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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单一来源采购废旧规立新规

栏目: 政采要闻,全国政采新闻联播,电子报 时间:2019-02-11 17:54:39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云南单一来源采购废旧规立新规

新修订出台的《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单一来源采购管理的通知》细化了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7种情况,并对单一来源采购的公示要求进行了明确

本报讯 云南省财政厅近日公布修订后的《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单一来源采购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新通知”),同时废止《云南省财政厅关于简化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单一来源采购管理程序的通知》,以加强对单一来源采购的管理。

据了解,云南省财政厅此次修订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删除原通知中第二条“(一)按照统一标准在全国或区域性实施的采购项目,已经过国家各部委办局通过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或其他方式确定了唯一供应商并有文件依据的”和“(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确定为单一来源采购的采购项目的”规定。二是强调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公示要求。三是参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的表述,对部分内容进行修订。

新通知对将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具体细化为7种情况,包括基于定向开发或首次制造等原因,符合订购或首购政策,只能由特定供应商开发或者制造的;已通过政府采购程序采购了受知识产权保护(独立拥有专利或者著作权)的产品(如电子数据库等),需按年支付续订费用,经由采购人确定继续订购的;公开招标失败或废标,符合专业条件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只有一家,经评标委员会出具了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论证意见的;新购知识产权保护(独立拥有专利或者著作权)产品,只能由特定供应商制造或者提供货物和服务,且不存在任何其他合理的选择或替代情况的;基于工作需要,由主管部门确定和主导,在系统内推广使用已被证实属于安全可靠的信息系统的;基于节约财政性资金的原则,对正在使用过程中的原设备或系统进行添购或升级改造,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由原供应商完成的;只能由特定供应商制造或者提供货物和服务,且不存在任何其他合理的选择或替代情况的其他情况。

对于单一来源采购的公示,新通知明确,采购预算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属于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在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前,应当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采购网云南分网)进行公示,公示情况作为省财政厅审核批准的必备材料之一。公示的内容包括:采购人、拟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采购预算;拟采购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单一来源采购的原因、理由及相关说明;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公示的期限;采购人和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单位地址、联系电话。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采购人才能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提交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采购方式变更申请。

云南省财政厅还要求,各采购单位应加强对单一来源采购管理,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应做好论证、审批前公示等工作。各采购单位应进一步履行好采购文件保管的主体责任,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将相关依据或证明材料妥善保存,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云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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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832期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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