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第六百九十九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财政票据管理系统运行维护项目(2018-2019)”(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B0708-CMC18N7333)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北京悦众瑞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四路139号1幢408室
被投诉人:中国机械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一号
当事人:财政部(以下称采购人)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评分细则中相关业绩要求属于以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加分项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2.评分细则中价格分比重过低。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经审查,采购人根据本项目的专业特点和实际需求设置相关业绩要求并无不当,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的“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的情形。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2,投诉人认为评分细则中价格分比重过低的问题。经审查,本项目是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服务,价格分值为10分,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第七百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国家体育总局运动医学研究所康复医疗设备项目(第二包)”(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ZB2018/35)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北京美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78、80号16层1601内1603室
被投诉人: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器材装备中心(以下简称器材装备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体育馆路3号
当事人:国家体育总局运动医学研究所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体育馆路甲2号房门
相关供应商:北京众开博恩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开博恩)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龙潭路3号28号楼409室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器材装备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众开博恩中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9项技术指标要求,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9,经审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众开博恩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投诉事项1-9缺乏事实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1-9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第七百零一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干细胞与生殖生物学国家重点实验室流式分析仪器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HSZT2018HG/210)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北京鸿泰东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恩济庄18号院1号楼3048房间
被投诉人:北京华盛中天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甲43号B座1103室
相关供应商:北京欣凯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凯隆公司)
地 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四街99号33幢D栋301室
当事人: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辰西路1号院5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本项目招标文件未明确采购的三台设备为一个包次采购,也未载明核心产品,应理解为三个独立包,其余各供应商均将三台设备作为整包进行投标,评标结果与招标文件不符。2.根据市场价推算,中标供应商欣凯隆公司报价不含进口环节税,与招标文件有关投标报价的规定不符。3.代理机构以质疑超出期限为由认定质疑无效。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经审查,投诉人对本项目应当分为三个独立包的理解有误,未发现评标委员会存在违法违规评审的行为。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2,经审查,欣凯隆公司投标文件显示,其投标报价包含外贸代理服务费、税费等所有费用,评标委员会认为其报价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3,经审查,对于投诉人认为代理机构认定其质疑无效的问题,是投诉人提起投诉的事由,而非投诉事项。投诉事项3属于无效投诉事项。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3属于无效投诉事项,驳回投诉。
(第七百零二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国家海洋局东海分局数据传输网建设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STC18A212)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上海斐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上海市奉贤区科工路869号第4幢第一层第98车间
被投诉人:上海中招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上海市黄浦区牛山南路268号604室
当事人:国家海洋局东海分局(以下称采购人)
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塘路630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将国务院取消的“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壹级资质”作为招标要求。投诉事项2、3、4为:招标文件将魔力象限报告、IDC市场统计报告、VPN市场占有率等设置为产品的技术指标,只有深信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满足,具有排他性。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经审查,国务院在2014年1月28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中已经明确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项目”取消。招标文件将“投标人具备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壹级资质”作为实质性条件,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投诉事项1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3、4,经审查,招标文件将法规没有明确要求的排名作为技术指标缺乏合理性,但招标文件评审标准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导致无法认定相关技术指标存在指向性和排他性。投诉事项2、3、4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2、3、4缺乏事实依据;根据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成立,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具备“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壹级资质”以及评审标准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限期改正。
2018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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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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