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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进口产品采购实施清单制和备案制管理

栏目: 政采要闻,全国政采新闻联播,电子报 时间:2018-12-24 18:55:53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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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进口产品采购实施清单制和备案制管理

《大连市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日前印发,就简化进口产品采购审核程序、细化进口产品论证等方面进行规范

本报讯  大连市财政局近日发布《关于印发<大连市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从提升审核效率和质量着手,通过简化进口产品采购审核程序、细化进口产品论证内容等方式,规范全市进口产品的政府采购。

据了解,大连市财政局依据财政部出台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并参照《关于简化优化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和采购进口产品审批审核有关事宜的通知》出台了该《办法》。

首先,实行进口产品清单制管理模式, 以《办法》提高审批效率。我国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实行审核管理。对此,大连市过去采用的是“一事一议”的审核模式,即采购人每采购一次进口产品均需经过市财政局审核。但是,目前“一事一议”的审核方式已不能有效应对进口产品采购数量每年快速增长的形势。据统计,2017年该市财政局共发放进口产品核准书130余份, 而2018年前三个季度就达到了150余份。“一事一议”容易造成重复审核,如同一单位在同一年度多次采购同一进口产品需重复审核,不同单位采购相同进口产品需分别审核,既降低了采购的效率,还增加了成本。为此,《办法》结合中央、辽宁省及其他省市的做法,在“一事一议” 核准制的基础上,新增清单制管理方式。

清单制的具体内容是,大连市财政局根据市直主管预算单位及各区市县(先导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报送的进口产品清单,统一制定《大连市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清单》,采购人在《清单》有效期内采购《清单》内产品无需审批。清单制的实行将大幅减少重复审核的问题,提高进口产品采购效率。

其次,建立进口产品备案制管理模式,扩大高校、科研院所自主权限。为简化该市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的程序,《办法》增设了备案制,即在采购前进口产品前仅需向市财政局报送备案资料的制度。备案制扩大了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产品的自主权限,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采购人自行组织进口产品采购的论证并自行核准,将论证情况报财政部门备案即可,减少了财政部门核准的程序;二是科研仪器设备的范围由各单位自行确定;三是给予采购人选定进口论证专家更大的自主权,即在采购科研仪器设备活动开始前,自行或委托代理机构组织专家论证,论证专家可自行选定,也可从本地专家库系统中随机抽取。备案制从制度上扩大了高校、科研院所自主采购的权限,提高了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的采购效率,为全市高校、科研院所加快开展相关科研工作提供了有力支持。

再次,明确进口产品论证程序,加强进口产品采购管理。财政部门核准进口产品采购最重要的一项依据是由相关行业专家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报告》。从工作实践来看,目前进口论证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专家不对口,无法胜任当次论证工作;二是专家论证意见不规范,不便于核准部门参考;三是专家来源不合理,其论证意见带有倾向性。针对问题,《办法》给出了具体的规定,一是针对专家不专的问题,规定论证专家来源可不局限于从专家库随机抽取,采购人可根据论证产品的复杂程度自行选定专家。同时,要求参与论证的专家事先确认其从事行业与本次论证产品属同一领域,并了解产品相关市场情况;二是对法律类专家和技术专家的论证内容分别进行了详细规定,以保证论证意见的客观性和合理性;三是规定了专家需回避的情形,如与论证组织单位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没有经济和行政隶属等关系。

最后,《办法》在加强进口产品采购管理方面也作出了具体规定,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符合本法规定允许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但如果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仍有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要求参与采购竞争的,不得对其加以限制,以确保采购公平公正。同时,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所附采购需求中明确采购进口产品的情况及管理类型。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专家、供应商在采购进口产品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据悉,《办法》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进一步简化进口产品审批程序、规范进口产品采购程序,这为提高全市进口产品的采购效率和采购质量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

(于忠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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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821期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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