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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摸石过河”中稳步前行

栏目: 地方经验,电子报 时间:2018-11-01 18:31:55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基层探索】

在“摸石过河”中稳步前行

■ 本报记者 杨文君

在基层政府采购领域,情况纷繁复杂,要想将中央的政策做到位,还得“独具匠心”,在“摸石过河”中稳步前行。这方面,石景山区财政局便有自己的一套方案。

制度先行 化压力为动力

百川归海,如履薄冰。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施行,整个政府采购的法律制度体系正在向纵深进行修订、完善和调整。目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政府采购部门规章得以修订,《政府采购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等法规也在酝酿“改版”。另外,财政部近期就修订《政府采购法》相关立法征求了各省市财政部门的意见。在这种大的政策调整背景下,如何履行好政府采购监管责任,基层财政部门压力是非常大的。

对此,一方面石景山区财政局加强了自身学习,时刻绷紧这根弦,只有自己先吃准、吃透各项新政策、新要求,才能确保依法依规地对政府采购实操全过程进行有效监督管理;另一方面,针对近几年政策频出的实际情况,石景山区财政局对照检查,废止了与《实施条例》及部门规章有冲突的工作规范,直接把监管工作要求落实到每项具体工作、采购品目和专项检查、培训当中。这样做的好处有两个,一是能够快速反映、贯彻,部署和落实政策;二是能够及时根据政策调整变动自身的工作流程和要求,而不是先要去修订工作制度。当然,这项工作会依据财政部和北京市财政局完善相关工作规范的基础上,实时推出符合石景山区的政府采购监管制度汇编,指导当事人更好地开展政府采购工作。

因时而变 创新监管模式

事物都在变化之中,政府采购也不例外。墨守成规,只会让自己“慢半拍”,甚至是“掉队”。为紧跟政府采购改革的整体步伐,石景山区财政局从政府采购监管机制创新着手,走好改革“最后一公里”。

记者从石景山区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获悉,为了践行法治政府,增强政府采购监管的公信力和权威性,石景山区财政局首先在监管机制上做了一番新尝试。去年,区财政局在2003年“采管分离”的基础上,重新理顺工作流程,调整业务职能划分,在内部推行“管罚分离”,即将政府采购的业务监管行为与行政执法行为分离。原先既从事日常监管、服务,又从事行政执法和处罚的业务科室,转变为只从事日常监管、服务,局内部法制部门专门负责包括政府采购业务在内的行政执法。至此,政府采购工作形成了“采、管、罚”、既相互独立、分工明确、又协调运行的三位一体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采管罚”工作机制的产生,势必改变业务科室自查、自审、自惩处的状态,能够有效解决业务科室人员普遍法律素养不足以应对日益复杂的政府采购法律关系的现实问题,使业务科室人员将工作重心可以全部放到日常具体的监管和服务当中,也势必很大程度上降低后续行政复议认定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行政诉讼败诉的风险。从财政局整体看,将行政执法行为统一归口到法制部门,能确保执法主体的唯一性、执法体制的统一性和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规范性,增强政府采购整体监管工作的公信力和权威性。目前,该工作机制运行效果还有待观察。

此外,在监管方式方面,经过3年多的摸索,根据国家“放管服”改革要求,结合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特点和石景山区政府采购的实际情况,石景山区财政局2017年全面建设了“互联网+政府采购”平台,以此为基础,放开了政府采购事前审批、审核,从而腾出了更多精力来强化事中事后的监管,并由此启动了首次对代理机构的全面检查、考核,包括集采机构,并延伸到采购人和供应商。目前,已经对外公示了对集采机构的检查、考核情况,对被查的9家社会代理机构进行了面对面的沟通,还将对3家社会代理机构进行行政处罚。这与李克强总理在今年提出的“要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非常契合。

“同时,‘互联网+政府采购’在功能上已经实现了跨部门的联合监管,专门开设了监管部门的专用通道。6月份,我们对石景山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派驻巡查组进行了政府采购政策全员培训,使政府采购成为巡查重点之一;联合本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就政务信息系统建设进行专题培训,弥补类似信息化建设等专业领域知识欠缺。我们做这些就是想打破财政部门‘单打独斗’的局面,力争在石景山区域内实现综合监管、智慧监管,强化政府采购监管力度。”石景山区财政局相关负责人说到。

迎难而上 坚持问题导向

政府采购改革的进程中不可能一帆风顺,一线视角下的政府采购更有很多“细而小”“小而难”的问题。

当被记者问及“实际采购工作中,有哪些比较棘手的问题”时,上述负责人回答到:“我碰到过最棘手的情况是,采购人在立项之初对项目需求存在模糊认识,项目匆忙上马实施采购,采购结束之后,却不满意中标结果,拒不确认采购结果、依法签订采购合同。我们就曾遇到这样一个真实案例:中标结果发布之后,采购人拒不确认中标结果,经代理机构与其沟通,虽然超5个工作日确认中标结果,但第二天就找到财政局,认为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产品不能满足其实际工作需要,存在性能和安全上的隐患。经查,发现该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当中的一个关键功能性要求未划星号,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有可能存在隐患,但不属于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检查过程中发现该项目投标的3家供应商当中有1家未提供检察院出具的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不满足3家投标人的开标前提,最终废标处理。”

通过这个案子,石景山区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的工作人员认识到,预算单位对政府采购的了解还只是停留在表面,只是把政府采购当作实施采购前的规定动作和购买通道,没有意识到政府采购本质上也是一种市场行为,存在着不确定性和风险。作为监管部门,既不能容忍政府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也不能放任采购人不守信用承诺伤害政府公信力行为的发生。这个案子敲响了警钟,需要分清具体情况和问题产生的根源,不能把板子都打在代理机构的身上。就像上面这个案子,未在中标通知书发布之日起30日内签订合同之后的两日内公告合同的,追责就不能追到代理机构身上。“亡羊补牢,为时不晚。”今年年初,石景山区财政局针对这一问题,还专门发文设计了合同交接单,按交接单上的日期确定代理机构是否逾期公告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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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806期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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