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品牌中标”国内与国际经验借鉴
【聚焦双品牌中标】
“双品牌中标”国内与国际经验借鉴
——批量集中采购能否采用“双品牌中标”系列谈(中)
■ 姜爱华 张楠
实行“双品牌中标”有积极因素,也有一定的缺陷。积极方面来说,第一“双品牌中标”一定程度上克服了批量集中采购的缺点,赋予了各采购单位一定的自主选择权利。第二,“双品牌中标”赋予采购人根据以往经验和品牌认知做出选择的权利,扩大了品牌价值的影响,促进各品牌进行质量和服务的竞争,引导企业树立良好的形象。第三,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综合评分法的僵化。“双品牌中标”能够使得一些硬性指标难以反映的技术优势发挥作用,同时,采购单位也能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不同的指标赋予不同的权重,重新评估两种品牌产品的得分再做出取舍。第四,打击低价恶意竞争。
实行“双品牌中标”的缺陷则有,第一增加了寻租风险。如果品牌供应商与采购单位产生串谋,采购单位选取品牌供应商的依据不再是本单位的实际需求,那么不仅“双品牌中标”的优势全无,市场秩序也会受到破坏,寻租风险大大上升。更有甚者,产品市场的垄断者凭借巨大的影响力影响采购单位的选择,损害公平竞争,导致行业内的垄断现象加剧。第二,削弱批量集中采购节约财政资金的效果。首先,“双品牌中标”实际上减少了每个中标供应商最终的供货规模,对各品牌供应商的吸引力自然下降,批量集中采购的规模效益难以得到体现;其次,与普通的企业或家庭采购不同,采购剩余的预算资金并不会用于本单位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因此,尽管两个品牌的中标产品都能满足实际需要,采购单位仍可能会更加偏好更贵、性能更好、品牌更具影响力的产品。第三,增加招标成本。
总的来说,“双品牌中标”结合了批量集中采购和协议供货制度的特点,希望能通过赋予采购人一定的选择权利来规避一些批量集中采购的缺点。但是,目前我国许多地区出于同样的目的对批量集中采购和协议供货进行了创新,“双品牌中标”是否应当存在或推广,不仅取决于批量集中采购弊端的客观存在,更取决于这些弊端能否通过“双品牌中标”外的做法得到更有效地解决。因此,笔者搜集了国内关于协议供货和批量集中采购的实际做法,查阅了国际资料,总结了国内外协议供货和批量集中采购的发展趋势。
(一)国内:协议供货范围不断缩减,批量集中采购注重履约评价,网上商城积极建立
传统的协议供货制度不涉及网上竞价与网上商城,由于中标供应商范围较大,协议供货制度能满足采购单位的多样化需求,同时避免小额零星采购重复立项,采购较为便捷。但是,由于协议供货的第二阶段设定了可选供应商和产品的范围,竞争非常有限,供应商已经不需要通过较低的价格和良好的服务获取订单,协议供货价格虚高、履约机制不完善的缺点非常显著。如今,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我国网购模式飞速普及,电商平台的产品众多且价格低廉,购买便捷,售后服务也有一定保障。不难发现,与网上商城相比协议供货满足多样化需求和便捷的优点已经不复存在。
实际上,我国很多地区已经取消了协议供货,例如河南、广西、四川三省本级已经取消协议供货,改为网上竞价与网上商城采购。网上商城注册的供应商均可参加采购活动,限额以下的可由采购单位在网上商城自主下单,限额以上的项目由供应商网上竞价确定。
湖北省本级、济南市、苏州市实行协议供货和网上商城并行的制度。苏州市的小额零星采购项目的采购需要先在协议供货供应商范围内竞价,再与网上商城供应商进行比价,最终确定中标供应商。湖北省和济南市均采用协议供货供应商与网上商城供应商同台竞争的做法,将有限竞争扩大到开放竞争,挤出协议供货的价格水分。同时,发起网上竞价的采购人必须指定三个以上的品牌,避免采购单位指定品牌或产品。
云南省自2015年起实行批量集中协议供货制度,确定供应商之后,20万元以下的采购活动自主择优,20-100万元的采购项目进行竞价谈判,100万元以内的采购项目必须公开招标。部分供应商表示这可能导致各厂家的响应程度不会像其他执行批量集中采购的省份那样积极。
综上所述,不难发现我国大部分地区意识到协议供货价格虚高的弊端来源于第二阶段的有限竞争,无论是取消协议供货制度,还是令协议供货供应商与网上商城供应商同台竞争,实质上都是扩大了竞争的范围,同时网上商城使得采购单位的多样化需求能够得到更有效地满足,采购成本也大大降低了。
反观批量集中采购,规模持续扩大,各省市的方向也较为良好。目前广西、浙江、山东等地区开始实行“双品牌中标”制度,并表示主要目的是为了赋予采购人员一定的选择权利和促进中标的两品牌供应商在第二阶段继续竞争。各省市对履约评价和履约监管也越发注重,福建省规定中标产品出现履约问题的,同品牌产品下一期投标全部拒绝,广东省将履约验收交给了第三方,并建立了评价系统。国采中心建立了中标产品物流查询系统,并将逐步升级为批量采购履约监管系统。与此同时,各省市通过建立跟单制、预采购和预估数量的方法,提高批量集中采购的效率,采购人的需求能够得到迅速满足。同时,许多地区在进行批量集中采购时对采购物品的配置进行归档,每种配置确定一个中标产品,满足采购单位不同层次的需求,“双品牌中标”众口难调的问题一定程度上也得到解决。
各地制定集中目录和评判标准的流程也更加全面和科学,不仅全面考虑采购人的意见,也更多地向研究机构、专家进行参数等方面的咨询。各地建立的履约评价机制也会集合使用经验反馈参数制定和评分标准等方面的意见,使得批量集中采购制定的评分标准更加全面专业和人性化。
由此可见,我国协议供货制度中二次竞价的运用愈发广泛,网上商城的门槛也逐渐降低,批量集中采购履约评价机制不断完善。两者的共同之处在于都是对中标供应商进行限制,减价格虚高或者履约不及时的现象。
(二)国际:鼓励联合集中采购,促进电子反拍技术在框架协议二段竞争的运用
对于批量集中采购,欧盟颁布的《2014公共部门采购指令》鼓励不同的采购当局之间可以一起为了某些具体的采购项目而实施联合采购,并界定了不同情形以及不同程度下,采购当局之间承担责任的类型。甚至欧盟鼓励来自不同成员国采购当局之间的联合采购,以更好地整合欧盟不同成员国之间的采购资源,发挥集合采购需求的规模效应。
而国际并没有协议供货这一术语,但是协议供货程序在联合国发布的《公共采购示范法》中有明确的定义,“框架协议程序”系指分两阶段进行的程序:第一阶段甄选将加入与采购实体的框架协议的一个或多个供应商或承包商,第二阶段将框架协议下的采购合同授予已加入框架协议的一个供应商或承包商。可见,国内的协议供货制度与国外的框架协议程序定义基本相同。《公共采购示范法》列出了可以使用框架协议程序的两种情况:一是对采购标的的需要预计将在某一特定时期内不定期出现或重复出现;二是由于采购标的的性质,对该采购标的的需要可能在某一特定时期内在紧急情况下出现。但是,《公共采购示范法》同时也指出,在长期的协议中,保证始终处于要求的竞争状态是困难的,因此,在开放式框架协议整个运作期间,采购实体应当至少每年重新登载加入开放式框架协议邀请书,并应确保对框架协议条款和条件以及与框架协议运作有关的其他任何必要信息的不受限制、直接和充分查取。同时,可在有第二阶段竞争的框架协议程序中为授予采购合同而使用电子逆向拍卖,以增强框架协议的竞争性。
由此可见,国际对于集中采购的规模效益较为认可,也认为框架协议具有高效的优点,但是框架协议期间保持竞争状态相对困难,法律也为提高框架协议的竞争性设置了相应的程序和限制性条款。
根据国内国外的法规和实践情况,不难发现,协议供货的竞争性逐渐增强,无论国内还是国外,都开始采用电子反拍即网上竞价的方法进行二次竞争,同时,因为我国网络购物和电子支付技术的普及程度更广,我国各地已经开始设立网上商城并降低入驻供应商的门槛,向完全开放的框架协议制度过渡。而批量集中采购的规模效益是国际共识,我国在批量集中采购的履约评价、数量评估等方面取得较快地进展,批量集中采购效率低下、履约不及时的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综上所述,扩大竞争范围和增强履约评价是我国完善协议供货和批量集中采购制度的两大关键。
(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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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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