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第七百一十八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上海中招招标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中招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共和新路1301号C座110室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对“国家海洋局东海分局数据传输网建设项目”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招标文件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上海中招招标有限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第七百一十九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国家海洋局东海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国家海洋局东海分局
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塘路630号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对“国家海洋局东海分局数据传输网建设项目”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招标文件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国家海洋局东海分局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第七百二十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广东检验检疫技术中心2018年第三批仪器设备采购项目(重招)”(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1210-1841YDZB1241(1))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广州泰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迎宾路大石段179号自编B503房
被投诉人:广东有德招标采购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689号1506自编之一、之二房
相关供应商:江苏舒茨测控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舒茨公司)
地 址:常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南大道59号滨江科技创新中心15幢
当事人: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地 址:广东省广州市花城大道66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5为:舒茨公司投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5项技术要求。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1-5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第七百二十一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全国农业展览馆职工食堂服务外包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GC-FG2180764W)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北京得利兴斯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庄镇东马坊村366号
被投诉人: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西章胡同9号院
当事人:全国农业展览馆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6号
相关供应商:北京金康博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康博公司)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0号联合大厦B1层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金康博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虚假承诺其为微型企业,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2.金康博公司社保账户不存在,其提供虚假社保证明材料投标,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第七百二十二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北京大学第六医院保洁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GC-FG2180987)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北京斯马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岭南路36号8幢七层
被投诉人: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西章胡同9号院
相关供应商:北京亿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展资产)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38号金码大厦B座608号
当事人:北京大学第六医院(以下称采购人)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花园北路51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国采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中标供应商亿展资产在经营活动中存在重大违法记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投诉事项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认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第七百二十三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全国公安地图服务管理系统(云图)项目(第1包:系统开发与集成)”(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0733-186221826901)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中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高德软件有限公司、中科宇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投标,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信环南街31号、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昌盛路18号B1座1-5层、北京市朝阳区安翔北里甲11号B座2层
被投诉人:中信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2号楼A栋8层801、802、803室
相关供应商1:北京瑞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屏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安宁庄路4号22号平房111室
相关供应商2:山西博特伟业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特公司)
地 址:太原市小店区寇庄南街20号一层
当事人: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以下称采购人)
地 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4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供应商瑞屏公司和博特公司不具备实现招标文件要求履行合同的专业技术能力,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2.供应商瑞屏公司和博特公司涉嫌串通投标。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二条第(三)项、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2属于无效投诉事项,驳回投诉。
本项目采购需求涉及测绘活动,供应商应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本项目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废标。同时,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的行为限期改正。
(第七百二十四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中学现代教育技术培训中心’(通和大厦)机电改造项目制冷设备的采购与安装”(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XHTC-HW-2018-0602)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北京三和合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地 址:北京市丰台区顺三条21号2号楼16层1603室
被投诉人1:新华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莲花池东路39号8层810
被投诉人2:北京师范大学第二附属中学(以下称采购人)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新外大街12号
相关供应商:北京市设备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设备安装工程公司)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15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中标供应商设备安装工程公司所投货物的质保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2.代理机构未对开标现场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且不允许供应商对开标过程进行录音录像、拍照。3.招标文件评审标准中部分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3属于无效投诉事项,驳回投诉。但本项目确实存在招标文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废标。
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限期改正。
(第七百二十五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吉林大学无线网络设备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GC-HG4180651)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长春市汇丰达成网络资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朝阳区工农大路1313号1808室
被投诉人: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西章胡同9号院
当事人:吉林大学(以下称采购人)
地 址:吉林省长春市前进大街2699号
相关供应商:辽宁金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金晟)
地 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红旗东路299号901、902、903室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国采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辽宁金晟关于“安装部署”的报价不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2.辽宁金晟投标产品“汇聚交换机”不满足招标文件关于“★接口类型”的要求。3.辽宁金晟投标产品“无线控制器授权”数量不满足招标文件关于“★授权函”的要求。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2、3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责令采购人就招标文件编制问题限期改正。
2019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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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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