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缘何“锲而不舍”?
【案例看台】
在司法救济的路上——
供应商缘何“锲而不舍”?
■ 本报记者 杨文君
曾经,有一家医疗器械公司,仅一年内在某一个地级市就提起了政府采购投诉10件,占该市投诉总量的50%;在该市被申请政府采购行政复议的6起案件中,该公司就占了5件;此外这家公司提起的3件行政诉讼均被司法机关依法驳回。供应商针对不同项目以同一事项或理由反复提起质疑、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现象确也“零星”地存在。
对此,记者专程采访了上述公司的负责人,当被问及为何“锲而不舍”地进行“密集型”“锁链式”质疑投诉时,他说:“不可否认的是,确实有些采购人同供应商相互串通,将我们这样的小公司排挤出政府采购的市场,甚至有些强劲的企业直接告知让我退出。面对这样的情况,我不能坐以待毙。有些招标文件在我看来的确存在倾向性的问题,我必须利用法律救济手段来维护我自己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益。我所做出的努力也许起到的作用‘微乎其微’,但是如果我们每个供应商在面对违法行径时都不作为,那么政府采购的改革就不会前进。我相信,我所做的一切终会在某一时刻发挥作用。”
某业内专家进一步指出,举报、质疑、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供应商司法救济的权利,供应商有权穷尽上述环节,不能简单定性为他们就是“反复纠缠”“无理取闹”。
但也有许多业内人士表示,有些供应商就是因为没有中标而不甘心,“折腾”一下才罢休。一位代理机构的负责人告诉记者,现实工作中,确实有个别供应商滥用法律救济权利以泄私愤的现象。对此,《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以下简称“94号令”)第三十七条已进行了明确,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故建议,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和信息化等手段,建立统一查询平台,通过数据共享,让滥用法律权利的供应商无处遁形,使得94号令这一条可以确实起到威慑作用。
此外,上述供应商的负责人还反映到:“我质疑或投诉的案件经常被驳回,驳回的理由就是简单一句‘证据不足’,有时还会附上一句‘贵单位列举的品牌不能代表现有市场的所有产品’,我想问的是,谁能列举出世界上所有的品牌,这样的理由往往让我哭笑不得。”可见,有些事情往往不是“非黑即白”,很难界定,立法者及政采各方当事人都还有很大的改善空间。
本报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中国政府采购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LIZHENG
点击排行
欢迎订阅中国政府采购报
我国政府采购领域第一份“中”字头的专业报纸——《中国政府采购报》已于2010年5月7日正式创刊!
《中国政府采购报》由中国财经报社主办,作为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服务政府采购改革,支持政府采购事业,推动政府采购发展是国家和时代赋予《中国政府采购报》的重大使命。
《中国政府采购报》的前身是伴随我国政府采购事业一路同行12年的《中国财经报?政府采购周刊》。《中国政府采购报》以专业的水准、丰富的资讯、及时的报道、权威的影响,与您一起把握和感受中国政府采购发展事业的脉搏与动向。
《中国政府采购报》为国际流行对开大报,精美彩色印刷;每周二、周五出版,每期8个版,全年订价276元,每月定价23元,每季定价69元。零售每份3元。可以破月、破季订阅。 可以破月、破季订阅。
欢迎订阅《中国政府采购报》!
订阅方式:邮局订阅(请到当地邮局直接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