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项目优先使用新能源
山西省建立新能源优先采购制度---
公共项目优先使用新能源
本报讯 记者 李存才 郭中 报道 记者日前从山西省财政厅获悉,从2011年起,山西省将新能源产品列入政府采购产品目录,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时必须按规定优先购买新能源产品。
山西省财政厅有关方面负责人向记者介绍说,为进一步提升山西省经济结构,紧紧跟上国际新能源产业发展潮流,建设低碳绿色新型能源基地,实现绿色发展、清洁发展,山西省财政厅会同省内各有关部门,按照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推广应用与产业发展相结合的原则,重点在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和新能源汽车等5大领域,扶持实施太阳能屋顶、金太阳示范、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地源热泵技术和地热服务、太阳能LED路灯照明5大工程。
据了解,为扶持好5大工程,该省财政通过调整政府性资金的支出结构,整合各类有关能源方面的资金,建立“新能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投资补助、创业风险投资等新形式,支持新能源产业加快发展。其中,对新能源产业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包括“五通一平”所发生的银行贷款,省财政给予贴息支持;新能源产业园区统一修建的政府所有的多层标准厂房所发生的银行贷款,省财政给予贴息支持。另外,该省各地市按照省级财政的做法,根据财力状况,也相继安排了新能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山西省财政厅规定,自2011年起,凡政府投资新建的公共建筑、公园、道路、广场、街道等必须从规划和设计环节入手,强制使用新能源。凡政府补助投资的项目,要按照不低于补助比例使用新能源;完全由民间投资的项目,政府要引导和鼓励企业尽量使用新能源。同时,对新组建的全省性、分领域的新能源产业技术联盟,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支持。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所组建的新能源技术中心、研发中心、工程中心和检验中心,凡达到国家级的,省财政再给予国家补助1倍资金的支持;达到省级的,省财政按规定给予补助。为新能源产业技术创新提供场所服务和技术服务的孵化器、公共技术支撑服务平台、软硬件设备购置和专用软件开发等,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其中,对“太阳能屋顶工程”中建材型、构建型光电建筑一体化项目,省财政按照中央财政补助标准同比例予以补助;对“金太阳示范工程”中获得中央认定扶持的并网光伏发电项目,除中央财政补助外,省财政再增加5%—10%的投资补助;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中获得中央认定的省级示范城市和县级示范城市,省财政按中央补助资金的50%给予补助;其他省级示范城市和县级示范城市,省财政分别给予不超过3000万元和1000万元的补助;对“太阳能LED路灯照明工程”中供电系统采用太阳能光电而照明系统采用LED光源的城乡道路照明工程,省财政给予单体造价50%的补贴;对供电系统采用太阳能光电或仅照明系统采用采用LED光源的,省财政给予单体造价25%的补贴。
此外,山西省财政厅还规定,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新能源企业,自项目认定之日起5年内上缴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的地方收入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扶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除享受上述优惠外,第6年至第8年上缴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地方收入部分的50%,由当地人民政府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扶持。对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对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另据介绍,该省财政还从完善信贷扶持政策等方面出台了支持新能源产业加快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
【相关链接】山西的“十二五”转型
《山西省新兴能源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提出围绕提高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净化山西的战略目标,充分发挥该省资源和产业优势,以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煤层气和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为重点,保障能源与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根据规划,该省以煤电为主的电源结构将逐步改善,到2015年,预计全省风电装机规模达到1200万千瓦,太阳能发电装机规模达到20万千瓦,生物质能发电规模达到30万千瓦,煤层气发电规模达到600万千瓦,合计约占全省装机比例的20%。“十二五”期间山西省新能源发电将进入高速发展的时期。(文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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