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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栏目: 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全国政采新闻联播,电子报 时间:2019-03-18 19:14:53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第七百六十二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海关总署2018年视频侦查设备及手持型音视频取证设备(第二批)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HG18GK-A0000-D161)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北京智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170号7号楼16层1606

被投诉人: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以下简称海关采购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号

相关供应商:北京卡尔斯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尔斯通)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1号(北京实创高科技发展总公司1-2号)B栋1-8层8-838室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海关采购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中标供应商卡尔斯通投标产品“手持型音视频取证设备”(型号为CS-7X)不具有国家权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投诉事项成立。依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扣除相应得分后,不影响中标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海关采购中心就未依法履行答复义务的问题限期改正。

(第七百六十三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2018年集装箱/车辆检查系统(含配套)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HG18GK-A0101-D115)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北京君和信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8号12幢103号

被投诉人: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以下简称海关采购中心)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内大街6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海关采购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2为:招标文件要求的“背散射功能(垂直视角)”和“背散射成像功能”未列出详细技术指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第七百六十四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资源管理平台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ZSLTC-2018-F139)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北京诺盛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安宁庄路26号楼5层504

被投诉人:中盛隆国际招标(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81号院3号楼6层612室

当事人:退役军人事务部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36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5为:招标文件将“具备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具备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颁发的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服务资质证书”等作为评审因素,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5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第七百六十五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海关总署2018年太阳能微网供电设备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HG18GK-A0000-D157)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苏州中丰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张家港市杨舍镇攀华国际10幢B1002

被投诉人: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以下简称海关采购中心)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内大街6号

相关供应商1:所罗门能源科技(杭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所罗门公司)

地  址:杭州市滨江区六和路368号一幢(北)二楼B2083室

相关供应商2:杭州逐阳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逐阳公司)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建工路88号1幢(文体馆)一层123室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海关采购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本项目供应商所罗门公司与逐阳公司涉嫌串通投标。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第七百六十六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中国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心公开招标遴选2019-2021年度对外援助物资项目采购代理机构”(项目编号:ZKX20181039A002)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1:中国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心(以下称采购人)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北三环中路18号

当事人2:中科信工程咨询(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2号8层858室

当事人3:中钢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钢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8号

当事人4: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招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皂君庙14号院9号楼

当事人5:中技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技公司)

地  址: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101号(园区)

二、基本情况

举报人反映:1.招标文件关于“组织机构”“财务状况”的评分标准,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2.招标文件规定“代理中央预算单位境内实施的物资类采购项目业绩”“代理中央预算单位境外实施的物资类采购项目业绩”,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3.中钢公司、中招公司、中技公司报价较高,均比“商务部中国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心公开招标遴选2016-2018年对外援助物资采购代理机构”的报价上浮20%。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废标。

责令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就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限期改正。

(第七百六十七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北京海关(原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018年第四批政府采购项目(第9包)”(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0773-1841GNOBHWGK2897)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北京嘉禾美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北京市大兴区工业开发区盛坊路1号三利工业园1号楼5层509-516室

被投诉人:中金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21号久凌大厦15层

相关供应商:北京时代贝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贝林公司)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2号8幢9层0952室至0954室

当事人:北京海关(以下称采购人)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甲10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3为:供应商时代贝林公司投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相关技术指标要求。投诉事项4为:供应商时代贝林公司不满足招标文件资格要求。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3缺乏事实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4成立,决定本项目中标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就采购需求编制的问题限期改正。

(第七百六十八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呼和浩特海关(内蒙古检验检疫局)仪器设备采购(2018年第二批)项目(第2包)”(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XHTC-HW-2018-0699)作出的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1:呼和浩特海关

地  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如意开发区如意和大街37号

当事人2:新华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莲花池东路39号8层810

当事人3:内蒙古欣楷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楷科贸)

地  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腾飞南路香格里小区B8号楼1单元402号

二、基本情况

举报人反映:1.欣楷科贸投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8项技术要求,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2.欣楷科贸中标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平均价格,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七条的规定。3.代理机构未按规定公布中标产品型号。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责令代理机构就未在规定期限内公布中标产品型号的问题限期改正。

(第七百六十九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中国日报社政务机器人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ZC-CZB18132)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北京中科汇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9号楼二区305

被投诉人: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以下简称中直采购中心)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新风街1号院甲6号楼

当事人:中国日报社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15号

相关供应商:北京百分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29号维亚大厦12层045室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中直采购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评标委员会认定投诉人投标无效,与事实不符。2.中直采购中心开标程序不符合招标规则及要求。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就本项目招标文件编制违法违规以及开标程序存在瑕疵的问题,责令中直采购中心限期改正。

(第七百七十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物业服务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GC-FG2181279)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北京信科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莱圳家园18号楼4层4010室

被投诉人: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

中心)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西章胡同9号院

相关供应商:北京科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住物业)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三街15号综合楼9层907

当事人: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以下称采购人)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大屯路甲11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国采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科住物业在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存在重大违法记录,不具备本项目投标资格。2.科住物业在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存在重大违法记录,其投标文件中“投标人资格审查一览表”涉嫌虚假。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第七百七十一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中国科学院生物物理研究所物业服务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GC-FG2181 207)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北京信科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莱圳家园18号楼4层4010室

被投诉人: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

中心)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西章胡同9号院

相关供应商:北京科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住物业)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三街15号综合楼9层907

当事人:中国科学院生物物理研究所(以下称采购人)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大屯路15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国采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科住物业在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存在重大违法记录,不具备本项目投标资格。2.科住物业在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存在重大违法记录,其投标文件中“投标人资格审查一览表”涉嫌虚假。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第七百七十二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全民健康保障信息化工程一期项目第二批软硬件采购”(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GC-HG4180413)作出的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1:国家卫生计生委统计信息中心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

当事人2: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西章胡同9号院

当事人3:北京优炫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2号中关村资本大厦11层1111-1113室

二、基本情况

举报人反映:1.本项目中标供应商北京优炫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炫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交的相关证书过期、相关证书或者证书持有者社保资料涉嫌作假。2.中标产品相关销售许可证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优炫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决定本项目中标无效。

关于举报人反映的中标产品相关销售许可证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问题缺乏依据。

2019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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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842期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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