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政采在行动
支持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政采在行动
——政府采购助力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融资综述
■ 本报记者 昝妍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速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发展,“融资难融资贵”却“绊住”了不少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向前的“脚步”。尤其是近段时间以来,国际形势复杂多变,我国经济从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的阶段,在这样的背景下,一些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难以避免地遇到了不少困难,因此,融资更是成了不少企业的“救命稻草”。然而“利息高、额度低、审批慢”却又让部分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或借贷无门,或望而生畏。
习近平总书记近日在视察广州明珞汽车装备有限公司时指出,创新创造创业离不开中小企业,我们要为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发展创造更好条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贯彻党中央关于支持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在政策、融资、营商环境等方面帮他们解决实际困难。11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发表的重要讲话中再次强调,要优先解决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融资难甚至融不到资问题,同时逐步降低融资成本。
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是政府采购发挥政策功能的一项重要目标,而中小企业中很大一部分都是民营企业。为更好地解决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近年来,各级财政部门积极出台多项有力有效的举措,依托政府采购合同,打通银企融资通道,帮助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移开融资困局这块“绊脚石”。
银企结合有三种“联姻模式”
彭先生是河南一家民营企业的负责人,公司规模不大,主营计算机软硬件和各种设备等产品,这几天正在申请办理一笔政府采购合同融资贷款。“前前后后我们已经用16个政府采购项目的合同参与了融资,共贷到了1197.86万元。”彭先生告诉记者,他们公司以前主要是通过房产抵押、互助联保贷款和个人借贷方式融资。对比这些方式,政府采购合同融资针对性更强,利率比信用贷款和个人借贷低不少,和房产抵押贷款利率差不多。同时也更方便快捷,凭政府采购合同直接和银行对接,银行合同备案通过后,可以在工作日随时网上提款。“我觉得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挺方便,也挺好,对我们主做政府采购项目的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帮助很大,值得推广。”
据《中国政府采购报》记者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已有上海、重庆、河北、吉林、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南、广东、深圳、四川、贵州、云南、陕西、宁夏等近20个省市开展了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各省市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探索出了三种运作方式。像彭先生公司这样直接和银行对接进行融资的属于“中小企业+银行”的方式,此外,还有一些地方采取的是“中小企业+担保机构+银行”以及“中小企业+基金管理中心+银行”的方式。其中,在“中小企业+银行”方式下,中小企业凭政府采购项目中标合同直接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无需担保。而“中小企业+担保机构+银行”方式则是由信用担保公司统一提供担保,企业只需向银行提供相关资料,获得中标成交合同后可与担保公司签订担保合同,银行放款。“中小企业+基金管理中心+银行”方式基金由中小企业基金管理中心联合有关商业银行和机构共同发起设立。投放对象是已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供应商。银行收到供应商融资申请后自主决定是否为供应商提供基金融资贷款。
“中小企业+银行”是目前多数省份实践较多的运作方式,无需担保是其一大特点。中小企业凭政府采购项目中标合同直接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金融机构对合同真实性进行核对后放贷,采购人将采购资金支付到约定收款账户,归还全部贷款金额。该方式大致又分为“线下模式”“线上+线下模式”“线上模式”三类。其中,安徽、重庆、江西、河北、浙江、山东等地采用线下模式;福建、湖南等地采用线上+线下模式;河南、宁夏等地区采用线上模式。三种模式下各地又是具体如何操作呢?
线下模式,以浙江为例。首先,有意向开展省级政府采购信用融资试点的银行向省财政厅提交开展试点的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应当包括具体实施方案、相应产品,以及提供相关优质服务和优惠等承诺;省财政厅对相关银行提出的方案进行备案审查。对符合审查的银行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信用融资”专题频道予以展示。其次,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试点银行提供的方案向相关银行提出信用资格预审。预审通过后列入相关银行的信用融资备选供应商库;供应商一旦获得经省财政厅备案的政府采购合同后,即可凭备案合同向相关银行提出信用融资(贷款)申请;对拟用于信用融资的政府采购合同,供应商在签署合同时应当向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申明或提示该合同将用于申请信用融资,并在合同中注明融资银行名称及在该银行的唯一收款账号。此外,相关银行应按规定对申请信用融资的供应商及备案的政府采购合同信息进行审查,审核无误后,银行应当凭合同和事先约定的优惠利率及时予以放款。最后,待供应商履约完毕,采购单位将采购资金支付到备案合同中指定的融资银行及收款账号。
线上+线下模式,以福建为例。首先,有意向开展省级政府采购信用融资试点的银行向省财政厅提交开展试点的书面申请;省财政厅进行审查并统筹各方的技术方案后,分期分批向银行提供政府采购业务系统在线数据对接支持;银行需要支持供应商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的产品信息(包括授信条件、额度、期限、优惠政策、业务程序等)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进行发布,并可在线获取中标(成交)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等信息。其次,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银行及银行提供的融资产品,自行向银行提出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申请并在线提交相关材料。此外,银行审查通过同意授信后,供应商应在该行开立封闭式专用账户,与采购人等相关当事人在合同中或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方式约定唯一的收款账号,并通过政府采购业务系统向采购人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在线备案;银行可通过福建省政府采购网对政府采购融资合同信息与网上备案合同进行比对,确保合同收款账号与融资银行收款账户一致。审核无误后,银行按照程序发放贷款。最后,供应商履行完合同并通过项目验收后,采购人将采购资金支付到备案合同中约定的收款账户,用于归还贷款。银行按合同约定的条款,可直接从收款账户中收回贷款。
全流程线上模式,以河南为例。河南省财政厅将河南省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金融机构信息化系统和财政国库支付系统三大信息化系统对接,为“银企”双方搭建一个信息对称平台,该平台对政府采购融资资金支付施行闭环管理。首先,有意向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的融资服务机构,在河南省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登记备案。其次,有融资意向的供应商通过该平台直接向金融机构的网上银行申请贷款。此外,融资服务机构通过河南省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核对政府采购合同真实性,确认无误后在授信额度内提供本机构规定的相应融资产品。最后,财政国库支付系统根据合同约定直接将合同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账户。截至目前,该省已有13家金融机构参与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累计221家小微企业授信12.99亿元,为247中小微企业实际放贷7.29亿元。
不设门槛却有要求
凭借政府采购项目中标合同直接向银行融资,尽管对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没有准入门槛,但是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等地对供应商注册地、政府采购合同有不同要求。
有的省份要求参与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的供应商注册地必须为本地。如,河北省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庆市规定相同,即在本地注册并取得当地政府采购合同的中小微企业才可申请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有的省份仅要求参与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的供应商的中标合同必须是该省省本级。如,湖南省规定:只要获得该省省本级政府采购合同、对融资有兴趣的中小微企业均可申请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对中标的中小企业是否为湖南省本省注册或是否在湖南省政府采购网注册没有规定;有的省份既要求中标企业注册地为该省,又要求中标合同也是该省。安徽、浙江、福建、江西除了要求该省境内供应商获得本省省级政府采购合同,安徽、浙江、福建三地还需供应商在该省政府采购网上注册入库,江西省则需要供应商在该省公共资源交易网注册入库;此外,还有山东省要求中标中小企业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从事生产经营,还要求该企业满足纳入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域征信服务平台目录的中小企业名单;当然,也有像河南省只要是中小微企业中标政府采购合同,无论公司注册地是否在河南,无论中标合同是否是河南本省,均可参与河南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项目。
为什么不同省份,对中标的中小企业有注册地、政府采购合同归属地、是否在政府采购网上注册等要求?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公共资源交易研究中心教授王丛虎表示,不同于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的融资合同属于民事融资合同,内容属于一个增值服务,和扶持环保企业、科技创新企业一样,各地方可以有不同的扶持政策和特色做法。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副院长姜爱华也认为,政府采购的合同融资是地方政府出台的办法,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所规定的内容,不能按照政府采购法的三公原则来要求,可以允许政策倾斜,在一定程度上扶持本地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发展。杭州市财政局陈铖认为,随着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的发展,“走出去”的情况会越来越多,如果对注册地、中标合同归属地有要求,那很多外地的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无法享受优惠政策支持。尽管从目前来看,这一要求可以提升本地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竞争力,但从长远角度考虑,如果多地出台这样的政策,会形成一个类似“地方保护”圈,这对民营经济发达、有着众多渴望走出去的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并不是一个有利的因素。
除了对供应商有不同的要求,各地与金融机构的合作方式也不同。部分省份规定政府采购合同融资项目中合作的金融机构只能是银行的有:福建、重庆、河北、江西、浙江、安徽。其中,福建省、重庆市规定银行只要有意向参与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的银行向该省财政厅提交的意向书,财政厅经过审查同意后即可。河北、江西均要求银行为该省境内注册或设立的分支机构。河北要求银行与河北省政府采购办公室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合作协议》。江西要求银行需要与江西省财政厅签订《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信贷融资协议》。浙江、安徽要求参与政府采购融资的项目的银行是该省境内注册或设立分支机构,且已开展中小企业贷款业务的。此外,还有部分省份明确,银行与非银行的金融机构都可以参与政府采购合同融资项目。这些地方包括:湖南、山东、宁夏、河南。其中,湖南、山东仅要求金融机构在业务开展前向省财政部门备案即可。宁夏要求金融机构必须为自治区内注册的法人机构或设立的分支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且已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中开通用户。同时应向该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征信管理处备案。河南要求金融机构在河南省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登记备案。
降低融资成本各有规定
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一头连着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一头连着金融机构。企业在融资过程中最关注的焦点是融资成本,而金融机构则更在意规避信贷风险。只有解决好这两大关键问题,才能使政府采购合同融资迈上新台阶。为此,各地财政部门“各显神通”,努力搭建“政银企”平台,致力于打通银企融资通道,实现政府采购信息共享,拓展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帮助金融机构降低融资风险,切实降低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融资成本。
融资额度与利率是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最为关注的焦点。对此,多数省份规定,由参与融资的各银行自主决定是否提供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以及融资额度和贷款利率。也有不少省份虽未规定具体的融资额度和利率,但设置了贷款利率上浮限制。如,安徽和宁夏规定贷款利率上浮最高不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5%。山东规定,融资利率上浮比例原则上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记者调查了解到,大部分银行给出的融资额度在中标合同金额的70%-85%,贷款利率在同期市场利率基础上优惠5%-10%,年利率在5%-8%之间。当然也有像交通银行株洲分行,授信最高额度为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90%。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授信最高额度为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0%。单户融资额度最高可达3000万元。关于融资期限,各银行授信项下单笔业务融资期限根据对应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不早于合同对应的货物销售回款到期日,最长可达一年。
“银行审批程序繁杂、速度太慢”,采访中不少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负责人向记者这样抱怨道。部分小公司觉得,自己公司参与的采购项目金额也小,遇到资金问题时,宁愿遵循“土办法”——向内部员工、亲朋好友借钱,或拖着原料购货款不还,直到项目资金支付也不愿意向银行贷款。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进一步提升融资效率,有些省份财政部门对审批、放贷有时限要求。如,安徽规定6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及放款。宁夏规定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及放款(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批,审批通过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放款)。又如,河南省从计划备案到资金支付实现全流程线上运行,只要符合备案和融资要求的企业就可以实现“秒贷”。
当然也有部分省份如福建、湖南、河南、江西没有硬性要求,银行按照各自规定进行审批与放款。据记者不完全统计,在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多数银行5个工作日完成审批、审批后5个工作日完成贷款。有些银行参照中标合同约定内容进行灵活设定。例如,上饶银行余江支行承诺,资料齐全的情况下,贷款200万以内当天审批,次日放款;200万元以上的5个工作日内放款。
守正出奇规避信贷风险
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助力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发展,目前已呈现出全国多省市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态势。同时,为了规避融资风险各地也发明了事前预控、事中分摊、事后严惩的妙招。
在风险事前预控方面,例如江苏省将供应商信用量化成分值,根据分值评定信用等级,每位入库供应商设置基础诚信分值,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如发生不良行为,按情节轻重扣除诚信分值,部分地方将分值转化为星级或资信等级,其结果与项目评审得分挂钩,或用于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等。
在事中分摊风险方面,如四川创新性地规定,对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提供“政采贷”贷款产生的损失,纳入财政金融互动政策范围给予风险补贴。如江苏、北京、上海、黑龙江、广东、内蒙古选择引入担保机构。江苏省内具有政府采购项目招标采购入围资格的企业均可在民生银行办理“政府采购融易贷”授信申请,贷款由江苏省信用担保公司统一提供担保,企业只需向民生银行提供相关资料,无需支付任何成本,即可取得相应的预授信额度,一年内循环使用。此后中小企业一旦获得中标成交合同,并与担保公司签订担保合同,民生银行即刻放款。此外,这些企业还可以根据采购单位回款情况自主选择还款,额度循环使用,以争取更多机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融易贷”中担保公司按季收费,而且费用仅为0.4%,低于市场平均价格。以正常6个月1000万元贷款计算,普通担保费按年2%计收,为20万元,但是根据“政府采购融资贷”担保费仅为8万元,光担保费就节省了12万元,融资成本大大降低。据悉,2017年,江苏省6家合作金融机构共授信12.86亿元,实际放贷10.75亿元,助力缓解江苏省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难题。
除了引入担保机构,吉林省还独辟蹊径采用相关的发展基金融资贷款。据悉,该省由吉林省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基金管理中心和兴业银行长春分行等机构共同出资设立民营经济转型升级发展基金,规模为20亿元,主要投放对象是已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融资承办的金融机构为兴业银行。据悉,2017年,吉林省政府采购基金融资审核授信资金1.5亿元,其中融资到位资金5600多万元。
虽然已在事前、事中采取了不同招数来规避风险,但极个别供应商或金融机构还会在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活动中出现违规、违纪行为。对此,各地财政部门也有严格规定。浙江明确,供应商弄虚作假或以伪造政府采购合同等方式违规获取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或无故不及时还款的,或出现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情形的,除按融资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同级财政部门应当将其行为按“不良行为”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应记入供应商“黑名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宁夏指出,对干预供应商选择融资金融机构,或无故拖延支付政府采购项目资金的采购单位,财政厅将视情节进行约谈。
近年来,政府采购授予中小微企业的合同金额不断提升,财政部公布的数据显示,2017年全国政府采购授予中小微企业合同金额已达到2.48万亿元,占全国政府采购规模的77.4%。其中授予小微企业的合同金额也已超过1万亿元,占授予中小微企业合同金额的43.8%,这也为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提供了十分有力的保障。随着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的不断推进,相信将会开创一个“政银企”多赢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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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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