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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规范采购方式变更程序

栏目: 全国政采新闻联播,电子报 时间:2018-06-29 14:11:54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新疆规范采购方式变更程序

对变更采购方式的项目初审、处理答复、档案管理等方面作出规定,明确审核时限、答复形式,档案管理和收发文程序等要求

本报讯 记者杨文君报道 近日,新疆财政厅颁布了《自治区本级变更采购方式审批业务工作流程》,对变更采购方式的审核时限、答复形式,档案管理和收发文程序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要求。

在项目初审方面,《工作流程》指出,对口经办人员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审核申请是否为正式公函、申请事项是否属于审批范围、是否列入政府采购预算、是否详细说明项目情况和申请理由,申请材料是否完整、合规等方面进行审核。文件内容、格式等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退回采购单位修改后重新提交;申报资料不全的,通知采购单位进一步提供;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向分管副主任汇报不予办理的情况,并告知采购单位不予办理的原因。对符合办理要求的申请,对口经办人员应当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汇总后提交办务会讨论决定。

《工作流程》还指出,项目初审后,还要经过集体研究和起草意见的步骤。关于集体研究,所有审批事项应当提交办务会进行讨论,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对口经办人员应当对讨论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包括讨论结论、理由等。对于起草意见,对口经办人员应当根据办务会讨论结果起草处理意见,讨论同意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起草签报;讨论未同意的,告知采购单位不予同意的理由;经讨论需要补充资料的,告知采购单位补充资料后再予办理。

在处理答复的环节,《工作流程》明确,对口经办人员起草签报后,按程序报分管副主任、主任审签,统一报分管厅领导审批。经分管厅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对口经办人员向采购单位出具《政府采购变更采购方式答复函》,答复函内容包括:答复函名称、函号、单位名称、项目名称、预算金额、变更理由、变更依据、落款、批复时间等内容。

关于最后一环的档案管理,《工作流程》提出,对口经办人员应当建立变更采购方式工作台账,详细记录申请事项的来文时间、来文单位、所属业务归口、文件题目、文号、采购内容、预算金额、资金来源、批复时间、编号、采购方式等基本信息,并将所有档案资料移交档案员统一存档。

此外,相关工作人员还应做好收文登记的工作,文书员负责对单位来文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来文时间、来文单位、所属业务归口、文件题目、文号等基本信息,信息登记完成后,及时将文件移交对口经办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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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772期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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