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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公务用车管理出新规

栏目: 汽车,电子报 时间:2018-09-13 17:11:35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河北:公务用车管理出新规

带头使用新能源车,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并加装卫星定位系统

本报讯 记者孙冉冉报道 近日,河北省委办公厅和河北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了《河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河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的价格、排量、配备及使用等方面均提出了新要求。根据《办法》,河北省党政机关应配备使用国产车,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同时,河北省公务用车应实行标识化管理,并加装卫星定位系统。

2017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修订后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调整了公务用车的定义,细化了公务用车配备标准,要求逐步扩大党政机关新能源汽车的配备比例,并要求创新公务用车的管理方式。本次河北省发布的《办法》就是根据上述规定,并结合河北省实际情况而制定的。

《办法》中所涉及到的公务用车范围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对于上述几种公务用车的价格和排量标准,《办法》提出了相应要求。《办法》要求,机要通信用车应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应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如有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执法执勤用车应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如果工作需要也可以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如有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对于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的配备,《办法》要求应由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此外,《办法》还指出,用作公务用车的新能源轿车,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而上述标准也并非是一成不变的,根据《办法》,上述配备标准将根据公务保障需要、汽车行业技术发展、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

在公务用车购置经费方面,《办法》指出,由财政部门根据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统筹安排购置经费,列入公务用车主管部门预算,财政部门还将会同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制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统筹安排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列入党政机关部门预算。

在公务用车配备方面,《办法》要求,党政机关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规定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如因地理环境和工作性质特殊确实需要配备的,可按照程序报批后,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但越野车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在公务用车使用方面,《办法》提出,应实行标识化管理,对于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及其他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以外的公务用车,应统一标识,并喷涂监督电话,加装卫星定位系统。据悉,河北省是全国较早对公务用车进行标识化管理的省份。早在2016年,河北省就已经开始对公务车辆的车身统一喷涂“公务用车”字样的标识,有效遏制了公车私用现象,降低了公车运行费用,并获得了中央车改办的充分肯定。

此外,《办法》还提出,河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建设管理全省公务用车信息管理系统,将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纳入其中进行监督管理,提高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信息化水平。在公务用车使用方面实行派车单制度,对公务用车使用时间、事由、里程、油耗等信息进行登记和公示,节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而公务用车的保险、维修、加油等相关服务则由本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牵头集中采购,实行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年度绩效评价制度,节奖超罚,降低运行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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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795期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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