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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心,一旦失信就会被留痕记录

栏目: 全国政采新闻联播,政采头条,电子报 时间:2019-01-21 18:17:24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当心,一旦失信就会被留痕记录

江苏省出台政府采购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政府采购各方失信行为的具体形式,并对失信行为的记录与评价,信用评价结果的运用,评价监督等作出规定

本报讯 江苏省财政厅、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近日出台《江苏省政府采购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推进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守信激励失信约束机制,让失信的政府采购主体真正受到惩戒,提升诚信主体的“含金量”。

《办法》明确,失信行为根据失信程度轻重划分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两个等级。严重失信行为是指相关行为主体违反政府采购领域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一般失信行为是指严重失信行为之外,相关行为主体违反政府采购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破坏政府采购市场秩序,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正公平高效开展的行为。

《办法》还分别从投标、响应、开标、谈判、磋商和评标、评审,中标、成交和合同签订、履约,质疑投诉,监督检查等环节对政府采购各方的失信行为作出规定。其中,供应商严重失信行为17项,一般失信行为14项;采购代理机构严重失信行为25项,一般失信行为20项;采购人严重失信行为23项,一般失信行为8项;评审专家严重失信行为7项,一般失信行为9项。

针对失信行为的记录与评价,《办法》规定,省财政厅建设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在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中嵌入信用评价模块,用于相关行为主体失信行为的记录和认定。评价环节涉及项目准备、项目实施、合同履约、质疑投诉四个阶段。政府采购相关行为主体在信用评价的各个阶段相互评价。信用评价结果通过信用评价分和星级表示。相关行为主体的初始信用评价分为100分。每发生一次严重失信行为,扣50分;每发生一次一般失信行为,扣5分。严重失信行为有效期与相关行为主体承担法律责任期限一致,一般失信行为有效期为三年。失信行为有效期满后,重新计算信用评价分。相关行为主体的星级根据信用评价分,由高到低分为五星、四星、三星、二星、一星。评价得分100分的,为五星。评价得分80-99分的,为四星。评价得分60-79分的,为三星。评价得分30-59分的,为二星。评价得分29分以下的,为一星。

在信用评价结果的运用方面,《办法》要求,相关行为主体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处罚,推送同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列入信用“黑名单”,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中国”“信用江苏”等网站公示。相关行为主体在一定时期内的信用评价结果在评价系统中实时公告、实时查询。其中: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的信用评价结果还将适时在“江苏政府采购网”公告。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要求在信用审查环节完成供应商的信用评价结果查询,评价结果参考期限从项目开标之日前3年起算。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在政府采购评审中,采用综合评分法的,供应商信用评价结果为三星的扣2分,评价结果为二星的扣3分,评价结果为一星的扣4分;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评价结果为三星的给予1%的价格加成,评价结果为二星的给予2%的价格加成,评价结果为一星的给予3%的价格加成。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原则上应当优先选择信用评价结果为三星以上的采购代理机构。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可以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合理优化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频次。采购人信用评价结果由财政部门定期推送同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并记入其信用档案。评审专家信用评价结果为三星的,由该专家所在地财政部门约谈并责令限期整改;评价结果为二星的,由该专家所在地财政部门暂停专家抽取使用;评价结果为一星的,由省财政厅予以解聘。

(苏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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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828期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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