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87号令的巧妙设计
评87号令的巧妙设计
——“招标文件提供期限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
■ 呼延烨旭
2015年1月30日,国务院第658号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定于2015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2017年7月11日,财政部公布了修订后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定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通过两者对比,我们发现,《实施条例》与87号令,针对招标文件提供期限的起计日期从不同角度进行了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87号令第十八条规定,招标文件提供期限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最短期限相同,起计日期却并不一样,招标文件的提供日期在同时符合《实施条例》与87号令的规定的前提下,将会出现怎样的情况呢?
我们不妨做一个假设,如果招标文件并非无偿提供,那么其提供日期不可在招标公告发布日期之前,否则在不知晓招标公告的情况下,供应商不会选择购买招标文件。如果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希望尽早开标,那么,其设定的截止日期应是自招标告发布之日起计算的5个工作日后。如果招标公告发布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并未同时提供招标文件,那么《实施条例》所规定的“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便无法得到满足。此时,采购人或采购机构唯一可行的做法,便是招标公告发布时,同时开始提供招标文件。
实际操作中,又是否符合我们的预期呢?我们查阅了近期不同类型采购代理机构公示的招标公告,总结如下表。
通过比较,我们不难发现,无论是各级政府采购中心,还是民营采购代理机构,近期的招标公告发布日期与招标文件的提供日期,都是相同的,可见,87号令确实达到了使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时开始提供招标文件的效果。那么,87号令如此规定,目的何在呢?
笔者认为,其最主要的目的在于缩短采购周期,以提升政府采购效率。在87号令出台之前,招标公告的发布日期与招标文件的提供日期之间可以有较长的时间间隔,使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能够在未准备好可提供的招标文件时便发布招标公告,供应商在未得知招标文件所提供的具体要求的情况下便开始着手准备,全程采购周期较长,采购效率大打折扣。87号令出台后,在双重时间约束下,公告发布同时提供招标文件成为了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的最佳选择,以此鼓励短周期采购提升效率。
随着政府采购范围的全面普及,服务类采购规模的大幅上升,以及“放管服”改革下的代理机构规模性扩增,社会对政府采购的需求逐步增长,采购的高效性越来越受到重视。漫长的采购周期不仅会使采购人的需求满足度“打折”,也会使采购代理机构不堪重负,更会使供应商面临较高的商业风险。
87号令的出台,合理的结合了《实施条例》中的相关规定,通过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与招标文件提供时间双重起计计算,一定程度上,鼓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在公告发布时即刻提供招标文件,以此缩短采购周期,提高了政府采购的效率。
(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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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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