
(作者单位:陕西省米脂县政府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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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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