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第七百一十二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中国红十字会2018年彩票公益金救护培训教具采购项目(第一包)”(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GC-HG2180852W)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深圳讯丰通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深圳市坪山新区金辉路14号生物医药创新产业园区1号楼203
被投诉人: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西章胡同9号院
当事人: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机关服务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新桥三条8号
相关供应商:上海康人医学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康人)
地址:上海市奉贤区航谊路368号第2幢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国采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上海康人所投型号为“KAR/AED98D”的“自动体外除颤仪培训器(AED训练器)”没有备案的企业标准,不满足招标文件关于“产品标准”的要求。2.上海康人所投型号为“YXH-1A6A”的“脊椎固定板”承重≤159公斤,不满足招标文件关于“承重250±10公斤不变形”的要求。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经审查,上海康人投标文件中提供了Q31/0120000333C002-2016《上海市企业标准 急救专业技能训练模型》(以下简称Q31标准),与“上海市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上海标准化服务信息网”公布的Q31标准一致,且该标准中“3.1产品分类”包含上海康人所投产品。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上海康人所投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关于“产品标准”的要求。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2,经审查,上海康人提供的检测报告显示其投标产品满足招标文件该项指标要求。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上海康人投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关于“承重250±10公斤不变形”的要求。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第七百一十三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空中乘务学院乘务训练一期设备招标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jzcga2018010)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西安美联航空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西安市阎良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蓝天六路15号
被投诉人1: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以下称采购人)
地址:四川省广汉市三水镇高店村
被投诉人2:四川精正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址:成都市青羊区敬业路218号8栋
相关供应商1:西安飞宇航空仿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宇航空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经济开发区
相关供应商2:西安飞豹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西安市阎良区人民路西段南侧100号
相关供应商3:北京墨工战艺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号院5号楼17层1720
相关供应商4:廊坊开发区翔坤航空模拟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友谊路0514丘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四家供应商均在开标一览表“是否属于进口产品”一栏填“否”,不满足招标文件关于运动系统采用整体原装进口的要求。2.招标文件要求运动系统原装进口,违反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3.七位评标委员会成员三份标书,其中四位评标委员会成员没有参与评标。4.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各投标人打分一致,本次评分是人为操纵的结果。5.飞宇航空公司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6.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对投诉人提出的质疑事项3和质疑事项4未作答复,对质疑事项1、质疑事项2和质疑事项5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且未作出合理说明。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经审查,相关供应商在开标一览表对投标产品A320客舱模拟器(动态)是否属于进口产品应答为“否”,未违反招标文件规定。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2,该事项属于对招标文件的异议,投诉人未在获取招标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属于无效投诉事项。
关于投诉事项3、4,经审查本项目评标报告和评标现场录音录像显示,七位评标委员会成员均参与评标,未发现人为操纵评分结果的情形。投诉事项3、4缺乏事实依据。但本项目存在评标委员会成员分工打分,未独立对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的情形,代理机构未及时制止和纠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五条第(七)项、第五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
关于投诉事项5,经审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飞宇航空公司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投诉事项5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6,经审查,该投诉事项不属于供应商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依法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的情形,属于无效投诉事项。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3、4、5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2、6属于无效投诉事项,驳回投诉。
鉴于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确认本项目采购活动违法。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五条第(七)项、第七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代理机构就未按照规定组织评标的问题限期改正。
(第七百一十四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美在中视联合(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美在中视联合(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在国际)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刘老公庄东侧(北京英特塑料机械总厂)42幢8116室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对“双色球主题营销服务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B0708-CMC17N8118)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美在国际投标文件中提供的项目人员“同类或类似项目经验”基本相同,且部分项目人员在10岁左右便有项目经验,与常理不符,其未能作出合理解释。上述情形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美在国际作出罚款16290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第七百一十五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暨南大学校园公共科研计算平台升级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GC-HG4180701)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三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广州市越秀区太和岗路20号1号楼206房
被投诉人: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西章胡同9号院
当事人:暨南大学(以下称采购人)
地 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大道西601号
相关供应商:广东宇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宇舶)地 址:广州市天河区大丰路大丰二街80号自编75-76号A312房(仅限办公用途)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国采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广东宇舶不具备2名具有本科学历及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高级)资格认证证书的驻场人员,不满足招标文件有关要求,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2.广东宇舶所投产品品牌曙光不具备备份还原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不满足招标文件有关要求,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3.广东宇舶所投产品品牌曙光不具备HPC集群管理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不满足招标文件有关“刀片计算节点17.#HPC集群管理软件资质”的相关要求,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4.广东宇舶所投产品品牌曙光不具备HPC集群管理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不满足招标文件有关“刀片计算节点25.#产品资质要求(非强制)”的相关要求,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5.广东宇舶所投产品品牌曙光不具备刀片散热测试报告,不满足招标文件有关要求,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经审查,广东宇舶投标文件中提供了隶属于原厂商曙光信息产业(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曙光北京)的2名驻场人员的本科学历证明及信息系统管理师(高级)资格认证证书,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满足招标文件有关要求,曙光北京提供的证明材料对该事实加以确认。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广东宇舶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2、3、4,经审查,广东宇舶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不符合招标文件有关“加盖原厂公章”的形式要求,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广东宇舶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投诉事项2、3、4缺乏事实依据,但应当扣除相应得分。
关于投诉事项5,经审查,广东宇舶投标文件中提供了《检测报告》,评标委员会认为广东宇舶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检测报告》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已经扣除相应分数。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广东宇舶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投诉事项5缺乏事实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5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依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扣除相应得分后,中标候选人顺序发生变化。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第七百一十六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先进光源技术研发与测试平台光学与探测配套环境系统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OITC-G1803601003)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建研爱康(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门外小黄庄路9号
被投诉人1: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以下称采购人)
地 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玉泉路19号(乙)院
被投诉人2:东方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甲2号院6号楼13层01室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本项目将评审因素修改为“投标人近三年(以项目完成时间计)恒温实验室项目业绩”,导致投诉人不再满足该项要求,该评审因素设置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和排他性。2.本项目将评审因素修改为“检测报告或校准证书中检测点少于8个则不得分”,导致投诉人不再满足该项要求,该评审因素设置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和排他性。3.招标文件中规定控制器须采用PLC系统,该评审因素设置与合同履行无关,具有明显的排他性。4.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人近三年(以项目完成时间计)恒温实验室项目业绩”,属于将特定领域、特定年限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5.招标文件共有上百项技术条款,而“技术指标响应部分(40分)”规定,出现负偏离响应的每条减3-5分,属于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2、3、4,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的特点结合实际需求,设置相应的技术标准及评审因素。经审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招标文件存在排斥潜在供应商,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投诉事项1、2、3、4缺乏事实依据。但是,在此前项目已因供应商不足3家而废标的情况下,采购人提高了部分技术标准,导致再次因没有供应商响应而废标,相关行为缺乏合理性。
关于投诉事项5,经审查,根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招标文件有关招标产品各项技术参数要求的总分值为373分,评分标准的设置未与招标产品的具体技术参数相对应。上述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投诉事项5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2、3、4缺乏事实依据;根据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投诉事项5成立,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招标文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限期改正。)
(第七百一十七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北京交通大学教学设备购置项目(第03、05包)”(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BIECC-ZB5457)作出的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1:北京交通大学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外上园村3号
当事人2:北京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甲275号
当事人3:北京中天瑞合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龙岗路51号院7号楼2层45室
二、基本情况
举报人反映:1.本项目第03包中标公告内容不符合规定。2.本项目第05包中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中“★DLP芯片尺寸:≤0.65英寸”的要求。3.本项目第05包中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中“★标准分辨率:1280×800”的要求。4.本项目第05包中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中“内置扬声器:≥20W”的要求。5.本项目第05包中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中“功耗(标准):≤406W”的要求。6.本项目第05包中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中“★具有CCS内循环散热系统”的要求。7.本项目第05包中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中“具有U盘直读功能”的要求。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举报事项1,经审查,第03包中标公告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举报事项1不成立。
关于举报事项2,经审查,本项目第05包中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中“★DLP芯片尺寸:≤0.65英寸”的要求。举报事项2成立。
关于举报事项3,经审查,本项目第05包中标产品满足招标文件中“★标准分辨率:1280×800”的要求。举报事项3不成立。
关于举报事项4、5、6,经审查,本项目第05包中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中“内置扬声器:≥20W”“功耗(标准):≤406W”“★具有CCS内循环散热系统”等3项要求。举报事项4、5、6成立。
关于举报事项7,经审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第05包中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中“具有U盘直读功能”的要求。举报事项7不成立。
2019年1月3日
本报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中国政府采购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LIZHENG
点击排行
欢迎订阅中国政府采购报
我国政府采购领域第一份“中”字头的专业报纸——《中国政府采购报》已于2010年5月7日正式创刊!
《中国政府采购报》由中国财经报社主办,作为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服务政府采购改革,支持政府采购事业,推动政府采购发展是国家和时代赋予《中国政府采购报》的重大使命。
《中国政府采购报》的前身是伴随我国政府采购事业一路同行12年的《中国财经报?政府采购周刊》。《中国政府采购报》以专业的水准、丰富的资讯、及时的报道、权威的影响,与您一起把握和感受中国政府采购发展事业的脉搏与动向。
《中国政府采购报》为国际流行对开大报,精美彩色印刷;每周二、周五出版,每期8个版,全年订价276元,每月定价23元,每季定价69元。零售每份3元。可以破月、破季订阅。 可以破月、破季订阅。
欢迎订阅《中国政府采购报》!
订阅方式:邮局订阅(请到当地邮局直接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