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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栏目: 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全国政采新闻联播,电子报 时间:2018-09-07 12:17:20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第六百二十九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山东大学齐鲁医院流式细胞仪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SDAK-ZB-2017130-111)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山东瑞华同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济南市市中区腊山路18-12号1-101,2-101

被投诉人:山东安康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址:济南市经十路17175号D座二层

当事人:山东大学(以下称采购人)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山大南路27号

相关供应商:济南中科信达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信达)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发祥巷小区一区1号楼316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6为:投诉人认为其投标产品关于“激光”、“荧光收集光路”、“流动检测池”、“荧光检测灵敏度”、“一体化电荷式分选系统”、“全自动液滴延迟校准系统”的技术指标优于中科信达投标产品,上述技术得分应高于中科信达的问题。投诉事项7为:投诉人认为评标现场采购人工作人员发表恶意攻击投诉人的言论。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6,经审查,未发现评标委员会存在违法违规评审的行为。投诉事项1-6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7,经审查,采购人工作人员在评标前介绍项目背景时,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但不构成攻击投诉人的恶意言论。投诉事项7缺乏事实依据。

此外,在处理过程中,发现本项目存在将应当在资格审查阶段审查的因素前置到招标文件购买阶段的问题,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影响了采购活动的公正性。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1、2、3、4、5、6、7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废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第(十二)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和代理机构限期改正。

(第六百三十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科研基础设施节能改造及数据安全取证分析能力建设项目制冷工程”(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ZZZX2018ZB005)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北京实先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后郝家疃村红领巾街17号

被投诉人1:国家工业信息安全发展研究中心(以下称采购人)

地  址: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路35号

被投诉人2:中招(北京)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皂君庙14号院9号楼211室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采购人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招标文件含有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内容。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经审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招标文件中投诉人所称的4项技术指标排斥潜在供应商。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此外,在本项目处理过程中,发现存在以下两个问题:

一是本项目招标文件允许进口产品投标,经查,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未获得财政部门核准。上述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第四条、第七条的规定。

二是本项目招标文件将特定金额合同业绩设置为资格条件。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限期改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代理机构限期改正。

(第六百三十一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息化工程主体部分(工商总局建设部分)基础支撑(北京中心)网络及安全设备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GC-HG4171147)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北京易德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北京市平谷区马坊镇政府内

被投诉人: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西章胡同9号院

相关供应商: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软公司)

地  址:北京市昌平区昌盛路18号

当事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经济信息中心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国采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为:中软公司所投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中边界防火墙有关“设备高度≤2U”的要求。投诉事项2、3为:中软公司所投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中核心路由交换机、汇聚交换机有关“虚拟化组包含成员数量≥4;提供第三方机构检验报告”的要求。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了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经审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中软公司所投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关于边界防火墙“设备高度≤2U”的技术要求。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2、3,经审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中软公司所投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关于核心路由交换机和汇聚交换机有关“虚拟化”的技术要求。投诉事项2、3缺乏事实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2、3均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第六百三十二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中央歌剧院舞美灯光设备政府采购项目第二包”(项目编号:0686-1741C245486Z/02)举报案作出的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1:中央歌剧院(以下称采购人)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115号

当事人2:北京国际贸易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3号

当事人3:北京奥德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德清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115号北京印象2号楼4单元413室

当事人4:北京索莱特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莱特公司)

地  址: 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星光巷7号

当事人5:北京全巨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巨公司)

地  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北辛安新房子16甲北辛安中学院内

二、基本情况

举报人认为:1.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设置具有倾向性。2.评标委员会对广州彩熠灯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熠公司)提供的大部分“用户反馈意见”予以否认,侵害了彩熠公司的合法权益。3.索莱特公司、全巨公司不具有生产招标产品的能力,奥德清公司、索莱特公司和全巨公司涉嫌恶意串通。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举报事项1,经审查,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已对招标文件进行了修改,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设置具有倾向性。举报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举报事项2,经审查,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其对奥德清公司和彩熠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用户反馈意见的认定及评分并无不当。举报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举报事项3,经审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相关供应商不具备生产招标产品的能力及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举报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

此外,本项目招标文件将“提供合作并服务于文化部直属院团舞台设备的售后维护保养的用户反馈意见”设置为评审内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综上,举报事项1、2、3缺乏事实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废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就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行为限期改正。

(第六百三十三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青岛采购招标中心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青岛采购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地  址: 青岛市市南区延安三路220号16层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对“青岛海洋地质研究所仪器设备采购项目第三包”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招标文件存在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青岛采购招标中心有限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第六百三十四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华南理工大学斑马鱼养殖系统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0724-1801D66N0193)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北京爱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北京市大兴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大兴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天河西路25号院4号楼1层

被投诉人1:华南理工大学(以下称采购人)

地  址: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381号

被投诉人2: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26号16-18楼

相关供应商:上海海圣生物实验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圣公司)

地  址: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富成路134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采购人、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招标文件将养殖缸的容量及形状等非关键技术指标要求作为限制条件。2.招标文件将特定业绩作为加分条件,属于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3.采购人、代理机构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暂停开标活动,且代理机构在开标后才将采购人第二次质疑答复反馈给投诉人,程序违法。4.采购人在未知中标结果的情况下进行装修施工,涉嫌与海圣公司恶意串通。5.采购人、代理机构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存在重大过错。6.代理机构未将采购人质疑答复及时反馈给投诉人。7.涉嫌变相提高产品价格。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2,经查,代理机构发布变更公告,修改了招标文件有关养殖缸容量、形状和同类项目业绩的参数要求,并相应调整了分值设置。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3、6,经查,本项目是货物采购,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代理机构第二次质疑答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投诉事项3、6缺乏事实依据。

经查,投诉事项4、5、7未经质疑,属于无效投诉事项。

此外,在投诉事项审查过程中,发现存在以下两个问题:

一是本项目招标文件有关同类项目业绩的要求前后描述不一致,影响相关供应商的得分。二是评审现场录音录像显示,评审专家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2、3、6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4、5、7属于无效投诉事项,驳回投诉。

鉴于本项目采购过程中出现了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废标。

责令代理机构就招标文件有关同类项目业绩的要求前后描述不一致的问题限期改正。

(第六百三十五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北京语言大学汉语学院马来西亚政府奖学金生长途语言实践活动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ZTXY-2018-F18068)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北京中旅现代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北大街5号17层1905室

被投诉人:中天信远国际招投标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北京市平谷区兴谷经济开发区6区303-81号

相关供应商:北京卓教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教旅社)

地  址: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焦各庄街2号院3号楼5层4单元507

当事人:北京语言大学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15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本项目评标委员会未完全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评审。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经查,评标委员会在给予小微企业价格扣除后,卓教旅社是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最低报价,价格分为满分。同时,卓教旅社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相关业绩合同,且在“服务方案”中体现了其符合穆斯林团队的接待要求,评标委员会认为符合招标文件有关服务需求和业绩的要求。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第六百三十六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

地  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玉泉路19号(乙)院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对“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PAPS项目X射线技术分平台恒温恒湿净化空调系统重新招标项目”(以下称本项目)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本项目存在评审标准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的相关申辩理由均不成立。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第六百三十七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江门海关物业管理服务招标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JM2018-HHG004)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广州中信厚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699号502房

被投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江门海关后勤管理中心(以下称采购人)

地  址:江门市蓬江区海傍街43号

相关供应商:深圳市鑫梓润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梓润公司)

地  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劳动社区宝源综合区11号友情基地四楼

当事人:江门正合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下1号102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投诉人认为本项目中标结果不符合法律及招标文件规定,鑫梓润公司有关具备投标资格的声明为虚假承诺,应当认定中标结果无效。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经审查,鑫梓润公司受到的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属于较大数额罚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所称重大违法记录,不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投诉事项成立。

责令代理机构就暂停本项目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限期改正。

(第六百三十八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PAPS项目X射线技术分平台恒温恒湿净化空调系统重新招标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IHEP-PAPS-ZB-10/2017)作出的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1: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以下称采购人)

地  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玉泉路19号(乙)院

当事人2:四联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联公司)

地  址: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72号四联大厦

二、基本情况

举报人反映:四联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行为,不具备投标资格,四联公司隐瞒事实,违法参与投标。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举报事项,经审查,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对四联公司罚款3302642元,属于较大数额罚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所称“重大违法记录”。四联公司不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资格要求。举报事项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举报事项成立。

(第六百三十九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西北民族大学榆中校区校园安防系统升级改造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GZ180167-XBMZDX07(Z))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陕西北斗恒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更新街13号铭爵大厦1407室

被投诉人:甘肃省招标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飞雁街118号1-19层

当事人:西北民族大学(以下称采购人)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西北新村1号

相关供应商:方正国际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国际)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2号5层505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1-25为方正国际投标产品未响应相关指标要求,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2、14-17,经审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方正国际投标产品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投诉事项1、2、14-17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3-13、18-25,经审查,方正国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检验报告。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方正国际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投诉事项部分成立。

此外,在处理过程中,发现本项目存在将国务院明令取消的资格认证和原厂商出具的授权及售后服务承诺函作为资格条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2、14-17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投诉事项3-13、18-25部分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废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就相关问题限期改正。

2018年9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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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793期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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