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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建设工程发包人合同履行监督的建议

栏目: 2019年两会报道,全国政采新闻联播,电子报 时间:2019-03-11 20:12:41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全国人大代表熊建明:

加强对建设工程发包人合同履行监督的建议

本报讯 记者吴敏 孙冉冉报道 建设工程中承包人普遍面临结算难、收款难的老大难问题,项目竣工验收多年发包人已实际投入使用并产生收益,而承包人连结算都尚未办理完成,收款之路遥远,维权之路艰辛。对此,全国人大代表熊建明建议:通过行政手段加强对建设工程发包人在招投标、合同执行、合同竣工验收和结算等环节的监督。

一是建立建设工程领域的发包人失信黑名单制度。现阶段国家对于承包人如拖欠农民工工资、施工质量及施工安全有明确的失信惩戒和违法违规处罚制度,包括市场禁入、禁止招投标、失信黑名单等,主要由各级住建部门进行管理,但对于发包人迟延支付工程款、项目已投入使用但不办理结算、迟延结算甚至拒不结算拒不付款等违约失信行为,基本是依靠市场手段和司法手段进行管制,缺乏有效的行政监督和惩戒。他建议建立建设工程发包人失信黑名单制度,让承包人可以通过投诉、举报等维权方式及时维护合法权益。通过行政处罚有效遏制和减少发包人有意拖欠工程款、有意拒不结算的违约失信行为。

二是明令禁止发包人在施工合同中设置霸王合同条款,明确违反有关规定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经济合同,应由合同当事人之间平等协商订立,但实践中往往因为发包人的强势地位,承包人没有谈判协商的话语权,霸王合同条款屡禁不止,比如施工合同中不约定结算周期,政府项目约定以外部审计或第三方审计结果作为最终的结算依据,约定迟延结算迟延付款没有任何违约责任,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3%,约定主要材料不允许调整价差等无限风险条款。霸王合同条款的存在必然导致承包人结算难、收款难、维权难。

发包人的违约行为虽是市场行为但任其发展只会动摇整个市场的诚信基础和不断提高整个社会的交易成本。承包人维权难度大,维权成本高,发包人违约成本低,造成其有恃无恐的失信,这不利于构建健康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和建设诚信守法的法治社会,有关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工程领域发包人合同履行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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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840期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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