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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出台政采负面清单

栏目: 全国政采新闻联播,政采头条,电子报 时间:2018-07-05 17:39:23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黑龙江出台政采负面清单

清单中列明的33项内容禁止在采购文件中使用

本报讯 黑龙江省财政厅近日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其中包括33项禁用内容,涉及禁止在采购文件的资格条件中设置的、禁止在评审因素中设置的、既不能在资格条件中设置也不能在评审因素中设置的等3个方面。

据了解,黑龙江省财政厅出台负面清单旨在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文件的编制质量,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营造黑龙江省公平公正和充分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

根据负面清单,禁止在采购文件的资格条件中设置的内容共3项,包括:设置企业法人,将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排除的;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供应商对同一项目内的各标段(包)不得兼投的。

禁止在评审因素中设置的共20项,包括:向供应商提出采购内容以外的要求,要求供应商提供赴厂家所在地免费培训或考察等;要求或标明特定品牌、商标、商号、专利、版权、设计、型号、特定原产地、供应商的技术规格、服务等条件,设置“知名”“一线”“同档次”“暂定”“指定”“备选”“参考品牌”(含配件)等表述的;售后服务要求与采购项目无关或超出服务范围的,售后服务要求明显不合理或指向特定对象的;将企业注册地为某省、某市、某县(区)的供应商作为评审因素的;将非订制的采购标的关于重量、尺寸、体积等要求表述为固定数值,未作出大于、小于等表示幅度的表述;要求投标前对产品进行兼容性测试的,软件开发、运营维护项目要求投标前进行调研培训的;要求提供指定某一级的检测机构、指定某一个检测机构、指定某一部门所属的检测机构、指定检测日期的检测报告和单独将检测报告作为评分因素的;评审因素未量化的,未与评审因素指标相对应的,将服务满意度、市场认可度、占有率及优、良、中、差等未量化模糊表述,作为评审因素的;提出“优于”招标文件技术、服务要求的可加分,但未量化具体加分标准的;要求中标后、签订合同前对产品再一次进行测试、试用或演示的;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招标文件未写明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未写明验收结果应向社会公告;设置与现有系统匹配、与原设备对接使用、与原系统无缝对接等表述的;要求供应商提供售后服务不符合(低于)国家强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设置最低限价的;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但未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将供应商资格要求、企业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的;设定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的;将未在采购需求中列明的技术参数、产品功能作为评分因素的;业绩分设置高于国家规定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优惠分值的;要求供应商提供所投产品的合法来源渠道证明文件指向唯一的。

此外,既不能在资格条件中设置也不能在评审因素中设置的内容共10项,包括:要求供应商提供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的,其中技术信息包括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等,经营信息包括客户名单、货源情报、营销策略等;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的,如采购商品名称与采购需求具体内容不对应的;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的;将供应商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的;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如国有、独资、合资、合作等)、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的;要求供应商具有从业经验达到多少年以上的;未经财政部门批准要求原装进口产品的;将国家已经发文取消的企业资质证书、从业人员证书作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的。

黑龙江省财政厅介绍,负面清单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清单中所列内容均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款。

(黑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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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775期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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