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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栏目: 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全国政采新闻联播,电子报 时间:2018-12-06 17:01:19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第六百九十二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中国检科院2018年仪器设备采购项目(第2包、第3包)”(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0773-1841GNOBHWGK0988)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1: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北路甲3号

当事人2:中金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21号久凌大厦15层

二、基本情况

举报人反映:1.代理机构要求供应商在购买招标文件时填写投标产品的品牌型号,导致投标产品信息提前泄露。2.代理机构在第2包、第3包开标过程中,涉嫌串通投标。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举报人反映的问题1,本项目中代理机构并未以预先填写信息与实际所投产品不一致为由拒绝供应商投标,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代理机构将填写实际所投产品信息作为购买招标文件的强制性要求。举报人以此为由认为代理机构提前泄露投标产品信息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举报人反映的问题2,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串通投标的情形。

举报人反映的问题均缺乏事实依据。

(第六百九十三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新闻策划支持系统软件开发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TC180929D)作出的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1:经济日报社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

当事人2: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皂君庙14号院9号楼

二、基本情况

举报人反映:本项目有3家以上供应商进入评审阶段,并确定了中标候选人。代理机构发布废标公告,与评审过程及结果不符。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举报人反映的代理机构发布废标公告,与评审过程及结果不符的问题。经审查,北京优炫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在评标结果产生后撤销投标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其撤销投标的行为无效。

决定本项目废标行为无效。

(第六百九十四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四川精正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四川精正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成都市青羊区敬业路218号8栋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对“四川大学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平台互联网+检验检测系统采购项目(第二次)”(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jzcga2018004)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本项目招标文件存在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四川精正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相关申辩理由均不成立。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四川精正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第六百九十五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成都惠勒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成都惠勒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惠勒)

地  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锦城大道666号4栋14层5号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对“四川大学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平台互联网+检验检测系统采购项目(第二次)”(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jzcga2018004)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中标供应商成都惠勒投标文件中《合作协议》首页和签字盖章页与《合作协议》甲方提供的存档件不一致。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成都惠勒作出罚款9300元的行政处罚。

(第六百九十六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海关总署2018年单、双视角X光机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HG18GK-A0000-D079)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上海瑞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川宏路508号5幢

被投诉人: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以下简称海关采购中心)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A座906会议室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海关采购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本项目将“具备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设备使用许可”作为评审因素,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2.本项目将“具备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设备使用许可”设置为“▲”项,不满足扣4分。同时,评标标准中规定“投标货物具有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设备使用许可证得1分”,构成重复计分的情形。3.本项目将“投标货物专利技术与所获省级以上职能机构奖项等因素”作为评审因素,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经审查,本项目将“具备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设备使用许可”设置为评审因素,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投诉事项1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经审查,招标文件规定投标货物具有“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设备使用许可证”加1分,同时又规定不满足扣4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投诉事项2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经审查,本项目将“投标货物专利技术与所获省级以上职能机构奖项等因素”设置为评审因素,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投诉事项3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成立,决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责令海关采购中心就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评分标准设置不合规的问题限期改正。

(第六百九十七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四川大学华西校区西区学生宿舍改造工程采购项目第二次”(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ZY20180349ZC(2))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中晟升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科园南路5号蓉药大厦9层2号附3号

被投诉人:四川中意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址:成都市青羊区青龙街27号1幢3单元18楼1415号

当事人:四川大学(以下称采购人)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一环路南一段24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代理机构未查清事实,违法变更成交供应商。2.代理机构就四川锦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质疑作出答复后,未向投诉人递交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投诉人递交澄清函后,代理机构也未作出书面答复。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经调查取证,处罚机关对投诉人作出的43725元罚款属于“较大数额罚款”。2016年1月至8月,投诉人三次因税务违法行为税务机关进行税务行政处罚,代理机构认定其存在未依法纳税的不良记录并无不当。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投诉人不具备政府采购合格供应商的条件,代理机构取消其成交资格未违反相关规定。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2,经审查,代理机构就锦信公司提出的质疑作出书面答复后,投诉人授权代表现场阅读了该答复并知晓了答复内容,未对投诉人合法权益造成实际影响。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定,代理机构对澄清函无法定答复义务。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第六百九十八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北京语言大学智慧语言实验室建设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0702-1841CITC5G63)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北京东方正龙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D座九层D1012

被投诉人1:北京语言大学

地  址: 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15号

被投诉人2:中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 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101号(园区)

相关供应商: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金财)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9号唯实大厦1006室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中科金财投标文件中的签章及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中的签字涉嫌造假。2.中科金财投标产品“学生应用终端”的CCC认证证书已被暂停无效,中科金财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3.中科金财投标产品“教师语言学习终端”没有CCC认证证书,中科金财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4.中科金财投标文件中提交的认证报告,不满足招标文件有关要求。5-19.中科金财投标产品“语言实验室教学系统软件”(以下简称语言教学软件)不满足招标文件有关14项技术指标要求。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经审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中科金财投标文件中的签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造假,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2、3,经审查,投诉事项2、3未依法质疑,属于无效投诉事项。

关于投诉事项4,经审查,中科金财投标文件中提交的相关认证报告是真实的。同时,评审委员会认为上述认证报告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投诉事项4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5-19,经审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中科金财投标产品语言教学软件不满足招标文件上述技术指标要求。投诉事项5-19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4-19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2、3属于无效投诉事项,驳回投诉。

2018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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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816期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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